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驾校与教练员之间约定承包制,由教练员承包教练车并可自行安排教学车辆及教学方式,不受驾校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工作时间由教练员自行支配,双方之间并未形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教练员没有底薪,其收入依据双方的约定,按培训合格学员人数计算出的费用数额,扣除其承包车辆折旧费、保险费、汽油费、修理等费用后所得的金额。
教练员收入并不确定,且存在亏损的风险,不符合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关系特征。教练员主张与驾校在人格上、组织上、经济上存在一定从属性,该从属性是由驾驶培训行业特点所决定,与劳动关系中的人身、财产、组织隶属性并不相同,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问题引入 在实践中,很多物流公司、运输公司中都有不少自带车辆的司机开展运输工作,按一定的方式领取报酬。此种情况司机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司机是否接受另一方的管理与指挥,需要区别对待。 二、司法实务认定 (一)认定构成劳动关系情形 自带车辆的司机每天定时到公司接受业务安排,在公司的指挥下开展业务活动,收入归公司后司机按照运输次数或里程等计算报酬,构
网红主播与传媒公司之间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安女士是一名直播网红,在网络直播平台上小有名气。2019年5月,某传媒公司找到安女士,愿意为安女士提供经纪服务,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艺人视频直播演艺协议。协议约定,安女士每月获取3000元底薪,以及50%直播打赏收益分成;安女士每日在公司定点、定时直播不少于5小时,须遵守公司的考勤、请假制度;如果安女士跳槽或拒播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一再审案件引发关注。常某是一名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在某单位重新就业后,单位没有给常某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文件精神,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后,社会保险应纳入当地社会养老保险统筹中,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二审法院将常某领取的退役金与社会保险费混淆,而且在无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认定大巴扎公司将其应缴纳的社会
对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59条作出进一步释明的答复 网友在《建筑领域确认劳动关系之我见》一文中对建筑行业大量存在的转包、分包引发的劳动关系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结合(法办【2011】42号)《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59条和(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4条作了比较,得出了这两个文件规定的内容并不冲突
“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与施工单位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作者:齐雁汀前言:建筑领域,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往往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包工头”建设施工,而包工头通常又雇请大量劳动者进行具体施工。那么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与施工单位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哪?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以下我们将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案例:被告皮某经人介绍到原告某德劳动服务公司承包的建筑工
【案情】 李某,女,1964年1月出生,于2017年3月到某公司上班,从事保洁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为2000/月元、全勤奖200元/月,并约定了工作时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某公司按月发放了李某工资。直至2017年9月,李某在工作中不慎摔倒被送往医院治疗,某公司在仅支付医疗费后便对李某不闻不问,李某住院期间的工资也拒不发放。李某于2017年11月申请劳动仲裁,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1、雇佣人员与被挂靠公司之间一般不存在劳动关系。雇佣人员往往没有实际在被挂靠公司工作,其劳动也不是被挂靠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二者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2、法律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
1、临时工属于非全日制用工,与用人单位应当存在劳动关系。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个体工商户与员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要避免哪些“坑”? 近年来,劳动者自身权益保护意识越来越强,劳动争议案件急速增加,就连自然人与个体工商户的劳动纠纷也是频发。那么,个体工商户是否能成为劳动法中的用人单位?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存在劳动关系后又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
快递员送快递当属职务行为,因此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应由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从形式上看,出租车公司不支付出租车司机的工资,出租车司机自负盈亏,但实质上出租车司机通过承包出租车公司的车辆经营权获得劳动报酬,这也是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资料,劳动者提供劳动创造价值的过程。所以对于挂靠制经营模式下,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之间的关系,本人认为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之间属于劳动关系。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有权拒绝提供查阅。那么,如何认定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审判实践中认为,会计账簿记载了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股东在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应当以正当目的为限制。公司应举证证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规定的“不正当目的”的情形,即股东业务与公司主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索要补偿
单位同农民工形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劳动者在法定工作年龄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如果是劳动者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享受退休待遇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应该是劳务关系
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给其办理退休手续,劳动者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双方之间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适应支付其工资报酬还是退休金?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者即享有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权利,这种权力属于社会权。而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无论劳动合同是否到期以及是否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均可依法终止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即,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后,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支付劳动报酬。但在实务中,劳务派遣协议不明,劳动报酬发放混乱的情况下,就劳动者与谁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常常会引发争议。龙某于2019年9月22日经用工单位班长沈某
一、案情简介 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承建成都市双流区某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某工程),某公司与杨某签订《劳务施工合同》,负责某工程的外墙工程,杨某自行将外墙装饰部分分包给自然人许某。许某又自行聘请工人周某,周某于2016年9月29日到工地上班。后,周某在工地工作时摔伤,在与某公司、杨某、许某沟未达成通赔偿协议的情况下,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周某与某公司成立劳动关系,仲裁委支持了
副标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年7月5日,(2007)行他字第6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在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
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是对手、相互辩论的关系。1、检察官与律师的性质检察官就是人民检察院内符合法律条件,经过法定程序选举或任命,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人员。律师是指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2、检察官代表的是国家利益,律师代表的是辩护人的利益。检察官的职责:(1)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团队介绍:圆州律团队是由江苏吴越律师事务所阮成霖、潘舜州二位律师带队组建的专项法律服务团队。团队主要业务涵盖企业的股权架构、合同纠纷、人事争议及员工股权激励;刑事辩护及自诉;婚姻继承及家族财富传承、税务规划;交通事故、工伤赔偿、名誉赔偿及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等。 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李某霞与重庆某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渝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