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交易居间合同纠纷相关问题解读一、居间人收取居间报酬的条件应严格限定为“促成合同成立”即可《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由上述规定可见,居间人的义务仅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服务、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即视为已完成居间义务,其即可收取居间报酬。然而,如何具体认定“合同成立”?笔者认为有几个问题需要明确:(一)、关于合同成立的形式和时间。合同的形式包括书面合同形式和事实合同关系两种,前者规定见于《合同法》第32条(交易方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签字或盖章时合同即成立)、第33条(交易方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后者规定见于第36条(交易方未采用书面合同形式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第37条(合同书签字或盖章前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二)、关于合同成立标准的界定。这是在实践中很容易引起混乱的问题,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的三要素确定“合同成立”的标准。应当指出,《合同法》第12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规定的八大参考条款(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仅是建议性的,并非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相反,依照前述司法解释规定,只有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数量等三要素才是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具备前述三要素的应认定“合同成立”,而其他条款如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都不是必备条款,即使无约定且无法协议补充,可根据《合同法》第61条、62条的规定确定;同样,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未约定的,可依法律规定确定。
2、应摒弃以“过户合同”或“备案合同”为标准界定合同成立的错误观点。有观点认为,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交易合同版本仅仅是预约性、临时性的合同,只有报国土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用的买卖合同或报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才是“正式的合同”,必须以后者作为界定合同成立的标准,笔者认为这是非常错误的。第一,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交易合同不仅对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数量三大要素作出了约定,还对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方法等作了非常详尽的约定,具有完整性、可操作性和可履行性,不仅符合前述司法解释规定,还符合《合同法》第12条规定,故当然应认定交易方签署此合同即视为“合同成立”。第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交易合同才是最能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也是今后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基础文件。而后来报国土部门或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用的合同只是交易方为了办理过户或备案手续之用签署的程序性文件,是交易方实际履行的一个环节,并不能完全体现交易方的真实意思。实践中交易方为少缴税费往往在后者填写了比前者约定真实价款更低的成交价或租金,便印证了这一点。综上,在法律上合同并没有所谓的“正式与非正式合同”、“临时合同与备案合同”之分,只有前述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才是界定“合同成立”的合法标准,符合该标准的合同订立后,居间人即有权收取居间报酬。二、合同是否履行完毕、提前解除或被认定为无效,均不能影响居间报酬的实现如前所述,居间人的义务仅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服务、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即视为其已完成居间义务,即可收取居间报酬;同时,居间人并不是其所促成合同的当事人,既不是该合同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也不是合同履行的担保者或督促者。所以居间人对于合同的履行情况是无法控制的,不能在法律规定之外加重或延伸居间人的义务、将合同的履行情况认定为居间人能否收取居间报酬的前提条件。同样,合同提前解除完全是由合同当事人决定的,居间人无法控制,此情形的发生不能否定合同已成立、居间人已履行完居间义务的事实,所以亦不能以此为由否定居间人收取居间报酬权利的实现。此外,对于居间人促成的合同事后被认定为无效是否影响居间报酬的问题,笔者认为,如果该合同无效是居间方原因造成的,则居间人无权收取居间报酬;反之,如果该合同无效是由交易方的原因造成的,则与居间人无直接利害关系,根据“过错与责任相一致”原则,责任自然不应由居间人承担,交易方仍应按约定支付居间报酬。
一、民法典中居间合同纠纷如何构成刑事诈骗民法典规定,居间合同纠纷如果是在一方诈骗而产生的,诈骗数额达到较大的,就会构成合同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余某,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现在深圳市某某养生文化有限公司工作,住昆明市呈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勇、邓永帅,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某某厨具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01021000069xx。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海屯路龙院新村吉龙路xx。法定代表人:谭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学好、刘正宇,云南民定律师事
广东知明律师介绍,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那么,如何解决居间合同纠纷?下面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居间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居间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在实践中,常见的居间合同纠纷主要有: 1.房地产居间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就达成的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或者交易信息和媒介服务
居间合同纠纷诈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情况如下所述: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满5000元的,单处罚金刑;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拘役刑;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3万
一、工程居间合同纠纷如何解决1、协商: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2、调解: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3、仲裁: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
居间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简介莫某某与邵某某于2016年11月9日达成居间服务关系,双方约定莫某某委托邵某某为其提供居间服务,并使莫某某获得中建第六工程局、中建二局、中水基础公司资质入围。并且邵某某保证莫某某在一年内在上述三家公司做到不低于三十亿的工程,若是一年内没有拿到任何工程就将200000元退还给莫某某。协议达成后,莫某某向邵某某指定账户支付了200000元居间服务费。但此后邵某某从未向莫某某介绍过任
律师观点分析 居间合同纠纷【胜诉】:甲方工程未结算不影响居间费用的支付。原告阳某诉被告宝盾门业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由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作出(2019)京0115民初2713号民事判决书,严青伍律师是原告阳某的诉讼代理人。一审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且被告已经履行完判决义务,完美结案。(一)基本案情2014年2月20日,阳某与宝盾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阳某协助宝盾
律师观点分析一、案情简介2019年8月,在中介公司的居间介绍下,邱某与廉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三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其中居间合同约定 “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除定金赔偿外,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壹拾万元违约金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等,同时应由违约方承担丙方合同约定的佣金”,此后邱某在支付定金和部分购房款后,剩余款项一直未支付,并以其他理由入住交易房屋,最终双方未能
一、居间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 居间活动费用是居间人在促使合同成立的活动中支出的必要费用,与报酬不是一个概念。现实生活中很多房屋中介虽然与
贷款第三方的转出,首先由银行借款到公司的借款账户,按银行规定,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银行代付给第三方。银行直接支付给第三方账户,不需要本人取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条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
一、居间合同个人收入如何缴税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中将居间合同改为中介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一、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根据司法裁判实践,将农村建房施工合同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后,涉及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的处理就会严格按照有关建工的法律规定处理,主要涉及到三方面的处理。 (一)合同的订立情况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 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有书面的凭证便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若出现违约
烂尾楼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两种处理方式:解除合同或停止还贷通过司法实践中的生效案例,烂尾楼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有效的两种处理方式,一是购房者起诉解除合同,由开发商归还购房款、向银行支付贷款、承担违约责任;二是购房者不起诉解除合同,而是起诉银行、开发商,主张在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前停止贷款。第一种处理方式是在商品房因各种原因无法交付,比如因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者行使合同解除权、开发商破产、房屋严重质量问题等
合同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贷款逾期,建议你与贷款公司协商延期或者停息还款
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怎么反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2、刑事诉讼中的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提起反诉必须具备4个条件: (1)
一、居间合同的特点 居间合同的特点如下: 1.居间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 2.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3.居间合同标的是行为,具有居间性。居间合同的目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这种服务表现为报告订约的机会,为订约提供媒介。 4.居间合同主体的特殊性。居间合同的一方主体居间人具有特殊性,居间人必须
一、民法典合同纠纷里能主张三倍赔偿吗 民法典合同纠纷里不能主张三倍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三倍赔偿不能适用于买卖合同纠纷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
大家好,我是特邀嘉宾柳文彬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居间合同居间费用超过3%违法吗这个问题。 法律对居间服务费没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服务费一般会在合同里面有约定,而居间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介绍。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因此,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的,不过收费标准如果明显超过行业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