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索引】(2020)湘0626民初3828号【基本案情】X医院由王某举办,于2011年1月14日在民政局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于2014年3月由全体出资人签字通过的《X医院章程》显示,该医院共有五名出资人。其中原告江某认缴出资为20万元,出资比例为40%。
2014年6月,原告江某登记变更为X医院法定代表人。
2017年5月8日,原告江某与被告刘某、干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载明:“被告刘某、干某以壹佰捌拾万元购买原告江某在“X医院”100%股份中占有的40%的股份。
……付款方式:在协议签订后,乙方(即被告干某、刘某)3天内一次性付全部资金的50%,即90万元,余款由两被告出具欠条,满一年再付十万,三年内全部付清。
过期不能付清余款,即从本合同签字之日起,按1.5%月利率付息直至款项结清为止。合同余欠由被告杜某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江某及被告干某、刘某、杜某在转让协议上签字。X医院在协议上盖章。
随即,被告干某、刘某向原告江某支付了90万元,并向江某出具了欠条一张(欠款九十万元),杜某在该欠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字。
2017年5月,X医院召开股东会议。6月,该医院向平江县民政局申请修改章程并变更法定代表人。现该医院章程显示:医院出资人为杜某、干某、刘某。
其中认缴出资一栏显示杜某50万元(比例为50%),干某25万元(比例为25%),刘某25万元(比例为25%)。2017年6月29日,被告干某、刘某向X医院账户内汇入共计70万元,7月1日被告干某向该医院账户内汇入20万元。
2017年10月,X医院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刘某。2018年5月,该医院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魏华莉。被告干某、刘某陈述两人所有的“医院股权”已经以120万元出让。
原告江某称三被告在支付期限期满后未履行付款义务,遂向法院起诉。【裁判观点】法院认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民法典》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本案中X医院系在平江县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非盈利性法人。本案所涉及的《股权转让协议》虽名为股权转让协议,其实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出资人转让出资人身份资格,受让人有偿接受出资人资格成为非营利法人新的出资人的合同。
该合同系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形成的,并未损害该非营利法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现被告干某与刘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两人已经按照协议约定按时向原告江某付清了转让款,应承担支付款并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被告杜某作为连带担保人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抗辩称应从逾期付款之日起支付利息的主张,明显与从合同条款原文“过期不能付清余款,即从本合同签字之日起,按1.5%的月利息,付息。
直至款项结清为止“的文义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以“月利率1.5分”计算损失赔偿额的违约金标准明显过高,本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酌情支持原告从合同签字之日按年利率8%的标准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至三被告还清之日止。
对于三被告称股权转让协议未涉及医院债务,原告应承担转让前的医院债务的抗辩主张,本院认为本案是出资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出资身份资格转让合同纠纷,X医院作为非盈利性法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三被告不是要求原告江某承担医院债务的适格主体。
至于在“股权转让合同”内部关系中,如果原告江某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故意隐瞒医院的债务或者提供其他的虚假情况的情形,因此给受让人刘某、干某造成损失的,应当对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现在没有证据能证实原告江某故意隐瞒了医院债务,被告刘某、干某也未在本案中提出赔偿损失的主张,故对上述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医疗机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吴丁亚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医疗机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民办非企业单位并非像营利法人公司一样存在公司法意义上的股权,但其同样存在出资人进行出资的事实。关键问题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出资能否转让,转让出资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前,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依据主要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但上述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均未对此作出禁止性的规定。
此外,允许出资转让并不会损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公益性。
除此之外,《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明确禁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转让,那么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医疗机构转让合同,是否因为违反该条款而无效呢?
吴丁亚律师对此认为,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通常指,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借用他人资质开展诊疗活动,此类行为因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而当然无效。
但医院出资人和举办者发生变更,各方当事人签署相关协议,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行政机关经审查并核发新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非法律所禁止的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形。
综上所述,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医疗机构转让协议,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
房屋买卖合同中买方违约,卖方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首先是以双方协商为准,如果违约金的数额过高,高于房屋标的价钱的30%,那么买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降低,如果违约金过低,卖方也可以要求法律提高相应违约金金额
财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2-11-05 颁布日期:2002-11-05 文号:财综[2002]7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所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基金会一样,其实质均为民间组织的一种形式。事业组织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法律、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或组织。事业组织包括事业单位和民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理条件:1、有必要的组织机构;2、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3、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有正式文件批准;4、有规范的名称,且名称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6、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必要的场所和设备、设施,且
1、民法典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2、《民法典》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时,注册资金处理:1、在清偿完所有债务(包括员工工资,物业费用等)后可以返回在帐的剩余资金。2、注册资金必须在公司注销前取出来并销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对其投入的资产不再拥有财产权和处置权。剩余财产的处理,应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的监督。一、公司的注册资金可以退吗不可以退,如果擅自撤走注册资金属于抽逃出资,将会被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
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非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事责任非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经过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之后即具有完全的民事主体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但因其财产缺乏独立性,在民事活动中不能承担有限责任。换言之,非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财产的不完全独立性,决定了其民事责任能力的不完整性,在其本身的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举办人要用其个人财产予以清偿。因此,非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一种对外
办事流程:1、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出具同意变更的文件或在社团提交的变更登记书面申请和变更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2、登记机关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3、登记机关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4、登记机关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5、登记机关发证
1、民法典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2、《民法典》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盈利不能分配给股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则不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宗旨是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通过自身的服务活动,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其目的不是为了营利。社会公益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大特征。也正因为如此,国家才会在税收等方面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一些特殊的减免政策。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国家的规定收取合理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性质,法人、个体、合伙的区别主要在于出资人数和是否担任负责人两个方面,具体为:法人:有两种情况个人出资,但不担任负责人,且符合法人条件的民办单位和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民办单位;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个体: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合伙: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人出资举办的。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应了解以下信息:定义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则不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宗旨是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通过自身的服务活动,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其目的不是为了营利。社会公益性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大特征。也正因为如此,国家才会在税收等方面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一些特殊的减免政策。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过程中,可以根据国家的规定收取合理的费用,以确保成本,略有盈余,这对于
公务员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例如经商),因此,不可以担任民营企业法人代表。《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公务员法》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人会比较好奇,是否要到税务局登记呢?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需要到税务局进行登记的,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需要去税务局登记问题的解答,我们带着问题一起往下看。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需要去税务局登记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
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一种社会组织类型。社会组织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种,区别在于公司章程中所标注的公司宗旨和公司运营的方式。民办非企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需要向国家缴纳税款。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什么类型 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社会组织类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界定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可以入股,因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是集体企业?还是私营企业?一般可以转让,非法人单位,不能入股
你好,关于个人所得税是公司交还是个人交的问题,是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一般由支付工资(或个人所得)的企业或单位代扣代缴,不需要哪些步骤或者手续。按照税率在当月工资表中代扣,月度申报即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当然是不能够从事营利活动的,但出资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人单位如果是企业的话,当然可以而且也必须开展营利活动。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
原告:佛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1。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璋斌,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1,男,1975年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1区。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