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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分包人自行聘请的工人与总发包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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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分包人自行聘请的工人与总发包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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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承建成都市双流区某建设工程(以下简称某工程),某公司与杨某签订《劳务施工合同》,负责某工程的外墙工程,杨某自行将外墙装饰部分分包给自然人许某。

许某又自行聘请工人周某,周某于2016年9月29日到工地上班。后,周某在工地工作时摔伤,在与某公司、杨某、许某沟未达成通赔偿协议的情况下,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周某与某公司成立劳动关系,仲裁委支持了周某的请求。

后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经法院判决,周某与某公司不成立劳动关系。

二、和周某情况相同的当事人应当如何获得赔偿

     工地上发生事故是比较常见的情况,而当事人家里经济也相对比较困难,老板、单位不承担责任,那因此产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甚至于当事人因此产生残疾的损失应该怎么获得赔偿。

在没有劳动关系的基础上不能走工伤赔偿或者工伤赔偿相对困难,这种情况下,可以以“提供劳务者损害”为由要求单位或者老板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等,在伤残情况下,还包括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被赡养人生活费,如果伤者死亡,可以要求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用等。

    作为律师,经常会听到一些前来咨询的当事人说,因为不懂法,被单位、老板误导签署了赔偿协议,导致应当获得的赔偿数额大大减低,所以,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及时寻求法律帮助,及早咨询律师,委托律师,若果家里经济实在比较困难,也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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