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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问快答”之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漏罪漏人时应当如何处理?作者:朱逸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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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问快答”之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漏罪漏人时应当如何处理?作者:朱逸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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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有依法应当移送起诉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未移送起诉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公安机关未补充侦查或者未补充移送起诉的,检察机关能否直接提起公诉?

      答:《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6条是关于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如何处理的规定。从条文本身而言,存在两种处理方式:一是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

二是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机关直接提起公诉。根据2019年修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后的条文设置理解,这两种处理方式并非并列关系,而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主要考虑到,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是刑诉法规定的办案程序,也是符合认识发展规律的办案环节。对于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的情况,可能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通常都应当由公安机关对相关事实予以查证,再由检察机关进行审查。

只有在个别案件中,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漏罪漏犯已经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那么出于节约司法资源的考虑,也可以由检察机关直接提起公诉。

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厘清“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与“直接提起公诉”的关系,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的,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

只有在不经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也符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特殊情况下,才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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