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 号】 (2016)粤06民终2887号【委 托 人】区*豪 (原告)【审理程序】法院二审【代理结果】当事人顺利获得82612.5元【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袁雄飞 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8月初,区*豪与谭*浩达成口头协议,双方合伙做生意,从2014年8月到2014年9月17日期间,区*豪一共向谭*浩支付了95225元用于合伙事宜,并于2014年9月22日草拟了一份《个人合伙协议》交于谭*浩签名,但是谭*浩于27日向区*豪表达了其希望退伙的打算,并在区*豪未同意其退伙申请的情况下,单方将双方租用的用于合伙的租赁期限还未到期的办公室办理了退租手续,区*豪事后才得知谭*浩在合伙期间没有履行任何出资义务。我所在一审和二审时以区*豪与谭*浩签订的合同系无效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谭*浩返还区*豪所支付的合伙款项,但法院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合伙协议是有效,不支持我方的请求。于是我方以谭*浩严重违约为由另行起诉,要求与谭*浩解除合伙协议并要谭*浩承担单方退伙的责任。 二、代理过程 在本案一审和二审均败诉的情况下,办案律师通过分析现有的证据以及法院的判决意见,认为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对方存在欺骗的行为,所以我方以合同涉嫌欺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熊何团队紧急召开疑难案件会议,在综合团队多位经验丰富的执业律师的意见并结合现有证据仔细分析的情况下,办案律师果断改变诉讼请求,另案起诉。首先承认《个人合伙协议》是有效的,再根据合同在客观上无法履行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由于对方没有实际出资,因此通过清算合伙体的资金后,法院判决谭达浩向我方当事人返还82612.5元,顺利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解除区*豪与谭*浩于2014年9月22日签订的《个人合伙协议》;二、谭*浩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区*豪82612.5元。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争议焦点
1. 双方签订的《个人合伙协议》是否有效;
2. 我方是否有权单方解除《个人合伙协议》;
3. 对方当事人以之前租赁的房屋进行出资的行为是否构成实际出资。 四、律师点评 在大多数的个人合伙的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当中,由于参与经营管理的人员或多或少的与合伙一方当事人存在亲属关系,或者其他裙带关系,于是在财务管理制度方面会相对松散。律师建议,遇到这类情况应当根据合伙协议对财务制度的约定,结合合伙经营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合理区分认定。遵从民法原则当中存在“当事人意思自治为王”的理论原则,将合伙协议的约定作为审查合伙帐目的基本前提,结合合伙经营的习惯做法对帐目进行合理区分。若当事人对合伙帐目存在较大争议,则可请司法会计鉴定,要求对合伙经营期间的所有帐目进行审计鉴定。依据鉴定结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内容或者合伙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双方的举证责任进行明确的分配,由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力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较大的损失风险。
【相关规定】合伙协议纠纷案件管辖权杨光辉15564418870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上册]人民法院出版社 编著[管 辖]合伙协议纠纷案件,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伙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应注意的问题]对于商事合伙,如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之间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但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合伙型联营,如果申请登记并领取营
律师观点分析合伙协议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是比较普遍地经营方式,有的合伙人之间签有合伙协议,而有的合伙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对于本案中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协议的合伙人之间发生经济纠纷,就不好调处。因个人合伙较为松散,管理存在不规范,不严谨,合伙过程中,相关会计账目含糊不清,时间久了造成合伙人之间存在嫌隙,互不信任,对一方支出的部分账目不认可,最后对簿公堂,双方证据仍然不充分。本案中同样为合伙协议纠纷,
合伙协议纠纷是2011年新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在合同纠纷项下的二级案由,不同于“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项下的合伙企业纠纷,它是针对个人合伙产生的民事纠纷设立的案由,其法律适用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个人合伙部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个人合伙的相关规定。 因为个人合伙较合伙企业及联营的组织形式相对简易,合
1、关于合伙协议纠纷的诉讼时效规定是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时开始计算,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
一是对未经合伙清算的合伙协议纠纷案件,法院是否应予立案受理;若已经受理,应当如何对待在审判实践当中,确实存在相当一部分的民事案件,由于一方当事人(作为被告)不配合,认为帐目和财产均在自己手中而不主动配合进行帐目清算,而另一方当事人(作为原告)认为法律关系明确,合伙帐目明晰,事实清楚,直接起诉法院要求被告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支付合伙利润,分割合伙共有的财产。但是在审理过程中,又因为双方对合伙开支帐目存在
可以协商,也可以选择起诉。双方之间属于个人合伙,虽然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但是只要有口头协议,并且有无利害关系的两个证人证明,可以认定存在合伙关系。现在关键是找证据证明存在合伙关系,除了证人证言,如果有其他能证明合伙关系的书证等,也可以补强证明。这样,胜诉的机会就很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八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律师观点分析原审原告李某、李某某与原审被告李某3、崔某、李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安民许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9年1月2日作出(2019)豫0522民监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李某、李某某及其代理人胡悦,原审被告崔某、李某3及其代理人张晓雨、和萌萌,原审被
1.合伙人的出资对象是合伙而非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实际占有并控制合伙企业的财产,是以合伙事务执行人的身份代表合伙企业占有和控制合伙资产,合伙人无权要求其他合伙人返还出资款。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合伙人的出资对象是合伙而非其他合伙人,因此金元百利公司的出资对象是合伙企业吾思十八期而非另一合伙人吾思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
“背靠背”条款来自于英文“back to back”,常见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是总包方常常会设置在合同内的一种转嫁付款压力的方式。简而言之,“背靠背”条款就是总包方收到发包人的付款为前提向分包方付款,这样的条款可以将总包方的付款义务间接转移到发包人处,且将逾期付款的风险转移至分包方。目前,不仅是在建设工程领域,“背靠背”条款也逐渐运用在了建设工程以外的领域,任何包含转移权利义
民法总则重新规定了新的诉讼时效,普通民事纠纷的诉讼时效都应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合伙协议纠纷也同样适用,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
律师观点分析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一车二卖,支付了车款却被汽车公司告知已出售给他人,且拒绝担责。陈志斌律师亲办案例,大获全胜! 审理法院: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案件类型:民事案件案 号:(2016)桂0105民初1097号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代理律师:陈志斌[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 原告:南宁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斌,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南宁XX公司被告:罗X
4.合伙各方是否存在共同出资和共同经营行为,是认定合伙关系是否形成的重要考量因素,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是合伙关系的必要构成要件,在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存在合伙关系。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韩超一直主张其与庄志坤之间存在合伙关系,但韩超与庄志坤之间并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合伙协议,韩超所主张的合伙关系亦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根据韩超的陈述,兴华公司之所以能够承包海棠湾洲际酒店室内装饰工程,
最高院:合伙协议纠纷的7条裁判规则‖大竹县律师1.合伙人的出资对象是合伙而非其他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实际占有并控制合伙企业的财产,是以合伙事务执行人的身份代表合伙企业占有和控制合伙资产,合伙人无权要求其他合伙人返还出资款。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合伙人的出资对象是合伙而非其他合伙人,因此金元百利公司的出资对象是合伙企业吾思十八期而非另一合伙人吾思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合伙人的出资
对于追款赖账不还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生效的法院判决文书欠款人仍拒不履行债务的,借款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欠款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
律师观点分析一、案件经过2015年4月,李某到天津市公安局XX分局经侦支队报案称其位于XX区的汽车配件公司委托宋某作为公司的总经理,宋某口头约定每年把50%的利润寄到美国,最近几年给李某的利润越来越少,而公司的业务额是逐年增加的,且经李某律师查寻,该公司于2015年1月,全部股权已变更至宋某名下,造成李某损失约80余万元美金。李某认为,宋某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利益,遂至公安机关报警处理。二、根据指控可
随着网购成为家常便饭,“七天无理由退货”这把“尚方宝剑”也深入人心,几乎无人不知无人不晓。但在实体店,这条可不适用!【案情回顾】前段时间,一家商场搞活动,折扣直逼网店。小吴到商场溜达了一圈,发现一双“双十一”在网上没有抢到的女式雪地靴,价格竟然跟“双十一”时的抢购价一样,没怎么考虑,她就开了单子付了钱。到家后,这双鞋子却被老公嘲笑为中年妇女款,土气十足。小吴有些生气,跟老公斗了几句嘴,抛出一句话—
【案情简介】 2007年,矿业公司与投资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矿业公司将探矿权的70%股权向投资公司永久性扩股转让”,同时双方当事人对煤矿的合作投资比例、收益、风险及合作期间对涉案项目经营管理权力的分配等作了约定。2011年,矿业公司起诉,认为协议违反国家关于探矿权转让的禁止性规定,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无效并予以解除” 【法院认为】 1、《股权转让协议》内容表明,本案当事人对其间
【承办律师】 李常永律师【关键词】挪用资金罪;【案情简介】何某,被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挪用资金罪一案,经李常永律师二审和发回重审的辩护,成功将挪用资金罪摘除。【公诉机关指控】某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在20XX年8月至同年12月,担任某市某车服务有限公司分公司销售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其代该公司收取的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车业务款一百万元归个人使用,至今未还。【辩护要点】关于“挪用
案情介绍2020年9月13日,卯某某因腹痛至被告医院就诊,经普济医院诊断为:1、急性阑尾炎;2、左肾结石。被告医院收治入院后行腹腔镜阑尾切除术,于2020年9月20日上午出院,2020年9月21日早上卯某某被发现死于租住房屋内。同月24日,贵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卯某某的死因进行了鉴定,根据尸检、组织学检查及法医毒化检验,结合临床,鉴定人分析认为:卯某某死亡原因符合阑尾切除术后局部化脓性感染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