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助App平台获得上门服务,让消费者享受到越来越多的便捷。而参与网约服务的劳动者却正在遭受“身份”困扰——他们与签约平台到底是不是劳动关系?近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网络用工劳动纠纷案件,外卖骑手张某被依法认定与平台存在劳动关系,索要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
2017年5月,张某入职许昌某科技有限公司,成为外卖骑手。不过,他的工作地点并不在许昌,而是在上海,工资构成为出勤天数+总单量+基础单量+基础责任底薪+外单单量+夜班单量+罚款(考勤扣款明细)+补助(社保补贴500元/月、区域补贴等)+后勤(保险等)。
张某入职后,经许昌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某站站长审批,开通了外卖App,每天在App上签到。许昌某科技有限公司则通过App对张某每月的出勤天数进行考勤,并根据出勤情况按月向张某发放工资。
当时,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8年6月的一天,张某接到许昌某科技有限公司邮寄给他的空白劳动合同,让他在上面签字。张某给该公司有关负责人打电话说,不能签订空白合同。
对方称,他不在合同上签字,公司就不用他了。数日后,张某被该公司开除。同月,张某向上海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请求确认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间,其与许昌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索要双倍工资差额。
上海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审理后,依法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诉求。
2018年7月,因不服仲裁结果,许昌某科技有限公司向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公司与张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且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理由是张某为兼职,公司根据张某的跑单数向张某支付报酬,张某的手机由其自由掌控,公司并不能强制骑手接单,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建安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案件,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被告张某提交的工作时用过的骑手App截图、出勤记录、工资流水交易明细显示,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张某为原告许昌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职员工,原告许昌某科技有限公司根据被告的出勤考核情况按月为被告张某发放工资,故原、被告之间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由原告支付被告双倍工资差额33880元。
许昌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许昌市中院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网络用工也要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该案系当前互联网为媒介的网络用工产生的纠纷,是新形势下的新类型案件,关乎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又关系网络共享经济的发展,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外卖快递员、网约车司机等“网约工”究竟与互联网平台企业之间在法律关系认定上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目前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
为此,人民法院既要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大力支持新兴的以互联网平台为媒介共享经济用工,努力寻找劳动者权益得到保障,互联网平台企业得到发展的双赢之路,以体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就本案而言,许昌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快递员虽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快递员能够提供其工作时用过的骑手App截屏、出勤记录、工资流水交易明细、带有明显标记的工作制服等证据,可以证明其与该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张某提供的证据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故依法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承办法官表示,对以互联网平台为媒介的用工企业,要依照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行政规章、制度规范用工关系,以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通过互联网、微信、QQ等电子方式确定权利义务的,要对该电子数据的生成、收集、存储、传输确保真实,必要时可采取公证的方式保证其真实性,以防其后纠纷的发生。
对借助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工”,确定通过互联网平台就业时要查看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简介、规模、主营业务、工作模式、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社会保险的缴纳等事宜,及时向企业主张签订书面的或者电子劳动合同,以备发生纠纷时正确维护自身权益。
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已经存在劳动行为。劳动关系的对象指向的是劳动行为,该行为的形成、存在以及终结是形成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准。二、已经形成了从属关系。三、是默认的意思表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意思表示合意的要素,这种合意或是通过行为默认或是通过口头约定而成的四、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事实劳动关系具备了主体、内容和意思表示3个要素,双方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只是未形成书面合同,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
根据平台用工方式的不同,骑手分为三类:自营骑手,通常指平台自己招聘并从事配送工作的骑手;众包骑手,系通过APP注册成为平台骑手,可从不同平台自由接单,服务协议中明确骑手与平台非劳动关系;专送骑手,由劳务外包公司自行招募,完成平台任务,骑手一般与外包公司存在合同关系。 实践中,骑手与平台极少签订劳动合同,骑手不必按时至固定地点上班,而是自由选择接单,无底薪、按件取酬且管理松散,这种灵活的用工模
基本案情孙某系外卖配送员,其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订单配送承揽合同并约定,某网络科技公司通过“饿了么”订单系统向孙某分配订单配送任务,孙某按照某网络科技公司质量及时效要求,承接并完成订单的配送。某网络科技公司根据孙某的配送完成数量及质量,向孙某结算报酬,并约定双方属于承揽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合同签订后,孙某通过手机App接单配送。某网络科技公司为孙某办理了雇主责任险,并按每送一单提成6.
裁判摘要在外卖骑手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判断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应从外卖配送运营模式入手,根据骑手是否接受用工主体日常管理、工作内容是否系用工主体主营业务范围,以及用工主体是否向骑手支付劳动报酬等要素加以甄别与认定。基本案情某配送公司与某科技有限公司订有《服务外包协议》,约定配送公司在科技公司授权的配送区域内运营美团外卖平台配送工作,按照科技公司要求组建专门配送团队
一、外卖骑手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外卖平台招用外卖骑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外卖平台和外卖骑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外卖平台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外卖骑手,外卖骑手受外卖平台的劳动管理,从事外卖平台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
外卖骑手因工受伤,主张劳动关系获支持【案情】某网络公司为美团外卖区域承包商。《美团骑手APP软件使用协议》规定:网络公司与美团公司合作,负责骑手招聘、面试、签订相应用工合同/协议、日常管理、发放薪资/报酬;骑手与公司不存在雇佣或劳动关系。王某经案涉网络公司招聘,通过APP 注册并签署上述协议后成为全职专送骑手,被安排至指定站点夜班班次从事配送服务。网络公司为王某投保雇主责任险,按接送订单数量计算配
一、外卖骑手与平台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外卖骑手与配送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不能只看二者签订的合同的名称,而应当结合实际用工关系。劳动者如果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当然好了,但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主要参考以下三个标准:(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
基本案情某家政服务公司从事外卖配送业务,郝某通过到公司现场应聘的方式于2018年7月入职从事外卖员工作,工作服装和箱子由某家政服务公司统一提供,交通工具等由郝某自备。双方签订了为期三个月的劳务合同,到期后又续签了三个月的劳务合同。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中对合同期限、郝某承担的劳务内容、工资及福利待遇、奖罚措施、基本职责等进行了约定。2018年11月30日,郝某在工作送餐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某家政服务
一、外卖骑手与公司是劳动关系吗1、外卖骑手与配送公司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不能只看二者签订的合同的名称,而应当结合实际用工关系。劳动者如果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当然好了,但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主要参考以下三个标准:(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
引言: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然名称不是劳动合同,但对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包含了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明确了双方当事人的主要劳动权利义务,具备劳动合同本质特征的,裁判机关可能倾向于认定双方已经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 参考案例: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湘0281民初4043号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湘02民终154
1000 万骑手与美团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关于美团与外卖骑手之间法律关系的一些思考 作者:沭阳郑刘律师美团明知外卖骑手长期没有缴纳社保而仍然与外包公司合作并直接下单给骑手送单并收取佣金、并对骑手严格考评,那么美团对长期提供劳动成果的职业骑手就负有督促、监督外包公司缴纳社保的责任和义务,鉴于美团公司的行为实质上与外包公司形成共同管理、指派、评价外卖骑手并赚钱利润的客观事实,故美团与外包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现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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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师傅是用人单位,那么学徒和师傅之间是雇主和被雇的劳动关系。如果,师傅不是用人单位,那就是简单的学习劳动关系。【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你好,建议报警处理,谨防诈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赔偿数额根据实际情况和本人工资确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
只要是基于双方自愿签订的合同,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的情形,当然有效
劳务派遣工可以通过提供下列凭证来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用记录;单位的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如果是用人单位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无需承担责任。如是用人单位的原因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1)支付双倍工资。(2)可能导致被迫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你的执业证可以证明,但是要完全确认事实劳动关系还要结合实际情况判断,如工作证、工资卡等等,可以和医院协商离职一事,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需要法律服务可联系本律师18652799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