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引入
在实践中,很多物流公司、运输公司中都有不少自带车辆的司机开展运输工作,按一定的方式领取报酬。此种情况司机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司机是否接受另一方的管理与指挥,需要区别对待。
二、司法实务认定
(一)认定构成劳动关系情形
自带车辆的司机每天定时到公司接受业务安排,在公司的指挥下开展业务活动,收入归公司后司机按照运输次数或里程等计算报酬,构成劳动关系。
(二)不构成劳动关系情形
自带车辆司机不接受公司管理,而是有业务时接受公司安排的业务,无业务时则自由安排时间,此时双方之间是合作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
一、问题引入 在实践中,很多物流公司、运输公司中都有不少自带车辆的司机开展运输工作,按一定的方式领取报酬。此种情况司机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司机是否接受另一方的管理与指挥,需要区别对待。 二、司法实务认定 (一)认定构成劳动关系情形 自带车辆的司机每天定时到公司接受业务安排,在公司的指挥下开展业务活动,收入归公司后司机按照运输次数或里程等计算报酬,构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以劳动力的使用和劳动报酬的支付为对价而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认定劳动关系,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之外,用人单位还须对劳动者具有用工管理权,双方形成人身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
对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59条作出进一步释明的答复 网友在《建筑领域确认劳动关系之我见》一文中对建筑行业大量存在的转包、分包引发的劳动关系问题进行了分析,并结合(法办【2011】42号)《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59条和(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4条作了比较,得出了这两个文件规定的内容并不冲突
“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与施工单位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作者:齐雁汀前言:建筑领域,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往往转包或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包工头”建设施工,而包工头通常又雇请大量劳动者进行具体施工。那么包工头招用的劳动者与施工单位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哪?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以下我们将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案例:被告皮某经人介绍到原告某德劳动服务公司承包的建筑工
【案情】 李某,女,1964年1月出生,于2017年3月到某公司上班,从事保洁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为2000/月元、全勤奖200元/月,并约定了工作时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某公司按月发放了李某工资。直至2017年9月,李某在工作中不慎摔倒被送往医院治疗,某公司在仅支付医疗费后便对李某不闻不问,李某住院期间的工资也拒不发放。李某于2017年11月申请劳动仲裁,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基本案情葛某于2015年9月与A消防公司签订了《自带车司机送货协议》,期限至2019年9月。协议约定:司机取货、送货要求,货物破损赔偿责任及奖罚细则;同时约定公司每月支付葛某租金3500元,并按照实际公里数计算燃油补贴。2018年12月,A消防公司因公司货物减少解除此协议。葛某收到该通知后向A消防公司主张经济赔偿金,A消防公司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引起纠纷。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是否构成劳动
劳动关系和社保不一致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定劳动关系: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一、 认定劳动关系可参考哪些凭证认定劳动关系可参考的凭证如下:(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
一、案情简介 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承建成都市双流区某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某工程),某公司与杨某签订《劳务施工合同》,负责某工程的外墙工程,杨某自行将外墙装饰部分分包给自然人许某。许某又自行聘请工人周某,周某于2016年9月29日到工地上班。后,周某在工地工作时摔伤,在与某公司、杨某、许某沟未达成通赔偿协议的情况下,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周某与某公司成立劳动关系,仲裁委支持了
副标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年7月5日,(2007)行他字第6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在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
1、临时工属于非全日制用工,与用人单位应当存在劳动关系。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三)因除名;(六)法律,适用本法、社会保险、工作证或者认证等、休息休假、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离职发生的争议、辞退和辞职、工资支付银行流水、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履行、工伤医疗费、变更一般确认劳动关系时存在纠纷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确认的、
一、问题引入个体工商户: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家庭或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并以其字号进行活动。个人独资企业: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企业负责人是投资者本人。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上述两种企业可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但上述两类用人单位不是法人单位,业主或投资者需要承担无限责任,因此需要明确承担责任的用工主体。 二、司法实务中
旅客的非托运行李应当交承运人计重或者计件,承运人应当将重量、件数填入“客票及行李票”,在运输期间由旅客自行照管。旅客带入客舱的非托运行李应当能置于前排座位下或者能放置于客舱的密闭存放部位。超过承运人规定的重量或者尺寸的行李不得置于客舱内。【辟谣】飞机各种舱位件数携带一样?真相:不是解析:乘坐飞机的行李分为随身携带行李和免费托运行李两种,随身行李规定的重量不得超过5公斤,经济舱和商务舱件数不得超过1
旅客的非托运行李应当交承运人计重或者计件,承运人应当将重量、件数填入“客票及行李票”,在运输期间由旅客自行照管。旅客带入客舱的非托运行李应当能置于前排座位下或者能放置于客舱的密闭存放部位。超过承运人规定的重量或者尺寸的行李不得置于客舱内。【辟谣】飞机各种舱位件数携带一样?真相:不是解析:乘坐飞机的行李分为随身携带行李和免费托运行李两种,随身行李规定的重量不得超过5公斤,经济舱和商务舱件数不得超过1
一、上海市生育津贴申请条件(1)有本市户籍从业的妇女,用人单位已经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缴纳,并且按照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2)有本市户口失业的妇女,在从业时单位也按照规定参加了城镇社会保险并且建立了个人账户的;(3)本市户籍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人员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并建立了个人账户;(4)对于没有本市户口的从业妇女,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的关系,用人单位也参加诚征社会保险并依法建立个人账户的;二、
一、案例简述张某的货车挂靠在山东某运输管理有限公司对外经营,而赵某系张某雇佣的货车司机,2021年3月份一次长途运输过程中,赵某驾驶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自己受伤,赵某这算是工伤吗?二、律师解读其一,现实中有不少不受法律保护甚至违法但以庞大基数客观存在的情况,例如:工程领域的违法分包、非法转包,例如婚前同居现象,又比方本案中的车辆挂靠。营运货车尤其是重型、拖挂货车除需办理行驶证外,还需办理道路运
一、外国自带车辆怎么上牌国外的车在交了税之后到国内和一般的车辆一样上牌。新车上牌需要带的材料:身份证、汽车合格证、汽车参数表、汽车发票二和四联、汽车购置税、汽车保单、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开发票的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交强险保单,完税证明,外地人还要暂住证。准备好材料后,去车管办证大厅交资料,车主签名,交警对车辆外检及确认,自己进行选号、领回执单,车牌固封安装拍照,领行驶证、登记证书。二
涉税法律实务:公司未进行纳税申报,如何承担法律责任近日笔者检索到一个关于“公司自2009年起即未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本案件涉及到“公司未进行纳税申报的定性”、“公司未缴、少缴税款的追征期”以及“公司未进行纳税申报的行政处罚”等问题。我国一共有18个税种,本文所讲的“未进行纳税申报”是指公司就其应当申报缴纳的某一个或多个税种的应纳税款未进行纳税申报。税务行政处罚案例:1、违法事实
交通事故一般以交警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为准
兼职员工需要签合同。兼职是指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为第三方提供体力或脑力劳动支出。兼职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对于非全日制员工,用人单位可同兼职人员口头约定,可以签订书面的兼职协议。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