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辅警单独在道路上执法,对违停车辆进行拍照、录像取证及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取证程序违法
裁判要旨
《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辅警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必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
第八条规定:“勤务辅警按照岗位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根据需要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取证;
……”本案中,交警一大队编号为FJ0317的辅警在没有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单独在道路上进行执法执勤,对案涉违停车辆进行拍照、录像取证及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不符合上述规定,取证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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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 判 决 书
(2021)粤12行终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宝欢,男,汉族,1976年5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建设二路厚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胡健,该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梁伟冠,该大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曾桓波,该大队工作人员。
上诉人何宝欢因诉被上诉人肇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以下简称:交警一大队)罚款一案,不服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1203行初2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的规定,交警一大队作为肇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有管理本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职责,是本案适格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案中,交警一大队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何宝欢实施了违反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交警一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何宝欢处以200元的罚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
编号为FJ0317的辅警对粤H×××××小轿车张贴了编号为0349205《违法停车告知单》的行为符合《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八条有关“勤务辅警按照岗位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根据需要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取证……”的规定;
对于何宝欢提出其在违法现场,但执法人员没有警告劝离而是直接执法的意见,根据交警一大队提供的执法视频也证明何宝欢当时并未在违法现场,因此原审法院对其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交警一大队作出的编号为441201180070238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证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何宝欢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何宝欢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实体法条文不当,违反了法定程序,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撤销交警一大队对何宝欢作出的编号为441201180070238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依法追究交警一大队法律责任。
被上诉人交警一大队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何宝欢的上诉请求。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交警一大队在本案的执法执勤过程中,仅由编号为FJ0317的辅警单独一人对案涉粤H×××××车辆进行拍照、录像取证及张贴编号为0349205《违法停车告知单》,没有正式交通警察在现场对辅警的工作进行指挥和监督。
何宝欢在二审调查中,对交警一大队陈述的FJ0317辅警发现案涉现场粤H×××××车辆上没有人,对车辆拍摄取证、张贴告知单完毕,期间何宝欢不在现场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罚款纠纷。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交警一大队对何宝欢作出的编号441201180070238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实体处理及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关于实体处理是否合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本案中,交警一大队提供的证据材料证实,何宝欢驾驶粤H×××××车辆停放在肇庆市端州区蓝塘北路禁止停车的路段上,且其不在现场,其行为违反了上述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交警一大队据此作出编号441201180070238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何宝欢处以200元的罚款,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实体处理并无不当。
关于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辅警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必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
第八条规定:“勤务辅警按照岗位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根据需要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取证;
……”本案中,交警一大队编号为FJ0317的辅警在没有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单独在道路上进行执法执勤,对案涉违停车辆进行拍照、录像取证及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不符合上述规定,取证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交警一大队作出编号441201180070238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何宝欢处以200元罚款,实体处理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但仅由辅警一人单独取证不当。
鉴于何宝欢确有违法停车的行为,该行为依法应予处罚,且何宝欢确认其违停事实,故交警一大队属于程序轻微违法,但并未对何宝欢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的规定,应判决确认交警一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但不予以撤销,保留其效力。何宝欢提出的交警一大队程序违法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其要求予以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主张,如上所述,本院不予支持。
何宝欢上诉提出追究交警一大队法律责任的请求,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且没有在原审起诉中提出,本院不予处理。原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作出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予以改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1203行初237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被上诉人肇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作出的编号441201180070238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违法。
案件一、二审受理费各50元,合共100元,由被上诉人肇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 长 邓海东
审判 员 张国良
审判 员 赵晓云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李炜文
书记 员 黄丹莉
裁判观点:《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辅警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必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第八条规定:“勤务辅警按照岗位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根据需要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取证;……”本案中,交警一大队编号为FJ0317的辅警在没有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单独在道路上进行执法执勤,对案涉违
出现这种情况有可能是网上不及时更新也是查不到的,一般网上更新的时间是收到违停告知单后的3-15天就会更新信息。如果向更快了解违停情况,还是建议到当地交警大队了解办理,交警会视情况开具处罚决定书,情节不严重态度表现好有可能不会进行处罚,如果决定书上显示处罚则需要在15天内缴纳罚金,否则会产生滞纳金。【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
出现这种情况有可能是网上不及时更新也是查不到的,一般网上更新的时间是收到违停告知单后的3-15天就会更新信息。如果向更快了解违停情况,还是建议到当地交警大队了解办理,交警会视情况开具处罚决定书,情节不严重态度表现好有可能不会进行处罚,如果决定书上显示处罚则需要在15天内缴纳罚金,否则会产生滞纳金。【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
违章停车被贴罚单,去处理有时间限制,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罚款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
违法停车告知单是警告还是罚款要看具体情节确定,一般只是起到警告作用,情节严重的会进行罚款,当事人可以进行查询是否有罚款,违法停车告知单可以在12123上处理。 一、违法停车告知单是警告还是罚款 违法停车告知单通常是告知驾驶员有违章行为,至于罚不罚款需要看情节是否严重,如果情节不严重是不进行处罚的,只是起到提醒警告作用。当受到处罚告知单时就需要查询是否有罚款,可以到当地交警大队进行处理,收到
违法停车告知单处罚方式是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违法停车告知单在12123可以进行处理。 一、违法停车告知单怎么处罚 违法停车告知单处罚方式是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口头警告,令
违法停车告知单一般罚款20以上200以下。每个城市处罚金额各不同,具体可以查看自己城市具体罚款多少。停车需要在规定的车位内停车,否则就属于违法停车,要受处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一、贴了违停告知单为什么查不到违章 1、贴了违停告知单查不到违章的原因如下: (1)违停贴罚单,12123查不到的原因可能是系统还没吧信息录上去; (2)如果违停信息到了14天还没有在12123网上查到,就说明信息审核不合格,没有违停。因为电子化的社会,大多数的违章处罚单都是通过电子设备打印出来的,可部分落后的地方还是会采用手写版本的为主;这些手写的违章单是有效的,但是其上传到系统的时间就会比较久
法律分析违法停车告知单的处理:1.在汽车被贴罚单后,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到罚单上指定的交警部门接受处理,逾期不处理。2.到交警部门后,把“违法停车处理告知单”交给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会核实罚款数额,是否扣分,然后受理罚款申请。3.拿到交费名称,去银行交费即可,也可在公安部认可的网络渠道处理。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
建议去交警队查询一下 有可能没有传到系统里有时候有些路段是非审查路段的。贴条的是协警。协警拿罚单底单回去后还有交通审理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才会录入系统。很多路段是非审核路段。这些路段虽然停车属于违停,但是非严打交通管理期间。是可以放宽审查力度的。比如大型市场门口早晚无停车场路段,小型医院停车位紧张的门口路段。这些地方纵使协警贴条了。拿回去也不会被审查部门录入的。所以一切按照网络为基准。因为即使
1.收到违章停车告知单的,前往交警大队的违法处理窗口接受处理。2.如果对自己的违法停车行为没有异议,在交警队接受处罚并签字生效。3.也可以在公安部认可的网络渠道进行处理。对于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4.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对违反
违反《交通安全法》第56条需处罚20-200元罚款,可以拖走机车,但不扣分。拓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交通安全法》关于法律界定的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
律师解答交通辅警没有执法权限。辅警只能配合正式的执法人员执法,或者是做一些辅助工作,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辅警的定位是“辅助”警力,属于专业的群防群治队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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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是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的。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3、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交通协警没有执法权。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协警的定位是“辅助”警力,属于专业的群防群治队伍,说白了就是社会保安。协警没有执法权,协警也是没有权力开罚单的。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应当采取以下紧急处置措施。一是立即停车。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首先采取制动措施停车,以避免交通事故损害的进一步扩大。这也有利于现场证据的固定和交通事故处理。二是保护现场。当场发生交通事故时,要注意保护好现场,以便查明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和分清双方的责任。现场的范围通常是指机动车采取制动措施时的地域至停车的地域,以及受害人行进,终止的位置。保护好现场的方式
道路是从事交通活动的基础设施,具有供公众使用的公共属性。然而,实践中有些单位和个人为了自己的经济利益和方便,占用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在道路上摆摊设点进行经营活动,有的违章停放车辆,妨碍道路通行,使道路的效能得不到正常的发挥,降低了道路的通行能力和车辆的行驶速度,直接影响道路的交通安全。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上述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
法律分析遇到辅警单独执法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通过辅警所属公安机关举报;还可以通过拨打12389举报。辅警属于公安机关聘用的非编人员,没有编制和警衔,没有法律赋予的执法权力,所以不能单独执法,只有正式的人民警察才能单独执行职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二条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第四十三条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
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且无争议的轻微交通事故如何处置A、保护好现场再协商B、不要移动车辆C、疏导其他车辆绕行D、撤离现场自行协商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