人民法院在保全、执行过程中不能冻结的21类银行账户(下)11、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可以冻结不得扣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
“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
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已丧失保证金功能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12、信用卡账户不宜冻结、扣划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信用卡账户款项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1996]30号)
信用卡账户不同于其他存款账户,冻结、扣划信用卡账户,不能立刻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进行消费性活动,反而会造成银行垫付资金。
因此,不宜对信用卡账户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
13、 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企业的存款不得冻结、扣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14、政府财政经费账户:不得对政府财政经费账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可以执行政府财政经费以外账户内的存款。
依据:《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注释[2001]8号)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移交、撤销、脱钩的企业的案件时,认定开办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得对开办单位的国库款、军费、财政经费账户、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保全和执行措施。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开办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生效判决时,只能用开办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如果开办单位没有财政资金以外自有资金的,应当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15、空难死亡赔偿金: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不应作为死者的财产进行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
“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
16、党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法〔2005〕209号)
“企业党组织的党费是企业每个党员按月工资比例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组织活动的经费。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单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属于企业的责任财产。
因此,在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或划拨该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不得用党费偿还该企业的债务。执行中,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企业的资金存入党费账户,并申请人民法院对该项资金予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项资金先行冻结;
被执行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项资金属于党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冻结。”
17、军队、武警部队的存款:限于“特种存款”不能被冻结或扣划。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银发〔1993〕356号)
第五条 军队、武警部队一类保密单位开设的“特种预算存款”、“特种其他存款”和连队帐户的存款,原则上不采取冻结或扣划等项诉讼保证措施。
但军队、武警部队的其余存款可以冻结和扣划。
18、封闭贷款结算专户基金:不得执行被执行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的款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法发〔2000〕4号)
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时,不得执行被执行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的款项。
第三条 如果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将其他款项打入封闭贷款结算专户的,人民法院可以仅就所打入的款项采取执行措施。
19、期货交易所会员的期货保证金:期货公司为债务人,法院不支持冻结、划拨客户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1〕1号)
第四条 期货公司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以下账户中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客户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二)客户向期货公司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需要通过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查询、冻结、划拨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应当协助而拒不协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办理。
20、非结算会员的保证金: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为债务人,法院不支持冻结、划拨非结算会员在结算会员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1〕1号)
第五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结算会员以下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非结算会员在结算会员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二)非结算会员向结算会员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21、结算担保金: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其结算会员为债务人,法院不支持冻结、划拨期货交易所向其结算会员依法收取的结算担保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1〕1号)
第七条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其结算会员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期货交易所向其结算会员依法收取的结算担保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证据证明结算会员在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中有超过交易所要求的结算担保金数额部分的,结算会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超出部分的资金。
人民法院在保全、执行过程中不能冻结的21类银行账户(下)11、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可以冻结不得扣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00】21号)“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银行承兑汇票保
人民法院在保全、执行过程中不能冻结的21类银行账户(上)1、银行贷款账户:在执行以银行为协助执行人的案件时,不能冻结户名为被执行人的银行贷款账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贷款账户能否冻结的请示报告》的批复(2014执他字第8号)“通过‘冻结’银行贷款账户不能实现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的目的。只要人民法院冻结到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或控制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足以实现执行的目的,同时也足以防止被执行
1、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扣划依据:《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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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有关本案争议款项可以打入法院资金账户代管。建议联系律师沟通具体案情咨询。
你好,1、自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行踪进行调查,必要的时候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当采取拍照等手段,保留这些证据,并提供复制品给执行法官,由法院对其财产实施查封、冻结、扣划措施; 2、不能发现对方财产线索的,应当花点时间去找找被执行人,能够联系得上的,最好是想办法让其自行到法院与你协商,一旦到了法院,如果拒不执行判决的,可以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
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若裁判文书中载有开具发票内容的,执行部门会依法责令当事人开具发票,开具发票确有困难的,积极协调税务部门解决。但如果裁判文书主文中没有载明开具发票履行内容的,一般不会强制执行开具发票,法院一般可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在其收到案款后应及时向被执行人申请开具发票,或告知被执行人通过税务主管部门协调处理或另行起诉解决。法官温馨提示: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如需开具发票,应就开具发票的时间、条
案件基本情况2020年11月2日,张三向李五借款人民币20万元,因张三未按期归还借款,李五向法院起诉,经法院审理判决张三归还李五欠款20万元。判决生效后张三未履行还款义务,李五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李五了解到张三与其妻子王某2015年登记结婚,王某在银行有存款30万元,故李五向法院申请将张三的妻子王某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执行夫妻双方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李五能否直接追加张三的妻子王某为被
你好,按照实际支出计算,保存票据!
11、信用卡账户不宜冻结、扣划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协助冻结、扣划信用卡账户款项有关问题的批复》(银办函[1996]30号)信用卡账户不同于其他存款账户,冻结、扣划信用卡账户,不能立刻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进行消费性活动,反而会造成银行垫付资金。因此,不宜对信用卡账户采取冻结、扣划等强制措施。12、 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企业的存款不得冻结、扣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1、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扣划依据:《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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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能冻结的账户类型(汇总) 1、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2、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扣划依据:《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
人民法院不能冻结的20种账户类型汇总及依据1、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34条:“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2、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扣划 依据:《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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