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情况
周某是王某生意上的老顾客,2015年,周某声称自己正经营一家运输车队且业务繁忙,需要人投资入股壮大车队,做大生意。
在周某的宏图远景规划的刺激下,王某先期投入十万元入股,签订《投资入股协议》约定固定分红。至分红期限后,周某分文未分,反而花言巧语要求王某以未拿到手的分红继续进行投资,王某为避免血本无归,继续同意投资周某做运输生意。
2017年初,投资协议再次约定的分红期限到期后,周某只支付了三千元红利,其余分红一分不给,为挽回损失,王某找到曾涛律师,请求通过诉讼手段解决问题。
2、办案过程
详细了解案情后,曾涛律师认为,由于协议约定不参与经营也不承担亏损,所谓的投资入股协议实际上是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合同,应当返还本金与利息。
为了解除合伙关系、尽快拿回钱,曾律师通过《律师函》的方式行使法定解除权,以周某长期不履行分红义务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通知周某解除了双方之间的投资入股协议。
解除通知送达后,曾律师迅速准备起诉材料并在河源市某县法院起诉周某,要求其返还出资款、支付分红和相关利息。
立案后,周某不知所踪,曾律师又协助法院办理公告程序,2018年6月,在被告周某缺席的情况下,案件开庭审理。
在法庭上,曾律师充分阐明案件事实理由、相关证据,法官对曾律师的细致工作表示赞赏。
3、案件结果
2018年8月,广东省河源市某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王某要求返还本金的诉讼请求,并在法律规定的最高利息范围内(月息2%)判令被告支付投资款的利息,如此一来,原告王某的损失基本得到挽回。
目前,曾律师已申请查封、冻结周某相关财产,确保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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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机构未按照合同约定及行业规范尽到注意义务的,应对因此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但法律不强人所难,对于并非因养老服务机构的原因产生的损害后果,养老服务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案情介绍:张三的父亲张老汉已经80多岁了,患有高血压、脑萎缩等疾病,精神状态也不是很好,经常走丢,无故发脾气等。为了让父亲得到更好的照顾,张三便计划将张老汉送进养老院。2022年2月21日,张三与被告A公司达成《养老服务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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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方陈述2016年10月31日,张某花因工作劳累及活动后腰背部疼痛不适到第一医院就医,经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后经确诊为轻度),”张某花被收住院治疗。张某花是在2016年11月9日行“腰4/5椎间盘髓核摘除、腰4/5Cage植入椎间融合,椎弓根钉棒内固定、椎管减压右侧神经根管探查扩大、自体血回输术”手术。手术前张某花各项生理指标均正常,手术后6天即2016年11月15日1点左右突然病情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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