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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纠纷】票据诉讼实案分析——追索后又超过六个月,有追索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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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纠纷】票据诉讼实案分析——追索后又超过六个月,有追索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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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诉讼实案分析——追索后又超过六个月,有追索权吗

   根据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且此票据权利时效是发生中断的。如果持票人行使了追索权,则权利时效会重新起算,那么如果重新起算后又超过了六个月,法院还会支持追索权吗?接下来就以高院再审实案进行分析。

一、基本案情高飞公司是持票人,于2019年8月27日通过短信方式向日照港公司发起追索,发生票据权利时效中断,之后其票据权利时效需重新计算六个月,而高飞公司在2022年1月5日才以诉讼的方式再次向日照港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

二、裁判结果及理由一审支持持票人的追索权,二审改判驳回持票人的诉讼请求,持票人申请再审后,高院驳回再审申请。

高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九条的规定,票据权利时效是票据法上的特别规定,它与票据的流通功能相适应,旨在维护票据法律关系的稳定与秩序。

票据权利时效有别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届满,义务人可进行诉讼时效抗辩,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但实体权利依然存在,而票据权利时效的经过将直接导致票据权利的消灭。

当然,票据权利时效届满仅消灭的是票据权利,并不必然导致持票人其他实体上权利的丧失。本案高飞公司作为持票人享有对其前手日照港公司的追索权,但其应在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期限内行使。

本案中,高飞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日照港公司行使了票据追索权,高飞公司对日照港公司的票据追索权时效于该日中断,并重新起算六个月票据追索权时效,但直至2022年1月5日高飞公司提起本案诉讼,高飞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在此期间其不间断行使了票据追索权,故高飞公司对日照港公司的追索权已因超过六个月法定期限而消灭。

高飞公司主张自2019年8月27日起计算三年诉讼时效,与票据法的特别规定不符,没有依据,原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改判驳回高飞公司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律师分析:

    在本案中,持票人虽然进行了追索,也确实起到了时效中断的结果,但由于持票人的追索行为是单次的,其发出后追索行为即完成了,所以中断事由消除,权利时效从追索之日(也就是中断事由消除之日)重新起算。

这也就导致了持票人必须再次注意追索权的6个月时效,除非持票人有证据证明还存在其他的中断事由,可以重新起算。律师提醒持票人注意,票据并非追索了就一劳永逸,要时刻注意六个月的时效,即使追索过了一次,也要在6个月内再次追索,以再次起到时效中断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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