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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与项目部签合同有效吗?责任谁承担?单方结算单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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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与项目部签合同有效吗?责任谁承担?单方结算单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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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福建总公司西安分公司A项目部与原告签订《模板租赁合同》,约定A项目部向原告承租大模板x平方米,用于甲县某项目建设,起租天数160天,日租金x元。

起租天数为最低天数,超出按实际天数计算,如遇春节优惠30天补不计租费。实际发生租费的承租期根据合同双方材料人员签字的提、退租赁物的单据为租金期限计算依据,以原告提供的《租金结算单》为双方最终结算依据。

A项目部退板前要付至租赁费总额的85%方可退还租赁物,否则原告拒收租赁物,继续计算租赁费,所有款项在退板后三个月内结清。

原告在模板和配件运回完毕后十五天内向西安分公司A项目部提供结算单,A项目部在收到结算单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签字确认,如有异议在七日内书面提出,逾期视为对原告提供的结算单默认。

合同第八条租赁物维修及损坏赔偿约定:租赁物退还时,应由双方材料人员一起验收,如有清灰不净、没有清灰、损坏、报废、丢失等,按合同附件模板、配件维修赔偿标准,由A项目部承担清灰不净、没有清灰、维修费用,并赔偿相应损失。

A项目部对收货单上注明的质量问题如有异议应当当场提出,否则视为认可。并约定,签订合同三日内付定金10000元,货到现场再付10000元。

合同附件是模板及配件丢失、清理及维修赔偿标准,详细载明了模板、各种配件丢失赔偿标准及模板清理、维修赔偿标准。

从发模板之日开始计算租金至返还模板之日,租赁费合计a元。未退模板赔偿费用b元。按照合同附件约定的配件单价计算后,丢失配件赔偿费用为c元。

收货单记载清理费用为d元,修理费用为e元,共计f元。

原告自认西安分公司已向原告交纳定金g,支付租赁费h元,共计i元。被告西安分公司认可,但称另外还向原告交纳了定金40000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案件经过

被告西安分公司系被告福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无法人资格。西安分公司甲县某棚户区改造工程(II标段)项目部(以下简称A项目部)系西安分公司设立,无法人资格。

根据我国《公司法》之规定,西安分公司及其A项目部签订的合同导致的法律后果和民事责任应由福建总公司负责,为了确保债权的顺利实现以及迅速查清案件事实,律师将福建总公司与西安分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支付欠付租赁、违约金费等诸项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福建总公司就案件管辖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并上诉,律师抓住合同约定管辖法院这一点,有效反驳被告滥用诉权、拖延时间,最终实现在原告所在地法院审理本案,为原告减少诉讼成本。

 

法院判决:

被告福建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租赁费、丢失赔偿费、清理费用f-i元,并支付以f-i为基数、以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7年4月4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违约金。

 

律师说法

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因此本案中分公司欠付租赁费等款项的支付责任最终由福建总公司承担。而子公司因为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母公司不因其所累。

所以在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举棋不定的时候,还是要咨询下律师意见,就具体情况作出分析,作出利益最大化的选择。

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并按照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遗憾的是,原告的《租赁合同》中并未约定违约责任或者违约责任的计算方式,因此,在被告违约的情况下非常被动。律师只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

之规定主张逾期利息,但是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和本金确定又是一个非常有技术含量的问题。所谓“先小人后君子”,依约履行两厢无害,一方违约,也早已筹谋,不至损失过大哭诉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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