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在金钱债务的强制执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被执行人资不抵债的情形,此时如有多个债权人因金钱债务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的财产该如何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工作规定》)等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对此作出了相应规定或指印。
笔者根据前述规定,梳理如下:参与分配的条件一、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不能为企业法人。
二、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三、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四、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五、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须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即取得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
需要注意的是: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前述债权人无需取得执行依据,仅依据其对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凭证即可直接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如何处理?
如果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且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无法申请参与分配,但法院会分两种情形分别处理:
一、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执行程序转为企业破产程序。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即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的,按照《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此时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即未能进入破产程序的,各债权人无法申请参与分配(按债权比例受偿),而是只能按照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清偿。法院处理一、向主持分配的法院或受理执行申请的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
根据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人民法院执行办案指引》125-3的指引,参与分配申请一般应直接向主持分配的法院提出。债权人已经申请执行的,其申请书也可以向受理其执行申请的执行法院提交,由执行法院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在笔者办理过的参与分配案件中,如果已经申请了强制执行且执行法院非主持分配的法院,则一般需要通过受理执行申请的执行法院以公函的形式说明执行情况并将申请人的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
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二、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分配
《执行工作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三、确定分配方案
按照扣除执行费用——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按比例清偿普通债权——继续清偿剩余债务的顺序进行。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四、对分配方案有异议可起诉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
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相关法律法规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订)
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零九条:“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第五百一十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五百一十一条:“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五百一十二条:“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
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提存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订)
九、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和参与分配
55.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56.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
第十七条:“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十八条:“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
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执行程序中适用参与分配的条件:(一)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二)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三)参与分配的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四)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对法院处置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
执行程序中的财产分配顺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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