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在外卖骑手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判断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应从外卖配送运营模式入手,根据骑手是否接受用工主体日常管理、工作内容是否系用工主体主营业务范围,以及用工主体是否向骑手支付劳动报酬等要素加以甄别与认定。
基本案情
某配送公司与某科技有限公司订有《服务外包协议》,约定配送公司在科技公司授权的配送区域内运营美团外卖平台配送工作,按照科技公司要求组建专门配送团队并对配送团队人员进行规范管理等。
秦某通过配送公司在美团APP进行注册,注册信息显示“服务站点为某配送公司(苏州)渭塘站、全职员工”。秦某从配送公司购得工作服及头盔后,根据美团APP派发订单进行外卖配送,劳务报酬由配送公司计件结算、按月发放。
此外,秦某还按照配送公司要求,每天按时到站点参加早会。
后秦某在下班回家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在认定工伤过程中,对秦某与配送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产生争议。秦某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未获支持,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配送公司与秦某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秦某接受配送公司管理,报酬由配送公司按月发放,所从事的外卖配送工作又属配送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双方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遂判决确认秦某与配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配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外卖骑手是平台经济下产生的一种新型就业形态。灵活就业模式使得骑手可以自由地选择工作时间与地点,其劳务提供具备一定独立性和自主性的特征。
这也导致外卖骑手与其所雇公司之间的关系难以简单纳入我国现行劳动法律体系加以调整,双方之间劳动关系认定存在较大争议。
此外,平台不同运营模式对从业者与平台企业之间关系界定产生重要影响。以美团为例,专送骑手一般属于全职骑手,而众包骑手往往系兼职骑手,二者在缔结劳动合同意愿、派送机制、薪酬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专送骑手通常由正规的配送公司统一管理,其订单均是由平台自动分配,报酬结算方式为月结;相较于专送骑手,众包骑手又被称为“自雇骑手”,利用其闲暇时间进行配送,没有接单数量要求,其独立性和自主性较为明显。
一般而言,专送骑手与配送公司之间关系更为紧密且通常有协议加以约束,符合劳动关系法律特征的,可以认定劳动关系。
本案中,秦某某为专送骑手,其与配送公司之间人格从属性与经济从属性较为明显,从平台运营模式切入比对分析双方之间法律关系值得充分借鉴。
(一审法院:相城法院;二审法院:苏州中院)
基本案情某家政服务公司从事外卖配送业务,郝某通过到公司现场应聘的方式于2018年7月入职从事外卖员工作,工作服装和箱子由某家政服务公司统一提供,交通工具等由郝某自备。双方签订了为期三个月的劳务合同,到期后又续签了三个月的劳务合同。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中对合同期限、郝某承担的劳务内容、工资及福利待遇、奖罚措施、基本职责等进行了约定。2018年11月30日,郝某在工作送餐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某家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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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现居住地
基本案情孙某系外卖配送员,其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订单配送承揽合同并约定,某网络科技公司通过“饿了么”订单系统向孙某分配订单配送任务,孙某按照某网络科技公司质量及时效要求,承接并完成订单的配送。某网络科技公司根据孙某的配送完成数量及质量,向孙某结算报酬,并约定双方属于承揽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合同签订后,孙某通过手机App接单配送。某网络科技公司为孙某办理了雇主责任险,并按每送一单提成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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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平台用工方式的不同,骑手分为三类:自营骑手,通常指平台自己招聘并从事配送工作的骑手;众包骑手,系通过APP注册成为平台骑手,可从不同平台自由接单,服务协议中明确骑手与平台非劳动关系;专送骑手,由劳务外包公司自行招募,完成平台任务,骑手一般与外包公司存在合同关系。 实践中,骑手与平台极少签订劳动合同,骑手不必按时至固定地点上班,而是自由选择接单,无底薪、按件取酬且管理松散,这种灵活的用工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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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因工受伤,主张劳动关系获支持【案情】某网络公司为美团外卖区域承包商。《美团骑手APP软件使用协议》规定:网络公司与美团公司合作,负责骑手招聘、面试、签订相应用工合同/协议、日常管理、发放薪资/报酬;骑手与公司不存在雇佣或劳动关系。王某经案涉网络公司招聘,通过APP 注册并签署上述协议后成为全职专送骑手,被安排至指定站点夜班班次从事配送服务。网络公司为王某投保雇主责任险,按接送订单数量计算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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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万骑手与美团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关于美团与外卖骑手之间法律关系的一些思考 作者:沭阳郑刘律师美团明知外卖骑手长期没有缴纳社保而仍然与外包公司合作并直接下单给骑手送单并收取佣金、并对骑手严格考评,那么美团对长期提供劳动成果的职业骑手就负有督促、监督外包公司缴纳社保的责任和义务,鉴于美团公司的行为实质上与外包公司形成共同管理、指派、评价外卖骑手并赚钱利润的客观事实,故美团与外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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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双方签订的合同,虽然名称不是劳动合同,但对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包含了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明确了双方当事人的主要劳动权利义务,具备劳动合同本质特征的,裁判机关可能倾向于认定双方已经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 参考案例: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湘0281民初4043号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湘02民终154
如果能够有证据证明你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关系确认。以上是美团外卖工伤有工资吗的回答
【提要】监事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并非劳动关系。监事的报酬应由股东会决定,监事的权利义务由公司法规范。按照公司法规定,监事不得兼任公司高管,但不妨碍监事兼任公司非高管职务,其兼任非高管职务的报酬属于劳动报酬,受劳动法规范。原公司高管转任监事后,不再担任高管职务,但未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且对劳动报酬未另行约定的,其劳动报酬标准不能沿用原担任高管期间的报酬标准,而因结合其实际从事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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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混同用工主要发生在关联企业之间,一般是指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或者具有特殊关系的两个或多个经济组织业务内容相同或存在交叉,经营场所无法区分,人员、财务等高度混同,非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劳动者被抽调、委派、借调到关联企业工作,导致用工关系混乱的情形。因此,劳动关系的确认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一、企业混同用工的常见情形及裁判规则1.“马甲”型——多个牌子一套班子关联公司办公场所、人员、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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