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在获得了确定的生效法律文书之后,为避免产生迟延利息或影响征信,有执行能力的当事人一般都会主动履行债务。而一旦需要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往往是由于被执行人已经陷入了一定的经济危机,无力履行。
因此,在执行程序中,某一被执行人存在多个申请执行人的情况并不少见。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案例,对多个申请执行人的受偿顺序问题进行梳理。
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够清偿所有债务的情形
一、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申请执行人可优先受偿
(一)优先受偿债权包括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和法定的优先受偿权。
法定优先受偿权包括: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已交付全部或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买受人优先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受偿权、民用航空器/船舶优先权。
(二)多个优先受偿权间的先后顺序:
法定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担保物权;
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二、普通债权的申请执行人按照法院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88.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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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汽车集团公司所持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冻结与执行案
1.基本案情
某汽车集团公司持有联合公司8000万元股权。自1998年12月后,因债权债务纠纷,先后有7家法院要求冻结其在联合公司的股权。
按冻结时间的先后顺序为:1998年12月30日上海二中院冻结3060万元股权;1999年4月13日安徽高院冻结990万元股权;
1999年4月25日眉山中院冻结2300万元股权;1999年4月29日西安中院冻结990万元股权;1999年5月14日新疆高院冻结1396余万元股权;
1999年5月19日天津一中院冻结2000万元股权;2000年7月7日北京二中院冻结1597万元股权。
对以上的7家法院的股权冻结申请,由于上海二中院、安徽高院、眉山中院、西安中院、新疆高院已将某汽车集团公司在联合公司的股权基本冻结完毕,联合公司仅接受了前5家法院的冻结股权手续。
2.裁判观点:普通债权按采取执行财产的先后顺序受偿
最高院认为,本案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应当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依次为上海二中院、安徽高院、眉山中院、西安中院、新疆高院。
天津一中院、北京二中院冻结股权的措施,实际上是在某汽车集团公司已无股权可供执行的情况下进行的,当属无效,应当解除。
两院可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务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各债权人按照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一)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条件
1.关于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一般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的企业法人可参照适用该制度。
2.关于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应当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即,已经起诉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不得申请参与分配。
3.关于申请时间
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债权人应积极提出参与分配申请。
(二)参与分配中的受偿顺序
1.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申请执行人仍可主张优先受偿权;
2.普通债权的申请执行人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第五百一十条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90.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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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章某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上诉案
1.基本案情
2011年4月1日,因担保追偿权纠纷,章某申请对沈某名下6号商铺进行预查封;同年4月25日,法院判决沈某应向章某支付垫付款2542543元及利息。
后章某申请强制执行,但商铺拍卖未成交。
2011年2月21日,因民间借贷纠纷,陈某申请冻结沈某名下A公司60%的股权;同年6月20日,法院判决沈某应向陈某归还借款本金240万元及相应利息。
后陈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沈某名下6号商铺,登记为第二轮候预查封。
2011年8月8日,建设银行持生效的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借款本金952412.48元、相应利息及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
2013年1月21日,6号商铺拍卖成交,扣除案件执行费、宣传评估费后成交款为4085948元。法院另查明,A公司实际已无财产,法院冻结沈某的股权无实际价值。
且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沈某下落不明,未能查获沈某其他财产。
2.裁判观点: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务的,普通债权人应当平等受偿。
扬州中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规定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针对的是在被执行人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情况下的执行先后顺序,但并未赋予先行采取执行措施的债权以优先受偿权。
因此,现有证据证实沈某除商铺以外的其他财产难以偿债,为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应当准许陈某与6号商铺的首封执行人同时对沈某的商铺拍卖所得款项参与分配。
二、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对于普通债权,应按照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顺序进行清偿。首封债权优先于轮候查封债权,查封债权优先于未查封债权。
三、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执行法院也可经申请人之一或被执行人同意,将案件“执转破”。
破产程序受理后,普通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按比例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三条 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五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89.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可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申请执行人受偿顺序概览图
结语
从上述梳理我们可以看出,在当前的执行程序中,我国保护优先债权,以债权公平受偿为原则的同时,也从查封顺位优先的角度兼顾了效率。
如,对在先采取保全措施的债权人,在被执行人足够偿债或未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下,可以实现相对的先行受偿。此外,即使是在参与分配制度中,司法解释也仅规定了普通债权“原则上按比例清偿”,因此,在实践中,对于“首封”债权人,存在部分法院在制定分配方案时对其予以优待的情况。
在“执行难”问题始终存在的背景下,申请执行人积极提供财产线索主张权利的行为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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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1.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给付内容应明确具体。2.民事判决明确了利息的计算方法,并确定利率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对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在执行实践中一般是按照银行业常用的“同期同档利率”来理解,根据未履行期间的长短确定应当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未履行期间逾五年的,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以上
有两个或多个账户需来办理合户手续,填写合户申请表一式三份(原单位和新单位盖公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有两个公积金账户,需做账户合并业务。可以先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合户申请表,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目前所在单位公章,然后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账户合并业务。
3.不应当以《条例》的旧规定来解释物权法的新规定 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这里明确规定了承包人获得相应补偿的法律根据,这就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地补偿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既然是依照该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当然就要按照该规定的补
01 执行问答 按照一般观点:“追加以一次为限”的要求虽未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但在执行实践中已是通说。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只能依据简单、清晰而易于判断的标志,不能过于参与实体审查,且适用法律追加被执行人应以一次为限。 被追加的被执行人并非生效裁判等执行依据所确定的责任主体,而是单纯因执行力的法定扩张而被纳入执行范围。如再以被追加的主体为出发点,适用相关解释再次追加关联方,实质上是将前
目前我国没有关于可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台的《变更、追加规定》中,也没有规定可当然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基于“追加法定主义原则”,毫无疑问,不可在执行程序中当然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首先,配偶名下的婚前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因欠缺执行依据,对于配偶名下的婚前财产,一律不予执行。其次,对于配偶名下的婚后所得财产,基于“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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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没有申报财产会被拘留。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一、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下来会抓人吗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下是否会抓人视情况而定。具体情况如下:1、起诉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立刻抓人,但法律中没有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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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申请执行人如何分配财产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总体而言,法院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执行过程中,存在几个需要注意的原则。首先是平等主义原则,其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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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则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二、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1、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2、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3、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
住房公积金账户合并,由原单位财务经办人员到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办理。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调转手续;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将个人在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转移、合并到现工作单位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一、有限责任公司有什么清算的程序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的程序有:一、建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自企业破产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股东、有关机关和专业人员组成;二、清算组
专业分析:一、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则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二、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1、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2、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3、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八条,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
1、多个债权人的受偿顺序为: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都没有担保物权的,则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如果是同意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则办理了抵押登记的优先于没有办理登记的受偿。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
多个债权人的受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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