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向信用社借款2万元,其友王某为其提供担保。债务到期后,张某外出躲债,信用社诉讼要求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判决支持后,王某在执行中亦外出下落不明。
信用社遂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法院追加其妻李某为被执行人。经查询李某在某学校工作,每月收入3000元以上。
【分歧】
对于法院能否冻结、划拨李某除必需生活费以外的其他收入,用以清偿其夫王某的担保之债,合议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为其朋友借款担保系个人行为,并非为家庭生产、生活负债,李某没有义务以个人工资偿还王某为他人担保的债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为朋友担保虽然不是为家庭生产、生活所负债务,但王某与李某系合法夫妻,夫妻二人的合法收入均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归还一人所负债务,是合法的,故对申请人之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解读】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王某所担保之债是个人债务。因王某系出于个人朋友之情,以个人名义订立担保合同,并非为夫妻家庭生产、生活之需所为,类似于为资助他人所负之债,故应认定其为个人债务。
第二,妻子李某的工资款项实为夫妻共同财产。上述案例中夫妻无特别的财产约定,故李某的工资收入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财产。
而夫妻共同财产在民法理论中讲,应为共同共有关系,即该工资系王某、李某共同共有。夫妻财产的共同共有关系是基于特定的人身关系,只要夫妻关系存在(且无前述财产约定),任何一方的财产性收入均为夫妻共同共有。
第三,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用来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债务。因夫妻共同共有关系是基于夫妻人身关系成立,而非类似于合伙按份额投资而成立的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共同共有关系内部并无份额之分,故只能以共同财产归还个人所欠债务,所以夫妻任何一方对共同共有财产均有连带权利,任何一方均有权以共同财产支付个人所负债务。
也就是说,共同财产不仅应该用来偿还共同债务,也可以用来偿还个人所负不违法的债务。否则,夫妻各个人的收入融入了夫妻共同财产,而融入了共同共有的财产却不能偿还个人债务,必然会造成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同时也会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里表述为“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该理解为即使“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包括为其个人所用而未投入夫妻共同生活的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划分主要是在夫妻离婚时,即共同共有关系的人身基础关系解除时才显现出法律意义。因为夫妻在离婚后,各自的收入已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此时,自然不能用一方的收入偿还对方此前的个人债务,但对双方共同的债务仍然负有连带清偿的责任。正是基于此,有人误认为在未离婚情形下,夫妻一方的工资收入也不能用于归还对方个人所负债务。
综上,在没有个人财产或个人财产不足清偿情形下,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收入,应该用于归还另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个人债务(包括为他人担保之债)。
王某为朋友的担保虽然是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个人债务,但按照前述规定,应当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归还。
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用来偿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债务。因夫妻共同共有关系是基于夫妻人身关系成立,而非类似于合伙按份额投资而成立的共同共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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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执行退休金,但需要为被执行人保留必要的生活所需。比如每月三千退休金,可能会执行一千到一千五。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明确:“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2、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根据上述规定,法院有权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社
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一般是在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下才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按照前述,所扣留、提取的工资数额应当参照当地中下生活水平标准及其所抚养的家属人数确定。对于当地的中下生活水平标准如何确定,笔者认为应当参照当地的社会保障部门所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又称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是国家为救济社会成员收入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人
上述情况在民事执行案件中比较常见,如果人民法院可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将会较好地解决标的额较小的民事案件的执行问题。但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能否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对于该问题,一种意见认为,被执行人在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的住房公积金为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另一种意见认为,一般不可以强制执行,只有待条件成就后方可执行。从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相关案件的做法看,一直持有比较保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保留被执行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此条规定对执行被执行人的劳动收入有两个限制,即执行不得超出义务范围和保留生活必须费用。一般对不超出义务范围的限制条件可以理解,但对保留必须得生活费用的标准、数额等没有具体的规定,特别是被执行人有固定的工资收入时,该按何种标
除非有协议或被强制执行,否则无权。1、如果你一直这样欠下去,那么,将会进入催收程序;会有银行人员、专业催收公司来找你还款。如果你仍然不还,那么,你所担心的问题就来了,原则上,银行是没有权利扣划你任何帐户的资金的,但是银行会启动一些程序,使扣款合法化。2、在银行人员、专业催收公司来找你还款时,你的态度很重要,积极配合银行,可以跟银行人员协商还款方案并迅速执行,这样银行不会去扣你的工资款甚至其他帐户的
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但需要给被执行人留有基本生活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1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可采用扣留、提取的方法进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扣留是指人民法院通知储存有被执行人收入的单位,不准被执行人提取或转移该项收入提取是指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那部分收入从储存单位取出,
可否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但需要给被执行人留有基本生活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1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可采用扣留、提取的方法进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扣留是指人民法院通知储存有被执行人收入的单位,不准被执行人提取或转移该项收入;提取是指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应当履行
执行在法律上是指将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所确定的的内容付诸实现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依法进行的活动。 网友咨询: 判决未列债务人配偶为当事人,法院能否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 律师解答: 判决未列债务人配偶为当事人,法院不得查封和执行配偶个人财产。在执行阶段不得将一方债务认定为共同债务,执行法院只能对一方进行执行,而申请人追加配偶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强制划扣被执行人存款程序为,一旦执行机构收到协助执行通知,即应立即进行冻结正在执行或已经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并根据协助执行通知的具体内容和事项,适用不同的期限,并依据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资金的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对债权等其他财产权的冻结期限为二年。期满,如果审判庭或者其他人民法院的审判庭未向执行法院办理续冻手续的,冻结效力消灭。如果办理了续冻手续的,则冻结效力应当继续维持。
法院执行时,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等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法律并没有规定法院只能在本省内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相反,如果这样规定,才是不合理的,因为法院是代表国家执行法律,不是一个省的法院,所以,执法行为在全国都是有效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
判决后不履行,到强制执行阶段可以划走
如果判决没有判明是夫妻共同债务,基于审、执分离原则,不得在执行程序中认定系夫妻共同债务,只能作为被执行人的一方债务进行执行。如果判决判明属于举债一方个人债务,作为被执行人一方债务执行,自不待论。 实践中,常常有一种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但其配偶名下却是房子几套、车子几辆,还有大量存款。 由于目前没有关于可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最高法最新出台的《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
法院强制执行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卡的最长期限是一年。一年到期后,法院会续封。直至将判决书确定的金额偿还完毕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1、法院冻结工资卡,并扣划资金不需要通知持卡人。在扣划完成后,能够通知的,应当通知持卡人。 2、法院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包括工资卡),是法院在依法行使职权,是强制执行的,不以被执行人的意志为转移。 3、就是说,法院强制执行是强制性的,被执行人只能接受,无权拒绝。如果认为法院执行错误,可以依法提出执行异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
社保钱,其实就是退休工资,属于被执行人的收入,法院可以冻结并扣划,但不会全部扣划的,会给被执行人留一部分生活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1、如贷款保证金账户的款项已特定化,专用于贷款质押担保,构成动产质押,法院不能执行贷款保证金账户的款项,不能扣划该类账户的资金;如贷款保证金账户的款项没有特定化,没有构成动产质押,法院就可以执行贷款保证金账户的款项。2、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
夫妻一方作为债务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但其配偶名下却有财产,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配偶名下的财产,那么法院会支持这类诉讼请求吗?近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基本案情因刘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但其配偶郑某名下却有房产,法院便依法查封了该涉案小院。而郑某认为涉案房产是其父亲过世遗留的财产,过户到其
法院强制执行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卡的最长期限是一年。一年到期后,法院会续封。直至将判决书确定的金额偿还完毕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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