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监事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并非劳动关系。监事的报酬应由股东会决定,监事的权利义务由公司法规范。
按照公司法规定,监事不得兼任公司高管,但不妨碍监事兼任公司非高管职务,其兼任非高管职务的报酬属于劳动报酬,受劳动法规范。
原公司高管转任监事后,不再担任高管职务,但未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且对劳动报酬未另行约定的,其劳动报酬标准不能沿用原担任高管期间的报酬标准,而因结合其实际从事的工作内容,参考同类职工报酬或者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公平合理地予以确定。
【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施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富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08年4月3日,上-海富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施某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4月3日至2011年4月2日,试用期6个月,约定施某任副总裁,月工资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000元,每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
2008年4月至2008年9月,**公司按月支付施某如下工资:基本工资4,000元、岗位津贴4,500元、学历补贴600元、工龄补贴150元、交通补贴200元、其他补贴17,216.67元,月合计劳动报酬26,666.67元。
若上班,每日加付饭贴8元。2008年8月29日,施某被选举为监事,即辞去副总裁一职。2008年10月起,**公司停发施某工资。
2008年10月15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差在外,施某取走**公司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及营业执照等,后罢免了**公司首席执行官及其董事职务。
同月21日,**公司召开董事会免去施某副总经理(副总裁)职务。2008年11月5日,施某给自己发放半年奖金240,000.03元,同月15日,自行领取10月份工资38,503.44元。
2008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股东会议,作出解散公司的决定,但施某未参加该次会议。2008年12月起,**公司关门停业。
同月5日,**公司与部分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办理退工手续。同月25日,**公司书面通知另一部分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当日,**公司也开具了施某的退工证明,但未送达施某。
2009年3月9日,施某向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11月至12月工资226,764.70元及25%补偿金56,691.18元;
支付2009年1月工资113,382.35元;发放2008年度双薪33,962.51元;支付代通金113,208.35元;
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352元及100%赔偿金17,352元;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339,625.05元。该会于2009年6月16日裁决:**公司支付施某2008年11月至12月工资53,333.34元、2009年1月工资960元,未支持施某其余请求。
**公司不服,遂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无须向施某发放2008年11月至2009年1月工资、2008年度双薪、代通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竞业限制补偿金等。
**公司认为,自施某2008年8月29日起辞去副总裁职务起,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即终止,双方不再具有劳动关系。**公司的监事没有酬劳,故停发施某工资。
2008年11月1日劳动合同系施某强行要求**公司人事经理与其签订的,**公司不认可该合同。施某辩称,其与**公司2008年1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其任**公司监事。
2009年1月31日**公司拒绝其上班,但未及时发出辞退通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施某认可仲裁裁决,要求**公司按照该裁决执行。
一审审理中,2009年7月17日,**公司将退工证明送达施某。另仲裁审理中,**公司人事经理吴某到庭陈述,**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并未委托其与施某签订劳动合同,不认可2008年1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
【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在2008年12月25日开具施某的退工单并未送达施某,施某称**公司于2009年1月31日正式拒绝其上班,故**公司应支付其工资至2009年1月。
2008年11月1日之劳动合同不符合形式要件,应属无效。因岗位变更是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大变化,故2008年4月3日之劳动合同因施某被选举为监事后辞去副总裁之职,自然无法再参照履行。
**公司与施某此后未再对施某工资等事项进行约定,故对于施某2008年11月及12月工资由法院参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酌定。
**公司并非故意拖欠施某工资,故施某要求**公司支付25%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施某对仲裁委员会裁决的2009年1月工资无异议,故法院对仲裁委员会裁决的2009年1月工资进行确认。
仲裁委员会对施某在仲裁时其余请求未予支持,施某亦无异议,法院一并确认。施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100%赔偿金,属于劳动监察执法范畴,非法院处理范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上-海富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施某2008年11月至12月工资6,583.70元、2009年1月工资960元,施某要求上-海富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发放2008年度双薪33,962.51元、代通金113,208.35元、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352元、竞业限制补偿金339,625.05元、2008年11月至12月欠付工资25%的补偿金56,691.18元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海富呈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施某各半负担。
有劳动关系的监事的劳动报酬如何确定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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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及拖欠的工资、押金、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等;从你离职开始算,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2、这样的案件关键是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工资条、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证、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有
首先,我国承认双重劳动关系。比如:工伤意见中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次,我国在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中的规定中,并未列举双重劳动关系。因此,只要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第一条的规定即可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即同时具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劳动保障部授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权,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时,其双方的劳动关系很明确,工伤认定部门也会在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认定受伤职工是否属工伤。可是,国家承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在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合时,其要求认定工伤往往受到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阻碍,这时,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来作为,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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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可以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时帮助认定劳动关系,以下凭证也可以: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考勤记录;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用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法律客观:《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
证明劳动关系的主要证据是: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支付各种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申请表等招聘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法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文号】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容分类】劳动关系【分类细目】其他【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日期】2005.05.25【实施日期】2005.05.25【失效日期】【失效说明】【发文号】劳社部发〔2005〕12号【主题词】劳动合同通知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近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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