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一般是在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下才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按照前述,所扣留、提取的工资数额应当参照当地中下生活水平标准及其所抚养的家属人数确定。
对于当地的中下生活水平标准如何确定,笔者认为应当参照当地的社会保障部门所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又称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是国家为救济社会成员收入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人口而制定的一种社会救济标准,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内容,也是区别于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重要标志。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六条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按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完全考虑了城市居民必需的生活费用及有关家属的抚养费用。
故笔者认为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工资收入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被执行人保留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生活必需费用。
上述情况在民事执行案件中比较常见,如果人民法院可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将会较好地解决标的额较小的民事案件的执行问题。但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能否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对于该问题,一种意见认为,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的住房公积金为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另一种意见认为,一般不可以强制执行,只有待条件成就后方可执行。从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相关案件的做法看,一直持有比较保守的
社保钱,其实就是退休工资,属于被执行人的收入,法院可以冻结并扣划,但不会全部扣划的,会给被执行人留一部分生活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可以执行退休金,但需要为被执行人保留必要的生活所需。比如每月三千退休金,可能会执行一千到一千五。
人工添加执行任务,然后接下来就由系统自动执行,金额每次有变动就会判定一次是否扣除,然后自动执行。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明确:“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2、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根据上述规定,法院有权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社
1、如贷款保证金账户的款项已特定化,专用于贷款质押担保,构成动产质押,法院不能执行贷款保证金账户的款项,不能扣划该类账户的资金;如贷款保证金账户的款项没有特定化,没有构成动产质押,法院就可以执行贷款保证金账户的款项。2、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
法院是如何认定“劳动条件”的?《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1项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何为“劳动条件”呢?《劳动合同法》及其关联法规,对此并未做出界定。虽然学者对此有所探讨,但观点不一,于实务中争议的解决和处理作用有限。为此,有必要对法院判决关于劳动条件的认定的进行分析,以期有助于实务中这一问题的解决。笔者分别以“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
如果发生纠纷闹到法院,法院经过审判工作以后,势必会做出判决,若要执行,法院也是可以做的。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法院可以直接扣划银行账户内的保证金吗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法院可以直接扣划银行账户内的保证金吗 不一定可以扣划。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相关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
劳动者未提前30天申请离职就走了,如果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一般会扣工资。单位每月扣除的数额不得超过劳动者月工资的20%。如果未造成损失或者劳动者采取其他合法的解约方法的,则不会扣工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
一、借贷纠纷法院判决利息如何计算 借贷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法院如果判决利息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债权人主张利息不予支持。如果有约定的,按约定支付,但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借贷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法院如果判决利息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的,债权人主张利息不予支持。如果有约定的,按约定支付,但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
自去年11月1日起,国家恢复开征个人利息所得税,税率为20%。然而,由于目前各家银行的储蓄存款种类繁多,各种储蓄存款的计息规定也不尽相同,许多储户对各类储蓄的存款利息银行将如何扣税不甚明了。小编现将银行对各类储蓄存款利息的“扣税方式”向大家介绍一下。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定活两便储蓄、零存整取储蓄、通知存款:按照每次储户取得的利息所得额由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储户应缴纳的个人利息所得税税款,并在给储户的利息
一般来说是可以的,住房公积金的最高法规为国务院颁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而法院强制执行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律高于法规,因此出现了法院要求强制划扣债务人(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一般无法拒绝。不过这个问题也是公积金部门所质疑的,因为条例规定公积金应用于住房支出,被划扣出去似乎不符合要求,所以有的地方公积金中心有一些自创的额外的规定,比如通过当地政府发文来限制法院随意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保留被执行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此条规定对执行被执行人的劳动收入有两个限制,即执行不得超出义务范围和保留生活必须费用。一般对不超出义务范围的限制条件可以理解,但对保留必须得生活费用的标准、数额等没有具体的规定,特别是被执行人有固定的工资收入时,该按何种标
法律规定执行时效,主要在于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法律生活秩序的安定,便于法院及时掌握被执行人的行踪及财产线索,保障执行程序的顺利开展,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在司法实践中,申请执行超过时效时,法院应如何处理?有两种常见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执行申请已过执行时效,应驳回。第二种观点认为,执行时效与诉讼时效一样,即便超过诉讼时效起诉法院也应该受理。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原因如下: 首先、超出
以下就是车补如何扣个人所得税的相关回答。公务用车改革后,各级党政机关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标准为:司局级每人每月1300元,处级每人每月800元,科级及以下每人每月500元地方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补贴标准的130%,边疆民族地区和其他边远地区标准不得高于150%。需要强调的是,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不是职工福利,主要保障普通公务出行需求,不包括上下班通勤和所在城市以外的长途出差
不是,一般执行款已经到法院账户后,申请人就可以到法院要求取款。 在法院执行中,执行款已经到法院账户后,申请人就可以到法院要求取款,一般的情况下过几个工作日就可以取得执行款的。 申请人申请领取执行款前,应该事先和承办法官取得联系,由承办法官办理好执行款领取申批手续,之后,申请人就可以持自己的身份证直接到法院财务部门领取执行款。 1、法院有权依法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2、在
一、赡养纠纷的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管辖,我国基本实行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如提起诉讼要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但对部分特殊情况也规定了“被告就原告”和当事人可以选择管辖的规定。选择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35条规
【案情简介】 张某向信用社借款2万元,其友王某为其提供担保。债务到期后,张某外出躲债,信用社诉讼要求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判决支持后,王某在执行中亦外出下落不明。信用社遂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法院追加其妻李某为被执行人。经查询李某在某学校工作,每月收入3000元以上。 【分歧】 对于法院能否冻结、划拨李某除必需生活费以外的其他收入,用以清偿其夫王某的担保之债,合议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
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通常将劳动合同应当填写完整的部分不填写,而直接让劳动者在尾部签字盖章处签字,这样一来劳动者的工资工时以及入职时间都由用人单位自由主张。那么对于劳动者签订的空白劳动合同,在审判实务中是如何认定的呢? 搜索了广东省关于空白劳动合同的相关案例,大部分案例一审二审对于空白劳动合同是如下判定的 一、即使双方当时签订的是空白劳动合同,作为具有完全
法院划扣钱会发生在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的时候,执行法院依法可以查询、冻结、划拨其银行存款。强制执行划扣的钱最终会到申请执行人的账户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