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案件中,经常能听到“诉讼容易执行难”的说法,这确实也是事实,我办理的一些案件也是因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不得不终结本次执行,导致“案结款未清”的情况出现。
其实在执行程序中,有些情况是可以申请追加其他主体作为被执行人的,今天我们来简单分类梳理一下。
一、被执行人是公司的情况
如果被执行人是公司,以下几种情况可以申请追加其他被执行人:
1、如果公司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可以申请将上述股东追加为共同被执行人,在其未缴纳出资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2、如果公司股东抽逃出资,可以申请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作为共同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3、如果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可以申请追加原股东作为共同被执行人,在其未出资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4、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如果无法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也就是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可以申请追加股东为共同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公司如果未经清算就注销,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可以申请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执行人是合伙企业的情况
1、可以申请追加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作为共同被执行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是有限合伙企业,除可以追加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以外,还可以申请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其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被执行人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情况
可以申请追加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作为共同被执行人。
四、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情况
1、在执行程序中,如果有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可以申请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其承诺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2、如果该自然人投资了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因为时间和精力的原因,以上梳理的情况并不能涵盖所有的情形,如果有其他的情形,可以随时咨询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哪些情况可以申请调查取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除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之外,申请人可以依据上述规定提起申请,上述第三项是
一、征收程序中什么情况可以强征可以,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政府是有权对土地进行强制征收的,但强制征收土地要符合法律的规定,非法强制征收是被禁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追加被告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的情况,经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告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被告申请追加被告的情形,从民事基本原理来看,被告申请追加被告违背了民事诉讼当事人自由处分原则或者说不告不理的基本原理。既然原告没有起诉某一主体,是其行使处分权的表现,被告作为不利后果的可能承担者申请追加被告,代替原告再行明确被告,行使原告的诉权,显然是违背原告
下列情况可以申请代位求偿:1、对方拒绝或者无法赔偿损失;2、对方故意拖延赔偿损失;3、对方拒签责任认定书;4、对方逃逸后如果记得车牌号。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之索赔求偿权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
一、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已满十四周岁且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和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中止犯且没有造
下列情况可以申请代位求偿:1、对方拒绝或者无法赔偿损失;2、对方故意拖延赔偿损失;3、对方拒签责任认定书;4、对方逃逸后如果记得车牌号。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之索赔求偿权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
一、申请破产的条件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二、关于不能清偿的界定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也称不能支付或支付不能。不能清偿的要件为:第一,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认定债务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一般根据债务人的财产、信用、劳务等因素综合构成的。支付货币或财产为通常的债务清偿方法;以信用方法清偿
1、追溯补缴6个月以内的在地税部门办理,6个月以上的,在社保部门补缴。2、办理社保补缴的流程和资料:先到单位所属社保局分局申请补缴、递交资料、填写表格、审核通过后凭社保开具的补缴确认单到地税缴费,缴费成功等地税传数据到社保就可以了。
01 执行问答 按照一般观点:“追加以一次为限”的要求虽未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但在执行实践中已是通说。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只能依据简单、清晰而易于判断的标志,不能过于参与实体审查,且适用法律追加被执行人应以一次为限。 被追加的被执行人并非生效裁判等执行依据所确定的责任主体,而是单纯因执行力的法定扩张而被纳入执行范围。如再以被追加的主体为出发点,适用相关解释再次追加关联方,实质上是将前
目前我国没有关于可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台的《变更、追加规定》中,也没有规定可当然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基于“追加法定主义原则”,毫无疑问,不可在执行程序中当然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首先,配偶名下的婚前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因欠缺执行依据,对于配偶名下的婚前财产,一律不予执行。其次,对于配偶名下的婚后所得财产,基于“婚
在我们的生活当中,往往需要和法院打交道,法院对于有些被告人可能会判强制执行,那么他们会想着能不能委托代理人,那么您知道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吗?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吗 可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是民事诉讼法总则部分第50条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当然也适用于执行程序。因而不仅申请执行人有权委托
一、申请执行法院能否以职权启动追加程序?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不过理论上一般认为:追加被执行人应依当事人或者权利人的申请启动,执行法院原则上不得依职权启动。如《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2013年)第511条,就作了类似规定。实务中,如果申请执行人认为符合追加条件的,一般是先与执行法官沟通,然后再向执行法院立案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追加人的基本情况、执行案件案号、执行情况
被执行人没有申报财产会被拘留。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一、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下来会抓人吗法院强制执行通知书下是否会抓人视情况而定。具体情况如下:1、起诉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立刻抓人,但法律中没有具
1. 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法定原则 执行程序中追加新的主体为被执行人要严格遵循法定原则。依据法律规定,只有经法院生效判决的债务人才能成为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追加其他第三方主体为被执行人属于突破相对性,让债权债务之外的第三方承担责任是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的扩张。因此需要严格遵守法定主义原则,即追加被执行人必须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
引言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申请执行人于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公司的财产“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务的,强制执行程序通常会走入僵局。此时,申请执行人如能通过相关途径将公司的股东纳入到承担债务的主体之中,对执行案件的推进将起到关键的作用。本文作者结合自身代理案件经验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执行程序中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四种情形进行梳理与总结。探讨一、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概述
可以向高级人民法院(高院)申请再审的案件:⒈对中级法院已经生效的一审或二审判决不服;⒉对中级法院已经生效的一审或二审的裁定或调解书不服。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提交的材料:⒈再审申请书:被申请人人数1份⒉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去申请时还应带上原件。【温馨提示】若您有相似法律问题,细节、证据不同,答案也会不同,建议咨询律师,快速获得专业解答!
律师观点分析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一、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并未届满,不应在执行程序中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程序关乎被执行人重大利益,追加被执行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避免随意扩大追加范围,更不应当将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扩张至未参加诉讼股东。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其具有法定的期限利益,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七条中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况,其依法不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二、该种情况不应
行为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责令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防止该当事人正在实施或者将要实施的行为给申请人造成损害或者损害的进一步扩大。行为保全的对象是被申请人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当事人对行为保全的裁定不服的,不可以上诉,但是可以申请复议。 行为保全的适用条件为:(1)有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正在或者将要受到被申请人的侵害;(2)如果不立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将会给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