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诉讼答辩要点分析——时效抗辩
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应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行使再追索权。
但由于某些持票人对票据法的不熟悉与不重视,出于贪图省事的心理,在票据被拒绝付款后未在法定时效内行使权利,并且超过时效后进行起诉,这就给了被告最重要的答辩要点——时效抗辩。
一、 什么是票据权利时效?《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票据权利时效即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票据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即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结果。二、 票据权利时效是诉讼时效吗?
有很多法院因票据权利时效存在可中断的特征,将票据权利时效混淆为诉讼时效,但诉讼时效与票据权利时效并不等同。
超过诉讼时效,消灭是胜诉权,即实体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主张实体权利后若被告进行诉讼时效抗辩则法院无法支持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不享有胜诉权这一程序性权利(对于诉讼程序而言系一种“实体权利”),但不影响权利人的实体权利的存续。
而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消灭的是各项票据权利,即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已消灭,已不享有票据权利这一实体权利。
所以,票据权利虽然存在时效中断的特征,但并不等同于诉讼时效,不可将二者混淆,这一认知对于票据纠纷中时效抗辩是不是诉讼时效抗辩,属于重要理论基础。
三、 票据权利时效是除斥期间吗?有部分观点认为,票据时效期间届满即发生权利消灭的后果,该期间是不变期间,因此属于除斥期间,但这也属于片面的认知。
虽然权利消灭,期间不变是除斥期间的特征,但不代表具备这些特征的都属于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和时效制度都为民法上关于时间的制度,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除斥期间的立法目的是维持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如规定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一年。
除斥期间的权利客体是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抵消权。
形成权仅能行权一次,到达即发生效力,因此也不需要延长、中断。而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是维护与原法律关系相对立的新的法律关系,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
《票据法》十七条规定的票据权利,属于票据上的请求权,并非形成权,不符合适用除斥期间制度的条件。四、 一审中未提出时效抗辩,二审中还能提出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中存在不少法院在审理票据纠纷中,将票据权利时效当作诉讼时效,对票据时效的规定不进行主动适用,并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审中未提出,二审中提出,不予支持。
在此种情况下进行时效答辩,一定要向法院充分释明票据权利与诉讼时效的区别,此时提出的是票据权利时效抗辩,票据权利消灭,实体权利不存在即已不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
律师分析:票据权利时效是票据权利最重要的期间,也是最容易被发现漏洞及答辩的要点,作为持票人应当及时行权,而作为背书人提出答辩也需要充分了解票据理论,处理票据纠纷应当聘请专业处理票据纠纷的律师,才能在细节处制胜。
票据诉讼实案分析——追索后又超过六个月,有追索权吗 根据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且此票据权利时效是发生中断的。如果持票人行使了追索权,则权利时效会重新起算,那么如果重新起算后又超过了六个月,法院还会支持追索权吗?接下来就以高院再审实案进行分析。一、基本案情高飞公司是持票人,于2019年8月27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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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收到法院传票可以请律师应诉,也可以自己应诉,需要准备答辩状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按时提交到法院,并按时参加开庭。
欠款到期不还的处理方式为:协商、调解、仲裁或者直接提起诉讼,当事人如果要提起诉讼,需要注意原告要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要有明确的被告,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等。
如果是欠信用卡,可以与银行协商还款
根据法律规定,拖欠货款起诉法律程序:1、准备好起诉状及相关材料到法院立案起诉;2、符合立案条件的,法院会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另一方;3、庭前调解;4、调解不成的,开庭审理;5、等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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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异议之诉阶段,案外人往往主动向执行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另案起诉确权。另案起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或希望上级法院的审理对下级法院执行异议之诉构成影响;或由于不同级别法院管辖标准不同,不得不向上级法院起诉;或就近起诉方便自己行使诉权等等。案外人的做法是否合法?法院该如何处理? 一、典型案例 原告银河公司诉被告张某、建联公司、新长海大厦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甲基层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冻结被告建联公司
1.将第六条修改为:“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为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2.删除第七条。3.
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根据《监察法》第3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中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明确了监察机关调查范围,分别对监察机关调查违法和犯罪职责作出规定,列出了职务违法的客观行为类型,列举了监察机关有权管辖的101个职务犯罪罪名。一般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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