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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问快答】作为监察对象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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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问快答】作为监察对象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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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逸豪   

《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实践需要,作为监察对象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主要可以包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包括董事会的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

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

    此外,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国有企业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包括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总监、副总监、车间负责人等;

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岗位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人员等;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也属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范畴,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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