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案件不属自己管辖怎么办
1、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案件不属自己管辖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属于监察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商监察机关办理。
(2)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七条
二、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法定期限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上述审查起诉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而言,对于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法律未规定审查起诉期限,但检察机关应抓紧时间进行审查,不得拖延时间。
法律规定办案期限,主要是根据司法机关的办案水平和实际需要进行考虑的,既要保证司法机关有足够的时间审查案件,如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要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要对各种证据进行核查,有的还要进行技术鉴定,对证据不够充分的,检察院可以自行进行侦查,以保证做到准确、不出差错;同时又要防止办案时间过分延长,使案件久拖不决,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述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间基本上是符合我们国家的情况的。这里应当注意两种情况,一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当中,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经公安机关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又移送人民检察院要求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重新计算审查期限;二是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中,发现该案件依照法律规定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属于另外一个检察院管辖的,或是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将该案件交给另一个检察院管辖的,改变管辖后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检察院立案侦查时认为属于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不具有管辖权,如果是属于监察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商监察机关办理;属于公安管辖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可直接起诉,否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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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有新的犯罪事实,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起诉,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属于检察院管辖范围内的自行侦查。 相关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
律师观点分析案件情况 :2019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15岁)与朋友在某KTV认识了被害人(13岁),当天晚上,被不起诉人带被害人回到自己的家中,在被害人自愿的情况下与其发生了性关系,随后两人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在一星期之后,两人再次自愿发生了性关系。之后两人和平分手,各自正常读书生活,受害人表示该事对自己影响不大。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的点评 :我国刑法规定与14岁以下的幼女发生性关系,
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有依法应当移送起诉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未移送起诉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补充移送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公安机关未补充侦查或者未补充移送起诉的,检察机关能否直接提起公诉? 答:《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6条是关于遗漏罪行或
检察院可以在审查起诉阶段更改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对司法机关变更罪名予以肯定,且没有设定程序规制。实践中,司法机关罪名变更包括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中拟定罪名的变更,也包括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指控罪名的变更。审查起诉阶段的更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首先,收到检查院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审查起诉阶段回执后,应该及时签字确认,并将签字确认的回执发回检查院。其次,应该及时准备好诉讼文书,并将诉讼文书提交给检查院,以便检查院及时审查。最后,应该及时准备好诉讼证据,以便检查院及时审查。总之,收到检查院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审查起诉阶段回执后,应该及时签字确认,并将签字确认的回执发回检查院;及时准备好诉讼文书,并将诉讼文书提交给检查院;及时准备好诉
称作犯罪嫌疑人,参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阶段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称谓是“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案件中一般被告人都是犯人或者是犯罪嫌疑人,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人在检察院进行审查期间是不能称呼为犯人的,因为尚未对其犯罪行为进行确定,所以只能称呼其为犯罪嫌疑人才行。法院审理阶段的称谓是“被告人”,第二审诉讼中的称谓是“上诉人”或者“原审被告”,再审程序中的称谓是“申请人”。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作用是什么1、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在侦查阶段的帮助。2、律师可以从检察院审查机关更深入地了解相关案情,包括阅读或复印涉案的鉴定技术材料、起诉意见书等。3、律师可以就了解到的案情向检察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和此罪与彼罪的辩护意见;如果检查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可能导致案件被发回补充侦查或者不予起诉。不予起诉就是犯罪嫌疑人被提前无罪释放。4、即使达不到上述目的,律
在审查起诉后发现新罪的,人民法院未受理或者是已经受理但未开庭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进行补充侦查,在补充侦查结束之后,再移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理;如果人民已经进行审理的,就应当继续审理,或者是延期审理。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有什么权利这些权力主要包括:一、辩护律师有权阅卷。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
一、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自行侦查多久侦查完毕1、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八条二、刑事案件侦查终结的条件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侦查终结的条件是:1、
可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阅卷或者是摘抄,以及复制本案的文书;但前提一定要获得执法人员同意,只要犯罪嫌疑人委托有律师,律师就可以在此阶段里为当事人找相关的证据并依法的辩护。
如果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内,男方通过亲子鉴定等方式,发现子女并非自己亲生,而是女方和另外一方通奸、隐瞒男方并生育子女,那么男方可以积极主张自己的以下权利:一、可以提起离婚诉讼首先,有配偶的一方和第三者孕育子女的,可以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应当依法予以解除婚姻关系。另一方应当及时地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亲子鉴定的结果、对方曾经与他人交往的证据等,用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证
通常子女抚养纠纷的维权方式有协商与诉讼两种。父母双方可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抚养协议,包括抚养费的变更等问题。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判决。如果一方拒不支付抚养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更多复杂的子女抚养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离婚时发现孩子不是自己的,当事人可以向对方索赔。与他人在婚姻存续期间育有孩子的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的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法律规定,如果造成了当事人的精神痛苦,另一方作为有过错责任的一方,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审查起诉阶段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
一个案件一般情况下在审查起诉阶段审限最长为:1.5月1月1.5月1月1.5月6.5月。但是如果是改变管辖或上报案件,案件审限最长为1.56.58个月。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此外,如果在审查起诉
导读:当事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案件移送到人民法院后,也就是进入审判阶段后,如果当事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呢? 案件回放 自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x日,龚某某在xx市xx区某某路某某公寓及某某路某某长期租赁出租房组织 卖 淫女富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刘某某从事卖 淫活动,期间,嫖 客张某某以xxx的价格与赵某某发生性关系,嫖 客记某某、昊某某分
律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作用是什么1、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2、辩护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有权与犯罪嫌疑人通信。3、律师有权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4、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9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5、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超期羁押的,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释放或改变强制措施,实行取
律师处理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确实有很大的不同。民事案件,律师主要在证据准备,当事人沟通,庭前准备等方面,需要花费很大力气。刑事案件,律师需要面对公安、检察院、法院三大公权力部门,相对而言,律师好像处于“弱势地位”,但是,律师是不是就没有作为了呢?今天,我分享的案例,主要体现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作用。 去年处理的两个刑事案件,一起是开设赌场罪,另外一起是危险驾驶罪。两起案件都发生在
下面我将针对退赃问题,做简单分析如下:退赃,通常情况下是由犯罪分子或者其家属向受害人退还犯罪所得的赃款或者赃物或者上缴司法机关的行为,对于积极退赃退赔的行为,法律规定是可以在量刑时减轻处罚的。而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公检法机关一般不会主动通知犯罪分子本人或者其家属退赃,通常的做法是,案件到了哪个阶段,家属或者犯罪分子本人应该将赃款或者赃物退还给相应的机关或者直接退给受害人。比如:案件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