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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认定中的证据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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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认定中的证据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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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认定中的证据审查判断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10日郭某到某食品厂工作,担任生产工人,专门生产龙须酥、什锦麻糖等产品,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1800元,每周休息1天,工作期间,某食品厂未给郭某支付加班工资,未给郭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9年3月,某食品厂只支付工资900元,还差工资900元,同年5月25日至6月23日期间的工资1800元也未支付。

2019年6月25日,郭某以某食品厂不支付加班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与某食品厂解除了劳动关系,要求某食品厂支付工资、加班费、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而某食品厂称郭某于2019年6月23日至2019年6月25日到食品厂上班,实际仅工作两天半,不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就郭某的入职时间发生争议,后郭某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郭某与某食品厂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就因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承担举证责任。关于郭某邮寄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由某食品厂现已离职职工李某签收,不能对工资条及录音进行核实的辩解,该院不予采信。

郭某提供的某食品厂的宣传册印刷精美,内容丰富,非郭某个人能为,故该院对宣传册的真实性予以认可。疾控中心出具的体检费单据及说明可以证明郭某于2018年5月29日以某食品厂职工名义进行过体检,与录音相印证,可以证明2018年5月前后,郭某就在某食品厂工作,与某食品厂陈述的郭某只工作两天半的情况不符。

且郭某对某食品厂的厂区分布、生产材料的用途、生产工艺的描述,清楚准确,其关于上述内容的认知程度绝非工作两天半的职工所能达到,郭某与某食品厂存在劳动关系。

遂法院判决支持了郭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可以看出,郭某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其提交的以上证据均为间接证据。

1.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区别

按照民事诉讼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来划分,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或否定民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证据。直接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不需要经过任何中间环节,也无须借助其他证据进行逻辑推理就可以直观地指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因而运用直接证据认定案情的方法较简单,难度较小,运用起来比较便捷,只要一经查证属实,便可用作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依据。

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个片段,只有把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个间接证据联系起来,形成一个完整、严密的证据链,才能够充分有力的证明案件事实。

由此可以看出,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的证明案件事实。而间接证据必须要多个联系在一起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2.间接证据认定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该条司法解释说明在民事案件中,证据的证明标准达到“高度可能性”的即可被采信。所以当多个间接证据形成一个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能充分有力、合理排他的证明待证事实时,是可以作为定案依据的。

在本案中,郭某提供的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且该证据链的证明力已达到了排除虚假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所以法官支持了郭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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