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
确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适用劳动法律法规解决双方劳动争议的前提,实践中关于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争议多发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
本文拟从《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归纳的三点认定标准:“(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解析事实劳动关系认定问题,以供读者理解、参考。
一、主体标准
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首先要看主体双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一)劳动者
(1)劳动者必须是自然人。
劳动者是将自身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完成生产经营任务,并由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2)劳动者必须符合一定的年龄标准。
我国劳动者的法定就业年龄是16周岁,某些特殊职业可以突破16周岁的限制,但必须履行法定审批手续。《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目前,我国劳动者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管理性、技术性岗位)年满55周岁。同时,也规定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提前退休的年龄:(1)连续工龄满十年且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
(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
(3)一些特殊身份的人不是劳动者。
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现役军人;家庭雇佣的保姆;没有取得合法就业许可的外国人、港澳台居民等,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因此,认定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首先,需要审核其是否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其次,需要审核其是否具有特殊身份的排除情形。
(二)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首先要是组织机构,而不能是自然人。《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因此,我国用人单位可分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也可称为“用人单位”。
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1)用人单位是否合法成立,是否在工商、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或注册等级证书。
(2)相应证照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二、管理与被管理的控制标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核心要素。要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判断。
其一,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其二,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比如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是否可自由支配,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如果发生违纪行为,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对其进行处理。
其三,劳动者从事的是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业务组成的组织标准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界定:劳动者从事何种工作,实际提供的工作是否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范围;
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地点是否在用人单位的经营场所内;劳动者是否利用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条件与资源进行工作;劳动者是否具有自带工具求职工作、自行招工或挂靠事实;
劳动者是否存在为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个人服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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