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如何认定“劳动条件”的?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1项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何为“劳动条件”呢?
《劳动合同法》及其关联法规,对此并未做出界定。虽然学者对此有所探讨,但观点不一,于实务中争议的解决和处理作用有限。
为此,有必要对法院判决关于劳动条件的认定的进行分析,以期有助于实务中这一问题的解决。
笔者分别以“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条件是”为关键词在无讼案例上进行了检索,并将检索收集到的案例进行了整理分析(请详见附表)。
根据对案例的整理分析,将法院对“劳动条件”的认定总结如下:
一、类型分析
1.关于在家待岗的纠纷类型
在这种纠纷类型中,不管是免职待岗,还是在家办公。法院认定“是否属于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关键因素在于“用人单位的行为是否造成了劳动者事实上无法提供劳动”。
若造成,则属于。否则,则不属于。
2.关于调岗的纠纷类型
在这种纠纷类型中,对于调岗是否属于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存在分歧。
(1)肯定的主张
工作岗位属于劳动条件。若用人单位调岗具有合理理由,则不属于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若调岗不具有合理理由,则属于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2)否定的主张
调岗调薪与未提供劳动条件非同一概念,不属于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3.关于工作地点变更的类型
在这种纠纷类型中,对于工作地点变更是否属于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存在分歧。
(1)肯定的主张
工作地点属于劳动条件。若用人单位变更工作地点在同一地市行政区域,且未增加劳动者履约的负担,则不属于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若工作地点的变更不在同一地市级行政区域或虽然在同一地市级行政区域但增加了劳动者的履约负担,则属于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2)否定的主张
工作地点不属于劳动条件。
4.关于加班的纠纷类型
在这种纠纷类型中,对于工作时间是否属于劳动条件存在分歧。
(1)肯定的主张
工作时间属于劳动条件。但《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1项的适用还需满足“劳动者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要件。
(2)否定的主张
工作时间不属于劳动条件。
5.关于阻拦上班的纠纷类型
在这种纠纷类型中,用人单位拒绝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属于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6.关于降职的纠纷类型
在这种纠纷类型中,正当的降职不属于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7.关于停工整顿的纠纷类型
在这种纠纷类型中,停工状况并未威胁到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并未使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发生改变,不属于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8.关于工作岗位撤销的纠纷类型
对于工作岗位因客观原因被撤销的,法院认为,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不属于劳动条件,因此工作岗位的撤销不属于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9.关于停产在岗待工的纠纷类型
在这种纠纷类型中,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安排劳动者工作,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事实上已构成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属于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二、类型小结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在“劳动条件”的认定上并不统一。当然这种不统一归根结底源于劳动合同法及其关联法规未对“劳动条件”作出界定,由此导致了在司法适用中“劳动条件”的外延忽大忽小,在认定上“肯定与否定”皆为可行。
三、认定建议
笔者认为,根据《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同时也负有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因此,可以考虑从“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即工作义务的角度去界定“劳动条件”。
即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旨在履行工作义务的项目,皆可称为劳动条件。申言之,双方当事人据以为成立契约基础之合意内容并有对价等值关系者,如工资、工时、工作场所、休假等,称为劳动条件[《劳动法新论》,黄越钦,第197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第一版。
]。
既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旨在履行工作义务的项目,皆可称为劳动条件,那么是否意味着用人单位只要未依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均可主张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呢?
对此,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立法目的来判定。
就《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立法目的而言,旨在对用人单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进行规制。因此,用人单位有悖诚信取消或变更劳动条件的,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
即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而取消或变更劳动条件的,可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若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是确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则不属于“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
据此,就上述纠纷类型的处理试分析如下:
(1)“在家待岗的纠纷类型”与“阻拦上班的纠纷类型”
这两种纠纷类型,从实质上来看,均属于拒绝劳动者履行工作义务,因此若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主观恶意不存在的,则属于“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2)“调岗的纠纷类型”、“工作地点变更的纠纷类型”、“降职的纠纷类型”
鉴于这三类纠纠纷者均属于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内容,又“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职级”均可归于劳动条件,因此,判断这三类纠纷是否属于“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标准就可归为一个: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行使是否越界,换言之是否存在权利滥用。
若不存在权利滥用,则不属于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若存在权利滥用,则属于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3)“停工整顿的纠纷类型”、“工作岗位撤销的纠纷类型”、“停产在岗待工的纠纷类型”
对于这三类纠纷,判断的关键在于“确定造成这三种情况的原因,是客观原因还是主观原因”。若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则不属于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否则,则属于。
(4)“加班的纠纷类型”
若加班未超过法定的最高标准,则可推定用人单位不具有主观恶意,此时不属于“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若加班超过了法定的最高标准,则需要考察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变相安排加班的主观恶意。如果存在变相安排加班的,那么属于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若用人单位不存在变相安排加班的,并且在订立合同时劳动者也知晓会经常加班,则不宜认定属于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理由在于此时虽然超限加班需受行政处罚,但在关于劳动条件的私法约定意义上,毕竟未超出劳动者订立合同时的客观预期。
一、法律如何认定骗婚我国没有骗婚罪,只有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从刑法条文本身的规定看,没有将婚姻关系规定为诈骗犯罪是否成立的必然条件。也就是说作为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并非排除在诈骗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之外。我国刑法对犯罪主体的规
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通常将劳动合同应当填写完整的部分不填写,而直接让劳动者在尾部签字盖章处签字,这样一来劳动者的工资工时以及入职时间都由用人单位自由主张。那么对于劳动者签订的空白劳动合同,在审判实务中是如何认定的呢? 搜索了广东省关于空白劳动合同的相关案例,大部分案例一审二审对于空白劳动合同是如下判定的 一、即使双方当时签订的是空白劳动合同,作为具有完全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案标准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但实践中数目一般远高于此数才立案。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法院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
1、政府要征收农民承包地:(1)、也可以这样讲,失地农民成立的首要条件是政府征收了自己的承包地,从而导致自己失去部分土地或者全部失去土地。(2)、政府没有征收自己的承包地失去土地的农民或者没有土地的农民不能认定为失地农民。2、政府征收集体土地不能认定个人为失地农民:(1)、政府如果是因城市建设需要,佂收了村集体土地,农民不被认定为失地农民合理吗?这肯定是合理的,征收集体的土地,征收补偿归集体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6条规定: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内容是: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普通老百姓,如果遇到拆迁问题的话,都不会进行反对,因为毕竟这是国家所进行的一项行为,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拆迁的补偿款项往往会发生一些争议,那么,黄河滩区搬迁赔偿标准是怎么样进行规定的?征收土地进行补偿是需要区分土地的性质的,如果是旱田的话,和水田不一样。
是可以的,涉及劳动报酬的争议是可以申请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仲裁须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到劳动仲裁部门领取、填写、并提交申请书。申诉书要用钢笔填写,一式两份,要写明争议时间、事实和理由。并注明填写日期、本人通信地址,字迹工整、文字简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一、关于超龄人员的用工认定的背景介绍 关于超龄人员,能不能认定劳动关系,以及工伤是否认定,向来在实务中成为法官的老大难。难的其实不是处理,而是处理的依据比较混乱。 目前实务中对超龄人员的规定是不一致的。 《宪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宪法和劳动法对于年龄的上
重大交通事故标准是如何认定的呢? 一、重大交通事故标准是如何认定的 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重大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有哪些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
一、上海二套房契税多少上海二套房契税新规是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申报新政策。房屋契税新政策适用范围。房屋契税新政策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除北京市、上海市、
【法律分析】离婚不离家用于形容男女双方在离异后仍居住在同一所住宅内的情况。能否在解除婚姻关系后仍然居住取决于选择什么样的离婚方式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意愿。如果选择协议离婚的方式,双方可以就不享有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能否继续居住进行协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写入离婚协议中。如果选择诉讼离婚的方式,在诉讼中可以将想要继续居住的意愿及实际情况告知法官,法官会根据双方的情况进行判断。【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按此规定,一般一个家庭单个人口转成非农业人口,村里不能收回土地,有
您好,水产资源,包括具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和水生植物,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财富。因此,我国法律规定不得在禁渔区和禁渔期进行捕捞,不得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若违反此项规定,则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主要以医学鉴定的身体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程度作为判定依据。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3、心功能长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宅基地一户只能申请一处,也就是说一家人只能申请一块宅基地,然后在该地块上建房,这就叫做一户一宅。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以婚丧嫁娶为名受贿的如何认定(一)受贿罪的认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
法律分析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未签劳动合同的可以通过考勤卡、工资发放凭证、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社会保险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等认定劳动关系。法律依据《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事故责任认定不是根据车种来确定,而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尤其是根据其中的道路行驶规定来进行确定的。题目没有给出相关信息,无从判断将如何认定。
用人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工作人员或承包人以单位名义在外招用人员,不为反对意见;或受招用人员有充分理由相信该工作人员或承包人是代表用人单位的,如果劳动者确实是为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认定受招用人员与该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