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家政服务公司从事外卖配送业务,郝某通过到公司现场应聘的方式于2018年7月入职从事外卖员工作,工作服装和箱子由某家政服务公司统一提供,交通工具等由郝某自备。
双方签订了为期三个月的劳务合同,到期后又续签了三个月的劳务合同。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中对合同期限、郝某承担的劳务内容、工资及福利待遇、奖罚措施、基本职责等进行了约定。
2018年11月30日,郝某在工作送餐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某家政服务公司垫付50000元。某家政服务公司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郝某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2019年12月,郝某不服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郝某与某家政服务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郝某的劳动是在某家政服务公司的要求和安排下进行的,其接单和工作时间虽具有自主性,但某家政服务公司对郝某承担的劳务内容、工资及福利待遇、奖罚措施、基本职责等均进行了限定,且某家政服务公司为郝某出具的工资表中注明有岗位补贴、基本工资等事项,双方之间具有一定的从属性、依附性。
双方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劳务合同”,但具备劳动合同的实质要件,故双方之间在合同期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法院作出判决:确认郝某与某家政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伴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尤其是近年来“互联网+”的兴起,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用工模式蓬勃发展,依托网络平台就业的快递员、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新业态劳动者数量大增。
就外卖骑手而言,实践中,鉴于平台企业、外包企业、骑手之间的合作模式和法律关系的多样化,骑手的用工主体、用工模式也不一致。
有些平台企业为规避用工责任,设计了劳务派遣、服务外包、业务众包等多种用工模式,甚至让外卖骑手被“个体户化”,给外卖骑手和用工单位法律关系认定带来困难。
在认定外卖骑手和用工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不能仅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而应当根据合同内容条款及双方实际履行的权利义务去判断双方是否具有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
在具有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的情形下,应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整理,典型案件节选自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2022年04月29日发布的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
裁判摘要在外卖骑手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判断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应从外卖配送运营模式入手,根据骑手是否接受用工主体日常管理、工作内容是否系用工主体主营业务范围,以及用工主体是否向骑手支付劳动报酬等要素加以甄别与认定。基本案情某配送公司与某科技有限公司订有《服务外包协议》,约定配送公司在科技公司授权的配送区域内运营美团外卖平台配送工作,按照科技公司要求组建专门配送团队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配送餐饮业务发展,从事外送餐饮工作的人力配送员(俗称“外卖小哥”)群体日渐壮大。因外送餐饮业务对时效性要求较高,绝大多数配送员均采取驾乘成本低、灵活性高的摩托车或电动车从事取送餐工作,由于电动车、摩托车安全系数较低,外卖配送员在配送过程中的伤亡事故时有发生。互联网餐饮配送等特殊行业中,劳动者工作时间带有很大灵活性,工作场所经常处于变动状态,此种情形下,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
甲方: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现居住地
一、外卖骑手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外卖平台招用外卖骑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外卖平台和外卖骑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外卖平台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外卖骑手,外卖骑手受外卖平台的劳动管理,从事外卖平台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
引言: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然名称不是劳动合同,但对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包含了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明确了双方当事人的主要劳动权利义务,具备劳动合同本质特征的,裁判机关可能倾向于认定双方已经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 参考案例: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湘0281民初4043号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湘02民终154
根据平台用工方式的不同,骑手分为三类:自营骑手,通常指平台自己招聘并从事配送工作的骑手;众包骑手,系通过APP注册成为平台骑手,可从不同平台自由接单,服务协议中明确骑手与平台非劳动关系;专送骑手,由劳务外包公司自行招募,完成平台任务,骑手一般与外包公司存在合同关系。 实践中,骑手与平台极少签订劳动合同,骑手不必按时至固定地点上班,而是自由选择接单,无底薪、按件取酬且管理松散,这种灵活的用工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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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万骑手与美团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关于美团与外卖骑手之间法律关系的一些思考 作者:沭阳郑刘律师美团明知外卖骑手长期没有缴纳社保而仍然与外包公司合作并直接下单给骑手送单并收取佣金、并对骑手严格考评,那么美团对长期提供劳动成果的职业骑手就负有督促、监督外包公司缴纳社保的责任和义务,鉴于美团公司的行为实质上与外包公司形成共同管理、指派、评价外卖骑手并赚钱利润的客观事实,故美团与外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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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赔偿数额根据实际情况和本人工资确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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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签订劳动合同关是确定劳动关系的前提。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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