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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哪些情况可以申请追加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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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哪些情况可以申请追加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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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案件中,经常能听到“诉讼容易执行难”的说法,这确实也是事实,我办理的一些案件也是因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不得不终结本次执行,导致“案结款未清”的情况出现。

其实在执行程序中,有些情况是可以申请追加其他主体作为被执行人的,今天我们来简单分类梳理一下。

一、被执行人是公司的情况

如果被执行人是公司,以下几种情况可以申请追加其他被执行人:

1、如果公司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可以申请将上述股东追加为共同被执行人,在其未缴纳出资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2、如果公司股东抽逃出资,可以申请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作为共同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3、如果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可以申请追加原股东作为共同被执行人,在其未出资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4、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如果无法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也就是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可以申请追加股东为共同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公司如果未经清算就注销,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可以申请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执行人是合伙企业的情况

1、可以申请追加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作为共同被执行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是有限合伙企业,除可以追加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以外,还可以申请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其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被执行人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情况

可以申请追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作为共同被执行人。

四、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情况

1、在执行程序中,如果有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可以申请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其承诺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2、如果该自然人投资了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因为时间和精力的原因,以上梳理的情况并不能涵盖所有的情形,如果有其他的情形,可以随时咨询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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