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经取保10个月。说明当事人大概率没有被刑事拘留,或者说刑事拘留期满后直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所以当事人大概率是没有经过移送审查起诉这个环节的。
那么就说明案件到检察院时只能是移送审查起诉阶段了
2、突然接到检察院电话,告知有权请律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所以,当事人接到检察院的电话或者收到签收了检察院签发的《委托辩护人告知书》时,说明检察院正在履行告知义务。同时也说明案件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这里有个小细节需要特别指出:《刑事诉讼法》的三十四条的全文为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我们可以发现,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虽然可以委托辩护人,但是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而且此时辩护人的权利仅包括“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代为申诉、控告,请求变更强制措施,了解涉嫌的罪名、提出意见”几项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
但是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当事人就可以聘请辩护律师意外的人(当然这些人也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同时辩护人的权利也会扩大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所以,问题中提到的情况,应该是案件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并不是批捕阶段,批捕阶段的全称是移送审查逮捕阶段,这个阶段,检察院是不会告知当事人有权请律师的。
如果是在31天到37天出来的,那就是提请逮捕被驳回,是检察院下了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才取保的,这种情况说明三种状况,第一,案子证据上差点事,还得再补充补充,可能后面还得判,而且也不会轻,当然,如果证据补不来,那也有可能判不了,但是整个案子的程序还得走,而且可能会比较漫长。第二,案子构成犯罪,但是情节轻微,不需要逮捕,这种情况后面虽然也会判,但是会判的很轻。案子的程序会走的很快。第三,
刑事案件从侦查机关到检察院有两个移送程序,一个是移送审查逮捕,也就是报捕程序,另一个是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子,案件到了检察院,正规的处理方式有三个,一个是起诉,一个是不起诉。一个是案件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在一个月内未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视为未移送审查起诉。这三个处理方式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除此之外,还有一个不正规的处理,就是撤回移送审查起诉。撤回移送审查起诉其实是侦查机关做出来的决定。但
无权拒绝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
是否需要公安机关出具不立案(立案)理由说明书律师说理: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立案监督的案件是由检察机关负责控告申诉的部门受理。控告申诉部门首先要对立案监督申请进行初审。需要注意的是,此时的审查并不涉及案件的证据,检察机关仅是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立案监督申请书以及所附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如果经过对这些材料经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的立案(不立案)决定是正确的,那么检察机关可以直接答复控告人或
立案监督程序可以包括两个程序:控告申诉部门的初审程序和刑检部门的审查程序法条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八条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法律进行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办理;认为公安机关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正确的,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答复控告人、申
我国的公安机关不是单纯的行政机关,而是兼有刑事司法属性的行政机关。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承担侦查、预审、采取或执行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羁押看管犯罪嫌疑人和执行部分刑罚等任务。公安机关以刑事侦查和刑事强制措施等手段,预防、制止和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各种刑事犯罪,在刑事诉讼中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完成惩罚犯罪的任
刑事案件中的“黄金37天”是一个很有名的说法。但是这其实只是刑辩辩护领域中的一个说法,在公检法领域里是从没有所谓的“黄金37天”一说的。所谓的“黄金37天”的说法也并不是一个精确的说法,它仅仅是一个模糊但是却很响亮的说法。所谓的“黄金37天”是指指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期限+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是犯罪嫌疑人在被决定逮捕前,可能被羁押的最长期限。而且这个犯罪嫌疑人是不包括职务犯罪的,也就是不
是的。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是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是无需提供受案通知书的。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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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您的情况描述,检察院通知您去做笔录的话,一般是关于给您继续取保候审的一个谈话笔录,并告知后续案件可能要移送法院起诉、量刑情况等。
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有依法应当移送起诉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未移送起诉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公安机关未补充侦查或者未补充移送起诉的,检察机关能否直接提起公诉? 答:《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6条是关于遗漏罪行或
酒驾已经取保候审了,要注意的问题:取保候审期间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否则会变更强制措施,重新收押。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你好,建议督促警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