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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受贿罪与人情往来、民间借贷的区别?作者:崔怀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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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受贿罪与人情往来、民间借贷的区别?作者:崔怀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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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代理受贿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向我们提出,他收受的款项是民间借贷或人情往来。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区分民间借贷、人情往来与受贿呢?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实质上,受贿罪所规制的就是一种权钱交易行为,不管是在一般的民间借款中,还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人情往来中,如果不涉及权和钱之间的交换,就不能认定为受贿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民间借贷与受贿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否有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二收款方事由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取利益;

三、收款方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如果收款方没有正当合理的理由,且在接受款项后为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取了利益,事后也没有归还的话,可以认定为受贿;

如果收款方有正当的借款理由,收款之后也没有为对方谋取任何利益,并多次表示归还或已经归还,则只能认定为一般的民间借贷,而不能认定为受贿。

正确区分人情往来与受贿,则需要结合当地人情往来的一般情况等因素进行判断。如果双方相互之间有经常性的人情往来,且符合当地的风俗习惯,即使一方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取了利益,一般也不能认定为受贿。

但是当人情往来只是单方的利益输送,则就有可能构成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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