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代办员与邮政局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不构成劳动关系,属于委托代办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理由如下:一、邮政代办员与邮政局双方之间无身份上的隶属关系。因为邮政局的各项规章制度除基于代理业务方面的工作规则,邮政代办员必须遵守,其他各项劳动管理制度如劳动考勤、晋升晋级都不及于邮政代办员,邮政代办员以自己的技能从事代办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代办人员办理邮政业务时,适用本法关于邮政工作人员的规定,故邮政代办员与邮政局双方之间无身份上的隶属关系。
二、邮政代办员与邮政局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其他实质特征。从合同保障上看,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的组织关系,人身安全及社会保险等问题,均要由用人单位保障,此案中邮政代办员与邮政局双方不具备这些劳动关系的实质性特征。
邮政代办员的组织关系均未发生变化,都和他从事邮政代办业务之前一样,邮政代办员从事邮政业务的安全及劳动保险等问题,邮政局并不负保护义务,人身安全也是由邮政代办员自行负责,这些也是委托合同的基本特征。
三、代办业务是委托合同履行的一种方式。从代办业务履行情况看,邮政局为邮政代办员发放工作牌号、工资卡以及荣誉证书等,这些是双方履行委托合同的一种方式。
首先名誉上的工资卡实质上是报酬支付的一种凭证,因为邮政局委托业务具有长期性,为了便于支付报酬而设立工资,这不是劳动合同仅有的报酬支付方式,在委托合同这种有偿合同中也可以被采用,也便于邮政代办员领取报酬;
其次邮政局为邮政代办员发放工作牌号,是因为邮政业务的专属性,邮政代办员在特殊地段从事邮政投递业务,必须以邮政局名义而非个人名义。
所以邮政局为邮政代办员发放工作牌证是邮政代办员办理邮政业务的一种凭证,至于荣誉证书也是邮政局根据委托办理业务量的大小、完成好坏,给予邮政代办员的一种奖励,也是根据邮政业务的长期性所决定的,这种奖励可以说是物质上,也可以是名誉上的或精神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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