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受当事人授权的约束,委托代理人只能在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内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代为诉讼行为。
委托代理人在代理的权限范围内所为的执行行为,视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委托人授予代理人的权限的范围的不同,可以把委托代理分为一般委托代理人和特别委托代理。
一般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只能代理被代理人为一般的诉讼行为,而不能够处分实体权利。特别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不仅可以为被代理人代为一般诉讼行为,并可以根据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代为变更或者放弃请求、进行执行和解等有关处分实体权益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第2款规定:“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委托代理人的特别授权。”
视同医保缴费年限各地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符合以下5条规定的,可以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1.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连续工龄2.经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招工的县以下城镇集体(含街居)企业的连续工龄3.1996年1月1日以后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统配的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国有集体企业调入人员等,并于1月参
在我们的生活当中,往往需要和法院打交道,法院对于有些被告人可能会判强制执行,那么他们会想着能不能委托代理人,那么您知道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吗?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吗 可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是民事诉讼法总则部分第50条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当然也适用于执行程序。因而不仅申请执行人有权委托
执行程序中是否可以委托代理人可以。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授权委托书是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委托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委托代理人即认为取得。为保证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委
民事案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提供书怎么写? 申请执行人根据民事案件生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受理该强制执行申请后,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1款“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之规定,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
裁判要旨: 对拍卖财产进行评估,只是辅助执行法院确定拍卖保留价的手段,评估后最终成交价格仍需由市场检验,故评估结果出具后,被执行人仅以评估价格严重低于真实价格为由请求重新评估或拍卖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介绍: 一、许继文持鄂尔多斯市公证处出具的(2011)鄂证经字第559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向内蒙高院申请执行内蒙古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三江公司”)财产,法院查封了十
01 执行问答 按照一般观点:“追加以一次为限”的要求虽未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但在执行实践中已是通说。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只能依据简单、清晰而易于判断的标志,不能过于参与实体审查,且适用法律追加被执行人应以一次为限。 被追加的被执行人并非生效裁判等执行依据所确定的责任主体,而是单纯因执行力的法定扩张而被纳入执行范围。如再以被追加的主体为出发点,适用相关解释再次追加关联方,实质上是将前
目前我国没有关于可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台的《变更、追加规定》中,也没有规定可当然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基于“追加法定主义原则”,毫无疑问,不可在执行程序中当然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首先,配偶名下的婚前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因欠缺执行依据,对于配偶名下的婚前财产,一律不予执行。其次,对于配偶名下的婚后所得财产,基于“婚
在民事案件中,经常能听到“诉讼容易执行难”的说法,这确实也是事实,我办理的一些案件也是因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不得不终结本次执行,导致“案结款未清”的情况出现。其实在执行程序中,有些情况是可以申请追加其他主体作为被执行人的,今天我们来简单分类梳理一下。 一、被执行人是公司的情况 如果被执行人是公司,以下几种情况可以申请追加其他被执行人: 1、如果
在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问题如何规定 1.执行所得价款应当首先扣除参与分配的各债权人的执行费用,余额用于清偿债务。其中财产保全的费用应优先于其他执行费用扣除。 2.有担保物权人和其他优先权人参与分配的,其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数个担保物权和其他优先权同时存在的,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其受偿顺序。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在分配时应当优先预留其相应的份额。 3.普通金钱债权人的分配,按照各债
被执行人没有申报财产会被拘留。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一、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下来会抓人吗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下是否会抓人视情况而定。具体情况如下:1、起诉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立刻抓人,但法律中没有具
1.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法定原则 执行程序中追加新的主体为被执行人要严格遵循法定原则。依据法律规定,只有经法院生效判决的债务人才能成为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追加其他第三方主体为被执行人属于突破相对性,让债权债务之外的第三方承担责任是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的扩张。因此需要严格遵守法定主义原则,即追加被执行人必须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
执行程序中的财产分配顺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
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什么疑问制定《解释》的背景和目的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完善和增强执行措施和手段,一些对被执行人有威慑力的制度和机制相继建立,限制高消费制度、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网络查控机制等成为强制执行的有力武器,有效地推动了执行工作的开展。迟延履行利息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的执行措施。该制度在
引言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申请执行人于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公司的财产“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务的,强制执行程序通常会走入僵局。此时,申请执行人如能通过相关途径将公司的股东纳入到承担债务的主体之中,对执行案件的推进将起到关键的作用。本文作者结合自身代理案件经验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执行程序中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四种情形进行梳理与总结。探讨一、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概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4〕8号【发布文号】法释〔2014〕8号 【生效日期】2014-08-01为规范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1〕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
个体工商户及其经营者的财产在保全和执行程序中的处理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 艾文华要搞清楚这个问题,首先必须明确个体工商户的法律性质及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是经营者个人或者家庭,根据从事工商业经营的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而成立。个体工商户不是法人。《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
律师观点分析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一、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并未届满,不应在执行程序中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程序关乎被执行人重大利益,追加被执行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避免随意扩大追加范围,更不应当将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扩张至未参加诉讼股东。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其具有法定的期限利益,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七条中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况,其依法不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二、该种情况不应
一、首部。1、标题文书上部正中写“民事起诉书”。2、当事人基本情况。在原告和被告栏目内,分别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和住址。当事人的书写程序是:(1)原告,有几个依次写几个。原告如有代理人,就写在哪个原告的下一行。(2)后写被告,有几个依次写几个。(3)再写第三人,有几个依次写几个。原被告如果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时,就在原、被告栏内写明单位名称、地址,再写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已于2019年4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8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2019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7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9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