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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问快答】对不予立案决定进行复议、复核的以及立案监督的法理依据?作者: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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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问快答】对不予立案决定进行复议、复核的以及立案监督的法理依据?作者:左杰
1个回答

我国的公安机关不是单纯的行政机关,而是兼有刑事司法属性的行政机关。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承担侦查、预审、采取或执行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羁押看管犯罪嫌疑人和执行部分刑罚等任务。

公安机关以刑事侦查和刑事强制措施等手段,预防、制止和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各种刑事犯罪,在刑事诉讼中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完成惩罚犯罪的任务,因而又是我国刑事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刑事司法力量。

公安机关的这一特点,通过立案监督程序得到了很好的体现。立案程序同时兼具行政和司法的双重属性,故立案程序的救济途径自然也就体现出了双轨制,既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复核来完成,也可以通过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来完成。

而且需要指出的是,行政复议和行政复核并不是立案监督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可以放弃行政复议和行政复核,直接进行立案监督,也可以选择只行政复议,并不行政复核。

也可以在行政复核后再立案监督。当然行政复议是行政复核的前置程序这一点是非常明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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