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总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不能订立劳动合同。其雇佣的劳动者与由总公司建议劳动关系。但是,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可以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一、分公司的法律性质
《公司法》第四十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二、分公司的用工资格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如何判断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一是劳动合同为判断依据;二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判事实劳动关系以认定劳动关系的成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下,如何判断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给出了更为具体的判断标准: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类似于民事诉讼中的确认之诉,是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某一时间段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状态的一种劳动仲裁。
与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和总公司存不存在劳动关系吗?在分公司里工作受分公司的管理,如总公司有需要劳动者也能够调回到总公司里。
与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劳动者不清楚自己与总公司关系,可以找专业律师进行在线询问。
一、问题引入 在实践中,很多物流公司、运输公司中都有不少自带车辆的司机开展运输工作,按一定的方式领取报酬。此种情况司机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司机是否接受另一方的管理与指挥,需要区别对待。 二、司法实务认定 (一)认定构成劳动关系情形 自带车辆的司机每天定时到公司接受业务安排,在公司的指挥下开展业务活动,收入归公司后司机按照运输次数或里程等计算报酬,构
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是以出租车司机通过载客运营从顾客处收取车费后向出租车公司交纳固定金额的“份钱”,余额作为出租车司机报酬方式形成的关系。但是,由于出租车司机个人并不具有出租车的运营权,因此,无论是司机自有出租车挂靠在出租车公司名下运营,还是司机驾驶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运营,只有出租车公司才具有运营权,出租车公司对出租车司机的日常运营进行经营管理
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诉讼标的同一性是存在的,确认之诉是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其特征1、就其目的而言,只是请求法院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法律关系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确认,并不需要法院裁判一方为一定的给付行为,确认之诉最终并不发生执行问题。2、所请求确认的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既可以是原告已经受到实际侵害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可以是原告尚未受到实际侵害的民事法律关系
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该以总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但可以将分公司列为第三人。职工与总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是总公司,劳动者与总公司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如果发生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的,应该以签订了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即总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如果与总公司签订了合同,但实际在分公司上班的,实际上属于由总公司安排到分公司工作,但这并不会影响到职工和总公司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但因分公司可能与
网红主播与传媒公司之间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安女士是一名直播网红,在网络直播平台上小有名气。2019年5月,某传媒公司找到安女士,愿意为安女士提供经纪服务,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艺人视频直播演艺协议。协议约定,安女士每月获取3000元底薪,以及50%直播打赏收益分成;安女士每日在公司定点、定时直播不少于5小时,须遵守公司的考勤、请假制度;如果安女士跳槽或拒播
个体工商户与员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要避免哪些“坑”? 近年来,劳动者自身权益保护意识越来越强,劳动争议案件急速增加,就连自然人与个体工商户的劳动纠纷也是频发。那么,个体工商户是否能成为劳动法中的用人单位?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劳动关系后又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
快递员送快递当属职务行为,因此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应由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对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59条作出进一步释明的答复 网友在《建筑领域确认劳动关系之我见》一文中对建筑行业大量存在的转包、分包引发的劳动关系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结合(法办【2011】42号)《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59条和(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4条作了比较,得出了这两个文件规定的内容并不冲突
【案情】 李某,女,1964年1月出生,于2017年3月到某公司上班,从事保洁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为2000/月元、全勤奖200元/月,并约定了工作时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某公司按月发放了李某工资。直至2017年9月,李某在工作中不慎摔倒被送往医院治疗,某公司在仅支付医疗费后便对李某不闻不问,李某住院期间的工资也拒不发放。李某于2017年11月申请劳动仲裁,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如果驾校与教练员之间约定承包制,由教练员承包教练车并可自行安排教学车辆及教学方式,不受驾校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工作时间由教练员自行支配,双方之间并未形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教练员没有底薪,其收入依据双方的约定,按培训合格学员人数计算出的费用数额,扣除其承包车辆折旧费、保险费、汽油费、修理等费用后所得的金额。教练员收入并不确定,且存在亏损的风险,不符合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由
1、雇佣人员与被挂靠公司之间一般不存在劳动关系。雇佣人员往往没有实际在被挂靠公司工作,其劳动也不是被挂靠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二者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2、法律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
根据平台用工方式的不同,骑手分为三类:自营骑手,通常指平台自己招聘并从事配送工作的骑手;众包骑手,系通过APP注册成为平台骑手,可从不同平台自由接单,服务协议中明确骑手与平台非劳动关系;专送骑手,由劳务外包公司自行招募,完成平台任务,骑手一般与外包公司存在合同关系。 实践中,骑手与平台极少签订劳动合同,骑手不必按时至固定地点上班,而是自由选择接单,无底薪、按件取酬且管理松散,这种灵活的用工模
1、集团分公司可以汇总交纳,是指对企业集团和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采取由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总机构汇总所属成员企业集中缴纳所得税的一种税收征收办法。2、若办理了税务登记,则其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也可以单独申报缴纳增值税。
外卖小哥与公司是劳动关系的。在日常生活中,劳动者会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是必须的,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合同的,在发生纠纷的时候,一定是要保护自己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一再审案件引发关注。常某是一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某单位重新就业后,单位没有给常某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文件精神,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社会保险应纳入当地社会养老保险统筹中,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二审法院将常某领取的退役金与社会保险费混淆,而且在无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大巴扎公司将其应缴纳的社会
邮政代办员与邮政局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属于委托代办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理由如下:一、邮政代办员与邮政局双方之间无身份上的隶属关系。因为邮政局的各项规章制度除基于代理业务方面的工作规则,邮政代办员必须遵守,其他各项劳动管理制度如劳动考勤、晋升晋级都不及于邮政代办员,邮政代办员以自己的技能从事代办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代办人员办理邮政业务时,适用本法关于邮政工作人员的规定,故邮政
一、外卖骑手与平台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外卖骑手与配送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不能只看二者签订的合同的名称,而应当结合实际用工关系。劳动者如果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当然好了,但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主要参考以下三个标准:(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
一、案情简介 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承建成都市双流区某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某工程),某公司与杨某签订《劳务施工合同》,负责某工程的外墙工程,杨某自行将外墙装饰部分分包给自然人许某。许某又自行聘请工人周某,周某于2016年9月29日到工地上班。后,周某在工地工作时摔伤,在与某公司、杨某、许某沟未达成通赔偿协议的情况下,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周某与某公司成立劳动关系,仲裁委支持了
副标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年7月5日,(2007)行他字第6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在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