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及其经营者的财产在保全和执行程序中的处理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 艾文华
要搞清楚这个问题,首先必须明确个体工商户的法律性质及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是经营者个人或者家庭,根据从事工商业经营的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而成立。
个体工商户不是法人。《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表明个体工商户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个体工商户也不是非法人组织。《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其中并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在《民法典》中,个体工商户规定于《民法总则编》“第二章 自然人”,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并列,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且根据体系解释的原理,个体工商户实质上是自然人存在的一种特殊形态,没有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就是具有某种工商业经营资格的自然人,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虽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从事经营的自然人仍为其民事责任的承担者,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就类似于非法人组织了。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该条就充分体现了上述个体工商户的法律性质和诉讼地位。
根据该规定,没有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和经营者本人是一体的,在诉讼程序中,个体工商经营中产生债务的,经营者本人为被告,经营者本人的财产可以被保全和执行;
经营者本人的其他债务,个体工商经营的财产作为经营者本人的财产,也可以被保全和执行。
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执行程序中, 如果经营者为被执行人,个体工商户的财产作为经营者的个人财产被依法执行是没有疑问的;
如果个体工商户为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在执行案件立案时,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为被执行人的,立案部门应当将生效法律文书注明的该字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一并列为被执行人。”
因此在执行程序中,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和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性质是一样的。
但在诉讼保全中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则会有所不同,因为原告只能申请保全被告的财产。如果被告为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则原告只能申请保全个体工商户的财产,不能申请保全经营者的其他财产;
如果被告为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的财产作为经营者的财产是可以保全的;如果原告把个体工商户和其经营者作为共同被告同时起诉,则个体工商户的财产和其经营者的其他财产都可以保全。
所以如果您需要起诉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建议把其经营者列为共同被告,这样就可以申请保全经营者包括个体工商户财产在内的所有财产,债权实现的概率就增大了许多。
而且这样做也是可行的,因为经营者作为个体工商户债务的最后承担者,与争议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是争议案件适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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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的诉讼保全与执行程序中的诉讼保全的区别:1、依据不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在生效判决尚未产生之前;而执行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已经是在执行生效判决了。2、申请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申请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采取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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