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到期后持票人提示付款失败,除了行使追索权之外,有时还会寻求外部救济,将票据权利折价转让给第三方以求尽快回款,那么持票人应通过何种形式才能将合法地将票据权利转给第三方?
第三方受让后是否又能真的能主张权利呢?
一、票据法规定逾期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也就是说对于逾期票据,持票人只能在10天提示付款期限内才能背书转让,而且背书转让时付款请求还不能被拒绝。
关于票据法,由于目前最新版本为2004年版,且其未对当前盛行的电子票据作出详细规定,那么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转让背书是指持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权利依法转让给他人的票据行为。
票据在提示付款期后,不得进行转让背书。”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无论是电票还是纸票,只要逾期超过提示付款期都是无法通过背书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转让这条路必定无法走通,那么签订协议转让是否可以呢?
二、转让“票据权利”,而非转让“票据”
广州森川公司、珠海广禾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中,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根据广州森川公司提供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权利转让协议书》显示,由于票据被拒付,广州市德郅惠贸易有限公司已向常州市天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汇票金额人民币40万元,常州市天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同意将票据的权利转给广州市德郅惠贸易有限公司。
二审法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广州森川公司提交的证据表明,持票人常州天力公司转让票据权利给广州德郅惠公司,广州德郅惠公司提起票据追偿权诉讼起诉广州森川公司,诉讼中双方和解,而后广州森川公司向广州德郅惠公司清偿了债务,因此广州森川公司享有持票人权利可以向背书人珠海广禾公司和出票人彩虹公司行使再追索权。
由上述案例可见,对逾期票据签订协议进行票据权利的转让是可以被法院认可的,且受让人即视作票据权利人可向前手追索,被追索人清偿后也可行使再追索权,与票据法规定无二。
三、形成法院认定票据权利转让的证据链
对逾期票据签订票据权利转让协议转让票据权利的方式是为法院所认可的。那么,使法院认定这种仅转让票据权利而不转让票据的操作方式的依据包括什么?
根据以往的案例总结归纳为:逾期票据、票据权利转让协议、支付对价证明。这三个证据就可以形成法院认定票据权利转让的完整的证据链。
如果缺少其中之一,将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但需要注意的是,某些法院可能要审查转让人与前手的真实贸易背景,因此在签订票据权利转让协议时,建议受让人让转让人提供与真实前手贸易背景的证据,以免在之后主张票据权利时受挫。
结语
签订票据权利转让协议对于逾期票据也是一种救济途径,虽然折价会使持票人遭受部分损失,但相对于行使追索权对前手进行追索的方式来说,这种方式可以尽快回款,可以很大程度上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的投入。
发生票据纠纷建议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这样才能保障合法权利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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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是否涉及诉讼,建议您以法院的传票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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