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莫某某与邵某某于2016年11月9日达成居间服务关系,双方约定莫某某委托邵某某为其提供居间服务,并使莫某某获得中建第六工程局、中建二局、中水基础公司资质入围。
并且邵某某保证莫某某在一年内在上述三家公司做到不低于三十亿的工程,若是一年内没有拿到任何工程就将200000元退还给莫某某。
协议达成后,莫某某向邵某某指定账户支付了200000元居间服务费。但此后邵某某从未向莫某某介绍过任何工程,莫某某多次要求邵某某返还居间费用,邵某某拒不退还,此后,莫某某迫于无奈委托我方起诉,经法院审理,最终法院认定合同无效,我方胜诉,莫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均得到法院支持。
胜诉心得
本案的胜诉关键在于对于居间服务合同效力的认定,通过我方对案情的整理以及对国家相关法律以及既有判例的仔细研读,最终明确案件的思路,即通过确认合同无效来要求对方返还已收取的相关费用,事实证明,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的该种思路,并最终判决我方胜诉。
温馨提示
本案中因介绍劳务工程而形成了居间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莫某某作为自然人不具备合法规范的劳务分包资质,且双方之间关于用钱换取邵某某在中城建第六工程局、中建二局、中水基础公司劳务工程的入围资质和保证工程量的约定,明显违背了法律及行政法规关于劳务工程承包或分包等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且影响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故被法院依法认定为无效。
对此,在实践操作中需要注重注意,避免因合同内容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而导致合同无效。
律师观点分析 居间合同纠纷【胜诉】:甲方工程未结算不影响居间费用的支付。原告阳某诉被告宝盾门业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作出(2019)京0115民初2713号民事判决书,严青伍律师是原告阳某的诉讼代理人。一审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且被告已经履行完判决义务,完美结案。(一)基本案情2014年2月20日,阳某与宝盾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阳某协助宝盾
一、民法典中居间合同纠纷如何构成刑事诈骗民法典规定,居间合同纠纷如果是在一方诈骗而产生的,诈骗数额达到较大的,就会构成合同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谭XX,男,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冉XX,重庆XX律师。被告:江津区某某农资经营店,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经营者:李X,男,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谭XX与被告江津区某某农资经营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冉XX,被告江津区某某农资店经营者李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曾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余某,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现在深圳市某某养生文化有限公司工作,住昆明市呈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勇、邓永帅,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某某厨具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01021000069xx。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海屯路龙院新村吉龙路xx。法定代表人:谭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学好、刘正宇,云南民定律师事
广东知明律师介绍,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那么,如何解决居间合同纠纷?下面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居间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居间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在实践中,常见的居间合同纠纷主要有: 1.房地产居间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就达成的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或者交易信息和媒介服务
居间合同纠纷诈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情况如下所述: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满5000元的,单处罚金刑;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拘役刑;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3万
一、工程居间合同纠纷如何解决1、协商: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2、调解: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3、仲裁: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
居间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房产交易居间合同纠纷相关问题解读一、居间人收取居间报酬的条件应严格限定为“促成合同成立”即可《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由上述规定可见,居间人的义务仅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服务、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即视为已完成居间
房屋买卖合同中买方违约,卖方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首先是以双方协商为准,如果违约金的数额过高,高于房屋标的价钱的30%,那么买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降低,如果违约金过低,卖方也可以要求法律提高相应违约金金额
一、法人已经变更还执行原法人吗1、法人已经变更不会再执行原法人。变更后的法人因为已经于曾担任的公司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其不再享有作为该公司法人所用的权利。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二、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福建总公司西安分公司A项目部与原告签订《模板租赁合同》,约定A项目部向原告承租大模板x平方米,用于甲县某项目建设,起租天数160天,日租金x元。起租天数为最低天数,超出按实际天数计算,如遇春节优惠30天补不计租费。实际发生租费的承租期根据合同双方材料人员签字的提、退租赁物的单据为租金期限计算依据,以原告提供的《租金结算单》为双方最终结算依据。A项目部退板前要付至租赁费总额的85
1、案件情况 周某是王某生意上的老顾客,2015年,周某声称自己正经营一家运输车队且业务繁忙,需要人投资入股壮大车队,做大生意。在周某的宏图远景规划的刺激下,王某先期投入十万元入股,签订《投资入股协议》约定固定分红。至分红期限后,周某分文未分,反而花言巧语要求王某以未拿到手的分红继续进行投资,王某为避免血本无归,继续同意投资周某做运输生意。2017年初,投资协议再次约定的分红期限到期
养老服务机构未按照合同约定及行业规范尽到注意义务的,应对因此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但法律不强人所难,对于并非因养老服务机构的原因产生的损害后果,养老服务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案情介绍:张三的父亲张老汉已经80多岁了,患有高血压、脑萎缩等疾病,精神状态也不是很好,经常走丢,无故发脾气等。为了让父亲得到更好的照顾,张三便计划将张老汉送进养老院。2022年2月21日,张三与被告A公司达成《养老服务协
【案例索引】(2020)湘0626民初3828号【基本案情】X医院由王某举办,于2011年1月14日在民政局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于2014年3月由全体出资人签字通过的《X医院章程》显示,该医院共有五名出资人。其中原告江某认缴出资为20万元,出资比例为40%。2014年6月,原告江某登记变更为X医院法定代表人。2017年5月8日,原告江某与被告刘某、干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载明:“
法律咨询: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的朋友买了一套二手房,所有的买卖手续都已办好了,房产证,土地证也都办好了,原房东因为当时新房子还没有装修好,就与他们协商暂时不搬出去,先租一段时间,当时都说的很好也都有租房合同,不过租房合同上没有写明租多长时间,可是写的房子急用时,提前通知对方,可是前段时间原房东告知,他不搬了,房子不卖了,要把钱退给我朋友,并且包赔损失,我朋友就说现在房子已经是自己的了,对方无权收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重庆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重庆XX律师。被告:吕X,女,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重庆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吕X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被告在当地有相当大的影响力,为避免地方保护,可选择在原告所在地,如无,在被告所在地更便利。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姚XX与被告李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XX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北京XX某道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燕,天津XX律师。被告:刘XX,男,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原告北京XX某道XX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杰物业公司)与被告刘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杰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