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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山东地区疫情期间待岗工资发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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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山东地区疫情期间待岗工资发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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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山东地区疫情期间待岗工资发放规定杨光辉15564418870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涉及劳动关系相关问题解读》的公告2020年2月15日

附件一: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涉及劳动关系相关问题解读

一、因疫情防控用人单位决定推迟复工或劳动者无法按时返工期间,应如何处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

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已经2006年7月10日省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韩寓群二00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一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如何认定?

】,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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