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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问快答】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对立案监督案件初审核心内容是什么??作者: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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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问快答】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对立案监督案件初审核心内容是什么??作者: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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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公安机关出具不立案(立案)理由说明书

律师说理: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立案监督的案件是由检察机关负责控告申诉的部门受理。控告申诉部门首先要对立案监督申请进行初审。需要注意的是,此时的审查并不涉及案件的证据,检察机关仅是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立案监督申请书以及所附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如果经过对这些材料经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的立案(不立案)决定是正确的,那么检察机关可以直接答复控告人或申诉人,此处需要指出三点。

一、此时的答复内容其实就是驳回立案监督申请。也就是检察机关经过审查控告人、申诉人提交的材料后仍认为公安机关立案(不立案)决定是正确的。

二、控告人、申诉人提交的立案监督申请书最重要的内容是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立案(不立案)决定是错误的,但是检察机关经审查后却仍然无法对申请予以支持,故可以直接驳回立案监督申请。

三、驳回立案监督申请必须是书面驳回。

检察机关负责控告申诉部门审查立案监督申请书及相关证据,认为需要由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立案)理由的,才需要将案件移送刑检部门。

法条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百五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法律进行审查。

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办理;认为公安机关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正确的,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答复控告人、申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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