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情况在民事执行案件中比较常见,如果人民法院可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将会较好地解决标的额较小的民事案件的执行问题。
但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能否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对于该问题,一种意见认为,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的住房公积金为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另一种意见认为,一般不可以强制执行,只有待条件成就后方可执行。
从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相关案件的做法看,一直持有比较保守的态度,在个案中也没有明确可以强制执行,但也未明确禁止。在最近的(2012)执他字第5号对山东高院的请示答复中认为:“住房公积金问题复杂,涉及民生,政策性强。
在法律、法规未作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之前,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执行问题,执行法院应确保住房公积金,对涉案当事人的基本住房保障功能,在充分调研研究的基础上,本着审慎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
部分地方法院对住房公积金的执行问题进行了探索,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比如2012年,江西省万载县法院在有关部门配合下,扣划了21名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中心的住房补贴金,顺利执结了21件金融借贷案件。
部分地方法院已将公积金强制执行予以制度化,如重庆(楼盘)高院和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2年联合下发了渝高法(2012)137号《关于建立协作联动机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法院可以依据该意见的要求,查询、冻结、扣划住房公积金,并详细规定了法院应当如何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采取执行措施。
根据最高院批复精神,并借鉴各地的经验,我们认为只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条件,就可以对住房公积金采取冻结、划拨等强制措施,此时的执行不会影响保证住房公积金这项政策专项资金的稳定和规模立法目的,不会影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正常运转。
另外,当住房公积金已经失去其住房保障功能时,如被执行人及其家庭成员已经有自有住房,且没有购房贷款或者购房贷款已上海经清偿完毕的,或者被执地址电话行人户口已经迁出所在微信市、县,但住房公积金尚未提取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冻结、扣划,但是在此种情况下,需要谨慎对待,妥善处理与行政管理权之间的协调关系。
法院在办理退休人员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过程中,在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执行人员会向社保经办机构查询并要求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退休金。对于法院的查询,社保经办机构一般不持异议,但对冻结或扣划退休人员的退休金,社保经办机构普遍持有异议。在执行程序中能否冻结或扣划退休人员的退休金,也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退休金是退休人员的养老钱,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退休金是其法定的权利,也涉
1、被执行人故意转移财产,属于妨碍诉讼秩序的行为。 2、如果有线索,可以向法院提供,由法院追回被转移的财产,并对被执行人进行罚款、拘留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如果是房屋拍卖价值过分高于被执行债权的价值,法院通过拍卖房子取得执行债权,可以申请执行异议。如果现在已经拍卖结束了,可以在结束后,随时向法院提出返还剩余财产的权利。
被执行人已经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问题的答复》(﹝2013﹞执他字第14号)只要是单位的正式职工,都有公积金,包括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国务院发
在诉讼过程中是否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新的证据。 1、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2、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
您好! 可以。 学历、知识产权数量(专利、软著、版权)、工作单位是否为高新,都会有相应的分数。 原始个人发明有效专利,也就是这个专利从一开始写就得是你的名字,这种的可以加20分。这种专利周期要长,一般会在8到1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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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经自愿协商后,可以达成和解协议,但需经法院审查批准才能结束执行程序。因此,法院的执行员应当将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如果一方后来又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再恢复原来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的期限因为达成和解协议而中止的,则期限从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履行期的最后一天起连续计算。
常见的强制执行措施有以下几种: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5、强制交付财物或票证。6、强制迁出房屋或土地。【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
执行程序中是否可以委托代理人可以。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授权委托书是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委托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委托代理人即认为取得。为保证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委
由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的单位承担责任。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应当给予赔偿。
处理退休所需材料: 1、退休请求书(A4白纸手写,并在姓名处按手印); 2、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讫),如属代理还需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讫); 3、申报人户口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讫);(包含户主页面和自己信息页) 4、申报人在当地国有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或交通银行、邮政储蓄开立的个人存折(不受理银行卡)的原件及复印件; 5、一张近期一寸免冠证件相
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被执行人有利有弊,利主要是可以提高执行效率,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弊端是跳过了审判程序,救济途径是复议,可能会损害被追加者的合法权利。因此,对于法院强制执行中,可否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这个问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有法律明确规定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可以追加;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即便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般也不得直接追加
一、案件移送前是否可进行行政处罚 对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时机,在实际操作中始终有两种不同的做法和观点:一是案前移送,或称直接移送,就是税务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不作行政处罚,而将全案移送公安机关。二是案后移送,或称间接移送,就是税务机关根据《征管法》对当事人做出一定行政处罚后,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这两种做法和观点都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第一种观点的依据是《行
一、是否可以出售未还清贷款的住房?一般而言这是要看情况的,转手房屋属于二手房交易,而在二手房交易中最重要的就是房产证,一切都是以房产证为准的。如果户主想要卖掉现在居住的房子,但是又还有贷款没有还清,那么首先需要确定的是自己是否拥有该房子的房产证,只有拥有该房子的房产证才能对该房产进行交易。如果还没有拿到该房子的房产证,那就意味着户主暂时对其没有处理的权限,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也就是不能进行房屋买卖。
父母是否可以处置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申请房屋登记时,产权人是未成年人的,需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这种代理属于法定代理,不需要委托或授权。因此,只要代理申请人证明自己的监护人身份,就能以未成年人名义代为购买房屋,登记房产。但是,一旦登记后,法定监护人便无权随意出卖或抵押被监护人的房屋,除非其提供书面保证,证明该处置行为于被监护人有利。《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
【长沙天心区佟女士】 余律师,有个问题想向您咨询一下。 我与丈夫结婚十多年来,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孩子成年后,我决定与丈夫离婚。因涉及我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分割问题,我们产生了分歧。我要求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归我个人所有;我丈夫则认为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婚后支付,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 【长沙婚姻律师余宇博士】 佟女士,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一般是在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下才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按照前述,所扣留、提取的工资数额应当参照当地中下生活水平标准及其所抚养的家属人数确定。对于当地的中下生活水平标准如何确定,笔者认为应当参照当地的社会保障部门所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又称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是国家为救济社会成员收入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人
在强制执行中的债权是否可以转让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强制执行中,被执行人的债权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可以转让债权,但如果通过转让债权逃避执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债权转让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发现犯罪线索的话应该移交公安机关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