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逸豪
刑法中所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是行为人是否有行使国家管理的职权。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或者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本身不是国家机关,在这些组织中的工作人员不是当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在代表国家行使管理职权,并且有渎职行为,需要追究行为人的渎职犯罪行为时,才适用刑法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规定。
二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是否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家机关的授权、委托。
三是行为人所在的组织的性质不影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不能完全看身份,既不能看他是不是过去所说的干部,也不能看所在的单位是行政编制机关,还是事业单位;
既不能看个人的身份,也不能看单位的身份。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是指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全国政协,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区)、乡(镇)党委和政协,不包括基层党支部,也不包括公司、企业等单位中的党组织。
作者:朱逸豪一是形式要件,即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这里的“组织”主要是指上级或者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的党委、党政联席会。二是实质要件,即代表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实质要件具有“代表性”和“公务性”两个特征。在判断层次上,对于形式要件、实质要件的判断分别属于形式判断和实质判断
作者:朱逸豪 《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实践需要,作为监察对象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主要可以包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包括董事会的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
如果是在31天到37天出来的,那就是提请逮捕被驳回,是检察院下了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才取保的,这种情况说明三种状况,第一,案子证据上差点事,还得再补充补充,可能后面还得判,而且也不会轻,当然,如果证据补不来,那也有可能判不了,但是整个案子的程序还得走,而且可能会比较漫长。第二,案子构成犯罪,但是情节轻微,不需要逮捕,这种情况后面虽然也会判,但是会判的很轻。案子的程序会走的很快。第三,
刑事案件从侦查机关到检察院有两个移送程序,一个是移送审查逮捕,也就是报捕程序,另一个是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子,案件到了检察院,正规的处理方式有三个,一个是起诉,一个是不起诉。一个是案件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在一个月内未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视为未移送审查起诉。这三个处理方式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除此之外,还有一个不正规的处理,就是撤回移送审查起诉。撤回移送审查起诉其实是侦查机关做出来的决定。但
无权拒绝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条 “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或者录音录像。”
是否需要公安机关出具不立案(立案)理由说明书律师说理: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立案监督的案件是由检察机关负责控告申诉的部门受理。控告申诉部门首先要对立案监督申请进行初审。需要注意的是,此时的审查并不涉及案件的证据,检察机关仅是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立案监督申请书以及所附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如果经过对这些材料经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的立案(不立案)决定是正确的,那么检察机关可以直接答复控告人或
1、已经取保10个月。说明当事人大概率没有被刑事拘留,或者说刑事拘留期满后直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所以当事人大概率是没有经过移送审查起诉这个环节的。那么就说明案件到检察院时只能是移送审查起诉阶段了2、突然接到检察院电话,告知有权请律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所以,当事人接到检察院的电话或者收到签
作者:朱逸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7月8日起施行 法发【2007】22号)十、关于“特定关系人”的范围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以上规定在司法实务中的理解与适用:根据上述意见,认定是否属于“特定关系人”,关键在于该第三人是否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共同利益关系。对于共同利益关系
我们经常看到在医院附近、小区门口一些上年纪的大爷、大妈将一些药品向他人出售,在这之前药品监督部门和公安部门重点查获的是“向这些大爷、大妈收购药品的人员,对收购药品的人员轻则罚款,重则判刑”,而对这些大爷、大妈则只是批评教育,不做违法犯罪处理。但是在2022年3月6日两高出台《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后,大爷、大妈们可要注意了,该《药品新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指使、教唆、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第2款规定:“对于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内做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限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职务犯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首先要完成的工作是强制措施的转换,即从留置转换为刑
立案监督程序可以包括两个程序:控告申诉部门的初审程序和刑检部门的审查程序法条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八条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应当根据事实、法律进行审查。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办理;认为公安机关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正确的,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答复控告人、申
我国的公安机关不是单纯的行政机关,而是兼有刑事司法属性的行政机关。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承担侦查、预审、采取或执行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羁押看管犯罪嫌疑人和执行部分刑罚等任务。公安机关以刑事侦查和刑事强制措施等手段,预防、制止和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各种刑事犯罪,在刑事诉讼中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完成惩罚犯罪的任
刑事案件中的“黄金37天”是一个很有名的说法。但是这其实只是刑辩辩护领域中的一个说法,在公检法领域里是从没有所谓的“黄金37天”一说的。所谓的“黄金37天”的说法也并不是一个精确的说法,它仅仅是一个模糊但是却很响亮的说法。所谓的“黄金37天”是指指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期限+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是犯罪嫌疑人在被决定逮捕前,可能被羁押的最长期限。而且这个犯罪嫌疑人是不包括职务犯罪的,也就是不
是的。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是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是无需提供受案通知书的。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拒绝接受回执的,应当在回执中注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一、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的主体(四)关于“从事公务”的理解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
生产、销售假地图的行为主要涉及三个罪名,一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二是侵犯著作权罪;三是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经营罪是指违法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
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有依法应当移送起诉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未移送起诉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公安机关未补充侦查或者未补充移送起诉的,检察机关能否直接提起公诉? 答:《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6条是关于遗漏罪行或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职务违法行为责任承担及救济方法作者:冠军律师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一是承担民事责任,二是承担行政责任,三是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具体理由及法律依据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国有企业的合同人员委派到非国有公司的以国家工作人员论,那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合同工。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
民发[2007]64号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