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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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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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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指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并有权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

劳动关系实质上是劳动者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关系。

 

【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在民事合同的学理分类中,劳务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劳务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劳劳务服务有关的协议。它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该合同标的是劳务。在学理上,广义的劳务合同包括承揽合同、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

 

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雇佣合同”,即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狭义的劳务合同由民法典总则编调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的“劳务合同纠纷”指的就是狭义的劳务合同,即以往民间俗称的“雇佣合同”,适用《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调整。

 

关于“雇佣”的涵义:在历史发展的初期,本无劳动关系的概念,由于我国调整、规范用工制度的迫切需要与落后的社会经济条件之间的矛盾,劳动关系的概念从雇佣关系中分化而出,且并未将社会中的所有劳动者纳入此范围。

根据现在的《劳动法》及其他民事法律规定,将本质上具有从属性特征的单位雇佣关系统称为“劳动关系”,而将其他的个人雇佣、非从属性雇佣称为“劳务关系”,“雇佣”已不再是一个承载特定法律关系的名词,要判断一段用工关系的法律性质究竟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还应结合多种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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