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是否可以委托代理人
可以。
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授权委托书是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委托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委托代理人即认为取得。
为保证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委托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亲自签名或盖章。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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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生活当中,往往需要和法院打交道,法院对于有些被告人可能会判强制执行,那么他们会想着能不能委托代理人,那么您知道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吗?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吗 可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是民事诉讼法总则部分第50条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当然也适用于执行程序。因而不仅申请执行人有权委托
目前我国没有关于可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台的《变更、追加规定》中,也没有规定可当然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基于“追加法定主义原则”,毫无疑问,不可在执行程序中当然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首先,配偶名下的婚前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因欠缺执行依据,对于配偶名下的婚前财产,一律不予执行。其次,对于配偶名下的婚后所得财产,基于“婚
上述情况在民事执行案件中比较常见,如果人民法院可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将会较好地解决标的额较小的民事案件的执行问题。但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能否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对于该问题,一种意见认为,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的住房公积金为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另一种意见认为,一般不可以强制执行,只有待条件成就后方可执行。从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相关案件的做法看,一直持有比较保守的
一、原告是否可以委托代理人可以委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二、哪些情况下原告的诉讼请求按撤诉处理民诉法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
法院在办理退休人员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过程中,在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执行人员会向社保经办机构查询并要求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退休金。对于法院的查询,社保经办机构一般不持异议,但对冻结或扣划退休人员的退休金,社保经办机构普遍持有异议。在执行程序中能否冻结或扣划退休人员的退休金,也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退休金是退休人员的养老钱,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退休金是其法定的权利,也涉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受当事人授权的约束,委托代理人只能在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内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代为诉讼行为。委托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范围内所为的执行行为,视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委托人授予代理人的权限的范围的不同,可以把委托代理分为一般委托代理人和特别委托代理。一般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只能代理被代理人为一般的诉讼行为,而不能够处分实体权利。特别委托代理,是指
在民事案件中,经常能听到“诉讼容易执行难”的说法,这确实也是事实,我办理的一些案件也是因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不得不终结本次执行,导致“案结款未清”的情况出现。其实在执行程序中,有些情况是可以申请追加其他主体作为被执行人的,今天我们来简单分类梳理一下。 一、被执行人是公司的情况 如果被执行人是公司,以下几种情况可以申请追加其他被执行人: 1、如果
律师解答可以委托近亲属担任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等。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
赡养纠纷中执行配偶财产不可以。因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子女的配偶没有赡养义务,执行赡养费应当从子女的财产中扣除;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具有赡养义务一方的法定扶养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就医治疗的,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
执行达成和解的可以解冻。根据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裁定中止执行后,被执行人申请解除冻结措施的,法院会准许。
您好! 可以。 学历、知识产权数量(专利、软著、版权)、工作单位是否为高新,都会有相应的分数。 原始个人发明有效专利,也就是这个专利从一开始写就得是你的名字,这种的可以加20分。这种专利周期要长,一般会在8到15个月
01 执行问答 按照一般观点:“追加以一次为限”的要求虽未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但在执行实践中已是通说。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只能依据简单、清晰而易于判断的标志,不能过于参与实体审查,且适用法律追加被执行人应以一次为限。 被追加的被执行人并非生效裁判等执行依据所确定的责任主体,而是单纯因执行力的法定扩张而被纳入执行范围。如再以被追加的主体为出发点,适用相关解释再次追加关联方,实质上是将前
一、庭审结束后是否可以委托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当事人、法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民事案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提供书怎么写? 申请执行人根据民事案件生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受理该强制执行申请后,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1款“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之规定,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
在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问题如何规定 1.执行所得价款应当首先扣除参与分配的各债权人的执行费用,余额用于清偿债务。其中财产保全的费用应优先于其他执行费用扣除。 2.有担保物权人和其他优先权人参与分配的,其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数个担保物权和其他优先权同时存在的,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其受偿顺序。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在分配时应当优先预留其相应的份额。 3.普通金钱债权人的分配,按照各债
被执行人没有申报财产会被拘留。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一、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下来会抓人吗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下是否会抓人视情况而定。具体情况如下:1、起诉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立刻抓人,但法律中没有具
1.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法定原则 执行程序中追加新的主体为被执行人要严格遵循法定原则。依据法律规定,只有经法院生效判决的债务人才能成为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追加其他第三方主体为被执行人属于突破相对性,让债权债务之外的第三方承担责任是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的扩张。因此需要严格遵守法定主义原则,即追加被执行人必须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
一、被强制执行的记录是否可以消除(一)如果已经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的情况下,就可以消除记录。法院强制执行黑名单的解除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1、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2、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3、人民法院
执行程序中的财产分配顺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