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办理退休人员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过程中,在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执行人员会向社保经办机构查询并要求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退休金。
对于法院的查询,社保经办机构一般不持异议,但对冻结或扣划退休人员的退休金,社保经办机构普遍持有异议。在执行程序中能否冻结或扣划退休人员的退休金,也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退休金是退休人员的养老钱,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退休金是其法定的权利,也涉及社会稳定问题,任何单位不得扣发和代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障基金的通知》中规定,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
因此,社保经办机构不应协助法院冻结或扣划退休人员的退休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退休金是退休人员的收入来源,在作为被执行人的退休人员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对其退休金采取冻结或扣划措施,社保经办机构也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对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冻结、扣划有法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法研(2002)13号]中已经明确,为公平保护债权人和离退休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
其次,对退休金的冻结、扣划不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障基金的通知》的规定。
该通知中只是规定对社会保障基金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障基金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而建立起来、专款专用的资金。
社会保障基金又分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济基金、社会福利基金等。退休金是劳动者在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
社会保障基金与退休金两者性质不同。退休金是已经从社会保障基金划出并转变为退休人员合法收入的资金。因此,对退休金冻结、扣划实际上是对退休人员合法收入的冻结、扣划,并不违背该通知的规定。
第三,允许对退休金采取冻结、扣划措施体现了对债权人和退休债务人合法权益的公平保护。退休金是退休人员的收入来源,它不同于低保金、抚恤金等。
按照当前退休金的标准,通常情况下除了保障退休人员的日常生活之外,还有一些结余,应当用于偿还其所欠债务。对于尚须偿还债务的退休人员,不能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其日常生活所需只能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确定。
第四,在社保经办机构对退休金采取冻结、扣划措施,也便于法院为退休人员留保必要的生活费用。目前执行工作实践中,执行人员一般是到退休人员退休金的开户银行采取冻结或扣划措施,同为退休金,若在社保经办机构不能采取冻结或扣划措施,进入银行账户后却可以冻结或扣划,法理与逻辑上都说不通。
且在银行采取冻结或扣划措施,法院只能作全额保全,为退休人员留保必要的生活费用又不便操作。此外,少数退休人员在退休金银行账户被冻结后会以存折遗失为由,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重新开户;甚至有的退休人员因债务多干脆不参加社保经办机构要求的“领取退休金资格年审”,社保经办机构则停发其退休金,导致法院在银行的冻结、扣划落空。
既无法保障退休人员的日常生活又不利于案件的执行。
当然,法院对退休人员退休金的冻结、扣划应区别于银行存款的冻结、扣划,并参照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需要其扶养人的情况,为其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再确定适当的冻结、扣划数额,体现对其生存权的尊重。
对于社保经办机构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转载来源: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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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扣划中该案审结后执行的程序之一,所以,在本案中已经扣划的款项,是不能退回原帐户的。 如果被执行扣划的被告出具新的证据,并提出重审或上诉,案件重审后,原判决被撤销或者变更的情况下,启动执行回转程序。 执行回转又称再执行,是指在案件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的,执行机关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时的状况的一种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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