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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纠纷】票据诉讼答辩要点分析——时效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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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纠纷】票据诉讼答辩要点分析——时效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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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诉讼答辩要点分析——时效抗辩

  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应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内行使再追索权。

但由于某些持票人对票据法的不熟悉与不重视,出于贪图省事的心理,在票据被拒绝付款后未在法定时效内行使权利,并且超过时效后进行起诉,这就给了被告最重要的答辩要点——时效抗辩。

一、  什么是票据权利时效?《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票据权利时效即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票据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即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结果。二、  票据权利时效是诉讼时效吗?

有很多法院因票据权利时效存在可中断的特征,将票据权利时效混淆为诉讼时效,但诉讼时效与票据权利时效并不等同。

超过诉讼时效,消灭是胜诉权,即实体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主张实体权利后若被告进行诉讼时效抗辩则法院无法支持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不享有胜诉权这一程序性权利(对于诉讼程序而言系一种“实体权利”),但不影响权利人的实体权利的存续。

而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消灭的是各项票据权利,即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已消灭,已不享有票据权利这一实体权利。

所以,票据权利虽然存在时效中断的特征,但并不等同于诉讼时效,不可将二者混淆,这一认知对于票据纠纷中时效抗辩是不是诉讼时效抗辩,属于重要理论基础。

三、  票据权利时效是除斥期间吗?有部分观点认为,票据时效期间届满即发生权利消灭的后果,该期间是不变期间,因此属于除斥期间,但这也属于片面的认知。

虽然权利消灭,期间不变是除斥期间的特征,但不代表具备这些特征的都属于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和时效制度都为民法上关于时间的制度,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除斥期间的立法目的是维持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如规定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一年。

除斥期间的权利客体是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抵消权。

形成权仅能行权一次,到达即发生效力,因此也不需要延长、中断。而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是维护与原法律关系相对立的新的法律关系,时效的客体为请求权。

《票据法》十七条规定的票据权利,属于票据上的请求权,并非形成权,不符合适用除斥期间制度的条件。四、  一审中未提出时效抗辩,二审中还能提出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务中存在不少法院在审理票据纠纷中,将票据权利时效当作诉讼时效,对票据时效的规定不进行主动适用,并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审中未提出,二审中提出,不予支持。

在此种情况下进行时效答辩,一定要向法院充分释明票据权利与诉讼时效的区别,此时提出的是票据权利时效抗辩,票据权利消灭,实体权利不存在即已不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

 

  律师分析:票据权利时效是票据权利最重要的期间,也是最容易被发现漏洞及答辩的要点,作为持票人应当及时行权,而作为背书人提出答辩也需要充分了解票据理论,处理票据纠纷应当聘请专业处理票据纠纷的律师,才能在细节处制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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