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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合伙协议纠纷案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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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合伙协议纠纷案件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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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合伙协议纠纷案件管辖权

杨光辉15564418870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

[上册]

人民法院出版社  编著

[管        辖]合伙协议纠纷案件,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伙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应注意的问题]对于商事合伙,如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之间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但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合伙型联营,如果申请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实体法适用《合伙企业法》,适用“联营合同纠纷”案由,也可以适用“二十二、合伙企业纠纷”项下的“入伙纠纷”“退伙纠纷”“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案由。

如果没有登记的,发生纠纷,不能适用《合伙企业法》,也应当适用“合伙协议纠纷”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法释〔2015〕5号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

[四]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主编

第五,合伙合同不是双务合同。合同合同是属于双务合同还是共同行为,理论界素有争议。有观点认为,在合伙合同中,各个合伙人均负有出资的义务,而且各合伙人的出资义务相互有对价的关系,因此,合伙合同为双务合同。

笔者认为,各合伙人订立的合同的目的是从事某项共同事业,实现某种共同目的,并非为等价交换,合伙合同的主体之间不产生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当事人间的互负权利义务的双务合同关系。

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不是为换取其他合伙人的对价,而是由各合伙人履行出资义务后形成共同的合伙财产,为实现共同事业目的奠定物质基础。

合伙人实际上是通过合作的方式指向共同的目标,而非站在对立的角度进行等价交换。因此,合伙合同本质上属于共同行为,而非双务合同。

(P2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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