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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涉嫌强奸罪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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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涉嫌强奸罪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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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情况 :2019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15岁)与朋友在某KTV认识了被害人(13岁),当天晚上,被不起诉人带被害人回到自己的家中,在被害人自愿的情况下与其发生了性关系,随后两人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

在一星期之后,两人再次自愿发生了性关系。之后两人和平分手,各自正常读书生活,受害人表示该事对自己影响不大。

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的点评 :我国刑法规定与14岁以下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对方是否自愿,均认定为强奸罪。但是本次案件发生在云南省红河XX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案发的地点较为特殊。

1、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14-16岁就结婚的女孩也是相对较多的,这些社会现象会影响一个孩子对强奸的认知,对事物性质和自己行为的后果认识不足,且被不起诉人也仅仅15岁,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是其对法律的无知,在一般人的常识中认为只有违背女孩意志使用暴力才能构成强奸罪,其无法认识到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哪怕不使用暴力、不违背意志也会构成强奸罪。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根据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在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被不起诉人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主观恶性小,有自首情节,在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没有犯罪前科,属初犯。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在案发当时系自由恋爱关系,从二人的供述与陈述可以得知,两次发生性关系均是双方自愿的行为,被害人自己也认为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对其没有造成任何的影响。

因此主观上不存在奸淫幼女的故意,其主观恶性小。 

律师建议:被不起诉人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且发生关系是也征得被害人的同意,虽然其客观行为依然构成了犯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系初犯,案发后主动到案,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的行为,辩护人认为其行为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加上被不起诉人还在读书时期,他的心智和体质都不成熟,更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但是犯了错误也比成年人更容易纠正,可塑性较强。

基于此,我国的刑事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犯罪都突出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此辩护人在交给检察院的意见书中,请求检察机关对被不起诉人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以利于其重返学校,重新开始人生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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