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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对超标的查封认定的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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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对超标的查封认定的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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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基本案情: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在建工程,但在建工程的评估价值大于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标的。

被执行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认为法院超标的查封。

法院判决:本案是否超标的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

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本案中查封的河南xx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宜阳县北城区商住楼的土地、建筑物、附属物,该建筑物系在建工程,未办理不动产证,估价包含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该土地使用权属于案外人河南xx有限公司,查封的商住楼尚未办理预售许可证,不具有对外单独出售的条件,故该建筑物是一个整体无法分割,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同时,在我院在评估前询问xx时,二人均明确同意对在建工程进行整体拍卖;另外,上述案件借款本金合计为362.426万元和应当偿还的利息、偿还迟延履行利息数额以及房产拍卖变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流拍、降价因素以及扣除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等影响,我院整体查封该标的物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评析:认定超标的查封不仅要考虑评估价格,还要考虑市场因素、实践中变价程序因素和标的物能否分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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