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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与平台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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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与平台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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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平台用工方式的不同,骑手分为三类:自营骑手,通常指平台自己招聘并从事配送工作的骑手;众包骑手,系通过APP注册成为平台骑手,可从不同平台自由接单,服务协议中明确骑手与平台非劳动关系;

专送骑手,由劳务外包公司自行招募,完成平台任务,骑手一般与外包公司存在合同关系。

  实践中,骑手与平台极少签订劳动合同,骑手不必按时至固定地点上班,而是自由选择接单,无底薪、按件取酬且管理松散,这种灵活的用工模式与传统的固定时间地点、管理严格的组织劳动关系迥异,也使得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很难简单地定性为劳动或劳务关系。

倘若仅以骑手身着的服装、头戴的安全帽以及装载的配送箱等外观判断骑手在为平台工作,从而认定平台当承担责任,则又过于武断。

    首先,确定互联网平台的类型。纯调度型平台(货拉拉等)与从业者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余地。

其次,对于组织掌控型平台,则应考察从业者与该平台中的哪一方主体——平台设立企业、平台要素企业、经营者——存在法律关系,再进一步考察该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否为劳动关系。

最后,如确定不存在劳动关系,应考察平台从业者对互联网平台有无弱从属性,若有,则从业者与平台设立企业之间系弱从属性用工关系;

若无,则双方是劳务关系。对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规制;对劳务关系,适用合同法规制;对弱从属性用工关系,则应考虑互联网发展的现状和平台从业者保护的需要,参照安全保障义务,仅考虑工伤等基本保障,而不考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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