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混同用工主要发生在关联企业之间,一般是指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或者具有特殊关系的两个或多个经济组织业务内容相同或存在交叉,经营场所无法区分,人员、财务等高度混同,非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劳动者被抽调、委派、借调到关联企业工作,导致用工关系混乱的情形。
因此,劳动关系的确认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一、企业混同用工的常见情形及裁判规则
1.“马甲”型——多个牌子一套班子
关联公司办公场所、人员、业务内容、财务等同一或高度混同,公司往往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同时签订多份劳动合同,混淆用工,致使劳动者无从知晓自己到底属于哪一家用人单位。
【案例一】陈龙彬、方年珍等人与广州市新邦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案件
【案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21228、21233号等
【案情简介】2012年至2018年间,劳动者先后分别与包括广州市新邦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新邦公司”)在内的三个不同的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均未发生改变。
后因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保等原因,劳动者提出离职并索要经济补偿,因而成讼。法院经审理查明,三家用人单位为关联公司。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三家用人主体为关联公司,在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劳动者对其是被三家用人主体中的哪家单位管理和使用,无从知晓,符合常理。
广州新邦公司亦未能证实其在对劳动者的管理和使用上与另外两家公司具有明确的区分,故认定三家公司对劳动者存在混同用工,可同时对劳动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金蝉脱壳”型
企业将相应的场地出租给第三人经营,或者将相应的业务外包给第三人。发生劳动争议时,企业主张自己与劳动者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
【案例二】周旭健、顾文保等人与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豪威富轴承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案件
【案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5民终7781、7782号等
【案情简介】劳动者与常熟市豪威富钢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常熟豪威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常熟豪威富公司债务重组设立江苏豪威富轴承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豪威富公司”),两家公司签订《财产租赁合同》约定由江苏豪威富公司承租常熟豪威富公司土地、房屋、设备等。
后因常熟豪威富公司涉案土地、房产被拍卖、清场等原因,劳动者失业,因而成讼。
【裁判观点】法院分别从组织构架、两家公司的关系、经营模式、用工管理等四个方面分别论述,认为两家公司注册地址相同,生产经营范围基本一致,且均使用同一商号,股东系兄弟关系,因此在组织架构上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
江苏豪威富公司系因常熟豪威富公司债务重组而设立,如重组顺利,债务危机化解后,江苏豪威富公司将会全面接管常熟豪威富公司,并由江苏豪威富公司独立生产经营。
资金、经营、利润分配等方面均由江苏豪威富公司统一管理,其对常熟豪威富公司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且两家公司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第十五条明确约定,由江苏豪威富公司支付原常熟豪威富公司的员工工资及社保。
同时,该两家公司在财务、职工监事、车队运输、仓管、人事等方面的员工人选上亦存在交叉重合的事实。因此,无论从公司设立、合作经营、人员用工等方面,两家公司均存在一定的关联及交叉情形,江苏豪威富公司系利用其对常熟豪威富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以加工合同的形式达到规避用工的目的。
据此认定两家公司构成混同用工。
3.“分我杯羹”型——资源共享,那责任是不是也共担?
集团公司内部之间交替用工。实践中,常见集团公司通过统一调配,将员工在不同的子公司、分公司之间频繁调动、交替用工,员工的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工资、社保等分布在不同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情形。
【案例三】田琳娜与光载无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终9358号
【案情简介】光载无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载无限公司”)与北京世纪互联宽带数据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互联公司”)系关联公司。
田琳娜2012年3月与世纪互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5月换签至光载无限公司。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田琳娜担任世纪互联公司法务总监期间,因光载无限公司尚无独立的法务人员,故田琳娜办理了光载无限公司的法律事务,如为该公司申请商标等工作。
后各方因劳动关系解除发生争议,因而成讼。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田琳娜作为世纪互联公司的员工,其工作内容亦涉及光载无限公司的法律事务,结合两家公司的办公系统、办公地点和工作内容存在重叠情况,因而认定两家公司存在对田琳娜交叉轮换使用的情形,构成混同用工。
4、“劳务派遣”型
劳务派遣是我国法律认可的一种补充形式的用工制度。它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单位(用工单位),再由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可知,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因此,正常的劳务派遣,各主体之间法律关系明确,一般不会产生混同用工的法律风险。
但在实践中,存在用工单位招聘劳动者后,另行安排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又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再派遣至用工单位的情形;以及用人单位无劳务派遣资质,将其员工派遣至其他单位工作的情形。
上述情形中,由于劳动者实际从事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接受用工单位管理,领取由用工单位实际发放的劳动报酬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构成混同用工。
【案例四】邹山与深圳市福耀建筑机械设备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六建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案号】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民初9482号
【案情简介】邹山于2017年3月入职深圳市福耀建筑机械设备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福耀公司”),从事建筑工地的塔吊维修电工工作,同年4月被安排到河南六建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六建深圳分公司”)华润万象天地工程项目工地工作,与河南六建深圳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深圳福耀公司、河南六建深圳分公司签订承诺书,载明邹山为深圳福耀公司劳务派遣人员,因劳务分包需要,与河南六建深圳分公司签订临时劳务合同,办理社会保险、购买商业保险,费用由深圳福耀公司承担;
劳务用工、工资发放、安全管理等全部由深圳福耀公司负责;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劳资纠纷、经济损失及遗留问题由深圳福耀公司负责承担。
后因邹山在日常工作中发生工伤,各方就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发生争议,因而成讼。
【裁判观点】法院认为,邹山在华润万象天地工程项目工作期间,与深圳福耀公司、河南六建深圳分公司均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及事实,存在混同用工情形,应认定邹山与深圳福耀公司、河南六建深圳分公司同时建立劳动关系。
深圳福耀公司和河南六建深圳分公司之间签订的承诺书应认定为内部约定,不得对抗被告,故第三人河南六建深圳分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混同用工的法律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
(五)其他合理情形。
因此,混同用工情形下,计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劳动者可以要求将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由原用人单位、新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混同用工情形下,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可否重复主张?
一般认为,劳动者对于劳动关系的确认享有选择权,但劳动关系项下的劳动权益不能重复享受。例如,劳动者与多家用人单位均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情况下,只选择了其中一家用人单位主张权益,争议解决完毕后,劳动者又选择其他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用人单位主张权益,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本观点可参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3民终2799号劳动争议案例。
劳动关系的确认可以调解。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确认劳动关系属于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其次,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何确认劳动关系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部发(2005)12号)文件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关系不是雇佣关系个体工商户雇佣他
“关联企业”或者“关联公司”已经是经济社会中普遍存在的运作模式,特别是越来越多的集团化公司,股权关系复杂,各个子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更加常见。由于关联企业之间经常发生转移风险、逃避法律责任等问题,因此在公司法理论和实践领域均对法人人格独立原则进行一定程度的突破,运用独立人格否认和“公司面纱刺破”等制度规制关联公司行为,保护债权人利益。而在劳动争议领域,关联公司之间人事制度、员工劳动存在混同,劳动者同
01什么是混同用工?混同用工是指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或具有关联关系的两个或多个经济组织,业务内容相同或存在交叉,经营场所无法区分,人员、财务高度混同。在发生劳动争议时,相互推诿法律责任,以达到规避劳动法律义务的目的。 注意——双重劳动关系:· 双重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同时从事两个以上时间上并不冲突的工作,与两个不同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该劳动关系可能是劳动合同关系,也可
混同用工的法律风险:1、单位指派员工在关联企业工作,模糊用工主体。如果混同用工的单位均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混同用工的单位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员工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如果混同用工单位不依法给用工缴纳社会保险,将面临以下后果:劳动者因为单位不交社保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满一年支付1个月的补偿金。单
混同用工的法律风险:1、单位指派员工在关联企业工作,模糊用工主体。如果混同用工的单位均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混同用工的单位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员工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如果混同用工单位不依法给用工缴纳社会保险,将面临以下后果:劳动者因为单位不交社保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满一年支付1个月的补偿金。单
有关担保问题裁判规则8条 1.以流动资金贷款偿还旧贷利息,保证责任不能免除 ——借款人将贷款用于偿还其旧贷利息,亦属于正常使用该流动资金贷款,并不构成以贷还贷保证人应当免责的情形。 2.非以《担保法》法定形式设定担保责任,约定有效 ——以《担保法》规定方式之外的形式设定有担保性质的法律责任,可认定合同效力并按其约定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 3.抵押物担保多笔债权的,抵押物受让人应按比例清偿 ——抵押
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应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补偿金,无过失辞退劳动者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的补偿: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对履行了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劳动者,应当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的工资获得权和使用权受法律的保护。工资不得随意扣除,企业不得将扣发工资作为处理职工的一种处罚性手段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是证明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单位代发工资有支付凭证的,可以申请认定劳动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
去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起诉即可
裁判摘要在外卖骑手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判断新就业形态下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应从外卖配送运营模式入手,根据骑手是否接受用工主体日常管理、工作内容是否系用工主体主营业务范围,以及用工主体是否向骑手支付劳动报酬等要素加以甄别与认定。基本案情某配送公司与某科技有限公司订有《服务外包协议》,约定配送公司在科技公司授权的配送区域内运营美团外卖平台配送工作,按照科技公司要求组建专门配送团队
【提要】监事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并非劳动关系。监事的报酬应由股东会决定,监事的权利义务由公司法规范。按照公司法规定,监事不得兼任公司高管,但不妨碍监事兼任公司非高管职务,其兼任非高管职务的报酬属于劳动报酬,受劳动法规范。原公司高管转任监事后,不再担任高管职务,但未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且对劳动报酬未另行约定的,其劳动报酬标准不能沿用原担任高管期间的报酬标准,而因结合其实际从事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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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与员工劳动关系的终止时间点怎么确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时点为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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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地区,劳动关系,工资发放以及社保需要一致,违规现象若被举报或投诉的话,可能会有行政部门的处罚。
如一次性买断工龄或一次性支付安置费的,买断工龄的性质实质上是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一次性支付安置费实质是经济补偿问题。实行一次性买断工龄是根据职工的工龄长短,以多少钱一年折算发放给职工安置费。其安置费标准是根据企业财产、收益情况而定的,有的给职工安置费很低。目前许多地方都存在这种做法,但是这种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上述内容,仅仅适用于国有企业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