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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死亡时的执行主体变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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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死亡时的执行主体变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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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死亡时的执行主体变更问题

杨光辉15564418870

总结:

1、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进行变更;

2、变更遗产管理人或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并在遗产或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关于追加被执行人是否立执行异议案审查的答复

简单的快乐:

您好!《关于执行程序中被追被执行人是否应当作为执行异议立案审查的咨询》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属于执行审查类案件中执行异议案件的一种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执行异议案件的类型予以明确,除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异议外,还包括管辖权异议、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债务人异议、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系对各种执行异议案件办理的规定,并非仅限于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如该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系处理债务人异议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系处理某一情形下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规定。

随后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处理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事宜的专门司法解释,以进一步弥补和完善民事诉讼法和原有司法解释对该部分内容规定的不足,特别是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根据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在某些情形下提起异议之诉的权利。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之间,以及上述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间,并不存在矛盾和冲突。

追加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以案件类型代字“执异”立案审查,符合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不表示这类案件属于执行行为异议或者案外人异议案件。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2019年8月29日

最高法执行局局长解读民法典对强制执行的影响

山东高法

(二)关于当事人死亡时的执行主体变更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质言之,继承开始后,无论被继承人是否在遗嘱中指定了遗嘱执行人、有无继承人、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都会存在遗产管理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等职责。因此,如果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死亡,在遗产分割前,遗产管理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或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者:孟祥(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执行局局长)

来源:《人民司法》2020年第25期

编辑:宋志国

审核:傅德慧

【读书笔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理解与适用(F1145)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主编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4、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

理解与适用(P616-621):

遗产管理制度,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有关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有关机关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的制度。

遗产管理人是对死者的财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

在学界,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主要有“代理权说”和“固有权说”的争议。“固有权说”认为,遗产管理人享有的是一种固有权利,其并不代表被继承人或继承人的利益。

遗产管理人与破产管理人相似,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维护遗产价值、保护遗产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保护遗产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其既不是被继承人的代理人,也不是继承人的代理人。

我们认为“固有权说”更具说服力,遗产管理人承担更为全面的管理职能,既要确保遗产价值,又要依被继承人的意愿处分遗产,还要保护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甚至要保护国家利益,具有中立性和专业性的特点。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继承人下落不明,可参照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清醒,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疑问:

问1:遗嘱中只针对部分遗产的处分指定遗产执行人,遗产执行人是否可以作为全部遗产的遗产管理人?

答:可以。遗嘱执行人是被继承人信任的人,由其管理遗产更符合被继承人意愿。另一方面,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本来就需要处理遗产,由其担任遗产管理人也更为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解读》主编 黄薇P114

问2:如何推选遗产管理人?

答:所谓推选,就是全体继承人共同推举出其中一名或者数名继承人为遗产管理人。至于全体继承人之间按照何种规则推选,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还是全体一致同意的规则,则由继承人之间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解读》主编 黄薇P1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1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又无遗嘱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遗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踪,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该公民的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在代管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拓展阅读:

山东高院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一)

2、裁判文书生效后,被告死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如何列被执行人?

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被执行人明确是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之一。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如权利人申请执行时义务人已死亡,权利人应当在执行申请中直接将义务人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义务人死亡而取得遗产的主体列为被执行人。

如权利人无法提供上述人员信息,应视为被执行人不明确,可依照上述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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