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偷逃税款的多少,是衡量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主要标准,直接决定走私犯罪的定罪及量刑。作为认定偷逃税款的直接依据,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以下简称《核税证明》)本质上是一个证据,而非最终的结论,必须经依法查证属实,方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因此,对《核税证明》进行全面客观地审查论证,是依法正确处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的关键。为方便实务操作,特总结出审查《核税证明》的十个要点以备参考:
一、形式要件是否完备
关于形式要件的审查,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海关总署第97号令)(以下简称《计核办法》)第11条规定,审查《核税证明》是否注明案件名称、送核机关、送核时间、计核结论、计核依据和计核方法,是否有计核人员签名。
同时,还需审查《核税证明》是否附有《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计核资料清单》(以下简称《计核资料清单》),《计核资料清单》是否包含涉案货物物品品名、规格、原产地、数量、税则号列、计税价格、税率、汇率等内容。
二、偷逃税款由谁计核
为了确保计核工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2]282号)明确规定,各关可指定本关的关税职能部门作为计核工作的主管部门,海关关税部门是计核偷逃税款的唯一机构。
需要注意的是,《核税证明》须盖有走私犯罪案件管辖地海关的海关税款核定专用章。
三、计核人员是否存有异议
计核人员是否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计核公正的情况。走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核税证明》有异议,并经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审查同意重新核定的,重新核定是否另行指派专人进行。
四、送核人是否特定
计核偷逃税款的送核人限于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海关调查部门。当事人及检察、审判机关均无直接委托核定或重新核定的权力。
五、适用税则、税率、汇率是否正确
对于《核税证明》所适用的税率与汇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确定了行为实施时为主、案发时为辅的计算原则。
即应缴税额以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多次走私的,以每次走私行为实施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逐票计算;
走私行为实施时间不能确定的,以案发时的税则、税率、汇率和完税价格计算。
由于关税税率通常可分为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及暂定税率等,同一类货物适用不同税率会导致应缴税额产生巨大差异。
因此在审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原产地不明时税率应当适用最惠国税率。理由在于,根据WTO“非歧视原则”,货物的进口应当是以适用优惠税率为原则,以适用非优惠税率为例外。
二是行为人进出口贸易的行为若实际符合国际公约规定,有证据证明其可享受协定税率的,应适用协定税率。
六、计税价格的审定是否合法有据
由于价格认证的专业性及证据复杂性,对计税价格的审查往往成为审查《核税证明》的主要难点。根据《计核办法》,计税价格应当以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核确定。
如无法确定成交价格,则应依次以下列价格为基础确定:
(一)海关所掌握的相同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
(二)海关所掌握的类似进口货物的正常成交价格;
(三)海关所掌握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在国际市场的正常成交价格;
(四)国内有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评估的涉嫌走私货物的国内市场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税以及进口后的利润和费用后的价格;
(五)涉嫌走私的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国内依法拍卖的价格减去拍卖费用后的价格;
(六)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
基于以上规定,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审查计税价格的正确性:
一是审查《核税证明》所确定的计税价格是否有相应的证据。对实际成交价格的认定,应审查是否有真实合同、发票等单证予以印证。
在无法提取真假两套合同、发票的情况下,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付汇渠道、资金流向、会计账册、境内外收发货人的真实交易方式,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证据材料综合认定。
在以上述第(一)、(二)、(三)项为计税价格的情况下,应重点审查是否有相应的书证证明,或审查计核人员能否对海关所掌握价格的确认过程作出说明。
在以第(四)项国内市场批发价倒算确认计税价格的情况下,应当对价格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客观性进行审查,且应审查计核部门的计算过程是否准确。
在以第(五)项为计税价格的情况下,应当有相应的书证在案证明拍卖价格及拍卖费用。
在以第(六)项为计税价格的情况下,应当有计核部门的充分书面说明。
二是审查《核税证明》确定计税价格的过程是否遵循了法定次序。《计核办法》对上述七种计税价格确定方式规定了先后次序。
但是,对于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还原应当是完税价格审定的首要原则,除成交价格法以外的其他审价方法,应尽可能避免适用。
对于在无法确定实际成交价情况下适用其余六种方式之一认定计税价格的,应当要求计核部门对不适用较前确定方式的理由进行充分说明。
三是审查价格调整因素。这些因素包括:佣金和经纪费、容器费用、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特许权使用费、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的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境内销售有关的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者技术援助费用、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保险等相关费用、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等。
上述加减项的核对与计算,都应当是《核税证明》计税价格部分重点审查的内容。
七、货物的品名、规格、原产地是否确认无误
重点审查所认定的货物品名、规格、原产地是否与在案证据相符。特别在伪报品名走私案中,必须结合在案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相关电子证据等,审查《核税证明》所确认的货物品名、规格、原产地是否无误、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异议理由是否充分。
在通过上述证据难以确认的情况下,如有查获的走私货物,则应审查是否存在相关化验及鉴定意见用以确定货物品名和规格。实务中,不乏因《核税证明》所确认的货物规格与实际走私货物规格不符而重新计核的先例。
在以擅自销售保税货物的方式进行走私的情况下,由于偷逃税款的认定系以原申报进口的货物为基础,在审查中,应注意审查原申报进口的货物与擅自销售货物的关联性,审查相关证据是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
如有未擅自销售或未用于生产擅自销售货物的进口货物,或者缺乏证据证明申报进口货物与擅自销售货物间存在关联性的,相关进口货物均应从走私货物中依法排除。
八、商品归类是否正确
商品归类是进出口贸易中争议最大的领域,对于应缴税款数额的认定影响甚大。作为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商品性质认定和分类活动,需要以《进出口税则》及《品目注释》等为依据,结合《辞海》、《中国大百科全书》等权威词典的定义,有理有据地进行深入研究、核查。
必要时,可以申请将相关案件材料提交至世界海关组织(WCO)进行讨论,确定最终的归类。
九、货物数量的计算是否准确
在伪报数量走私案中,必须结合在案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相关电子证据等,审查《核税证明》认定的走私数量是否准确。
如存在错误,应建议重新计核。
十、认定的走私偷逃税款是否扣除了应扣税款
在计核涉嫌走私货物的偷逃税款时,应扣除海关按照走私犯罪嫌疑人的申报计算的应缴税款。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02]139号)第十二项内容规定,对走私犯罪嫌疑人因出售走私货物而实际缴纳走私货物增值税的,在核定走私偷逃税款时,不应将其已缴纳的增值税额从其走私偷逃应缴税额中扣除。
若你遇到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你向马俊哲律师团队进行免费咨询,联系电话:18826051101(微信与电话号码同号,欢迎添加微信号),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11号之二保利威座北塔28楼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马俊哲律师专业团队为您解决你遇到的法律问题
漳州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漳检二部刑不诉〔2020〕7号 一、基本案情:2020年4月10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丙受杨某庚雇佣,与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丁一同作为船员,杨某庚作为船长,驾驶由杨某庚租赁的“闽龙渔运60611”船舶,从漳浦岱嵩码头出发,航行至东经118度24分、北纬22度58分附近海域接驳无合法手续成品油59.92吨运输入境。次日19时55分许,该批成品油运抵南碇岛附近海域时,被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深检刑不诉〔2019〕139号 一、基本案情: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广州**报关有限公司以包税价格接受香港人吴某某及深圳市**有限公司陈某某(另案处理)的委托,制作虚假报关单证资料,以低报价格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二手挖掘机共计36台,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935013.09元。被不起诉人钟某某系广州**报关有限公司的报关文员,具体经办涉案货
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问题的处理意见(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民事案件审理中,法院发现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或者案件所涉的犯罪事实已经法院刑事判决,由于实践中具体运用的标准不统一,致使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为此,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发现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实涉嫌刑事犯罪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由于借用资质挂靠情形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避了行政管理机关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条件的强制管理,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严重影响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在法律评价上,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的利益应当高于合同自由的利益。因此,《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关于挂靠经营情形下的挂靠人(实际施工人)和被挂靠人(名义施工人)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现行立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
你好,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近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台了《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的指导文件。《意见》第18条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有关情形做出了明确规定。自2020年10月“断卡”行动以来,帮信罪成为刑事司法打击的重点。检察机关起诉涉嫌帮信犯罪案件逐年上涨,目前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3的罪名(前两位分别是危险驾驶罪、盗窃罪)。作为专项打击行动,司法实践中裁量的尺
1、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较轻”。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三)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未达到法律规定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在劳动纠纷中,企业的败诉率高达70%,而以下这十种情况几乎是100%败诉。劳动者们但凡遇到这些情况,在纠纷处理中还是占优势的,切莫被不良用人单位吓唬住忽悠住,应敢于维护自身受损的权益。NO.1 不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首次做出了“工作满一个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双倍工资”的规定。很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主不知道法律
1.通过律师的有效辩护,达到无罪、从轻或减轻刑罚的目的律师通过会见,研究卷宗证据材料,全面掌握和分析案情,从中找出证据瑕疵,通过当庭辩护和提交辩护词,使法官对整个证据链产生合理的怀疑,采纳辩护意见,从而达到无罪、从轻或减轻刑罚、缓刑的目的。笔者所处理的刑事案件,最终判决无罪的也不在少数,有的无罪辩护的案件,虽然判决有罪,但也是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很多震撼全国的冤假错案,之所以最终能够沉冤昭雪,辩护
1、虚构收入 这是最严重的财务造假行为,有几种做法,一是白条出库,作销售入账;二是对开发票,确认收入;三是虚开发票,确认收入。这些手法非常明显是违法的,但有些手法从形式上看是合法,但实质是非法的,这种情况非常普遍,如上市公司利用子公司按市场价销售给第三方,确认该子公司销售收入,再由另一公司从第三方手中购回,这种做法避免了集团内部交易必须抵消的约束,确保了在合并报表中确认收入和利润,达到了操纵收入的
作者:韩旭 |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博士后;四川省司法制度改革研究基地主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少捕慎诉慎押”虽然作为新时期的一项刑事司法政策被提出,但基于目前民众和公安司法人员的观念、公安机关的职能定位和各种体制的影响,该政策在实施中会面临不小的阻力,由此也决定了该政策实施的难度。对此,我们应保持足够清醒的认识。经过总结梳理,以下十个方面是该刑事司法政策实施中
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翻案的可能性不大。条件是:一、案件事实清楚;二、证据确实充分;三、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当案件被提起公诉进入审判程序,意味着案件已经达到了法律规定的公诉标准,并且证据、事实、法律适用已经经过了侦查公诉的搜集和完善,因此想要翻案可以说是难度极大。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情况来看,案件进入法庭审判阶段后被宣告无罪的概率微乎其微,难度相当大。
本人在办理刑事案件时,通过与当事人家属的沟通交流中发现,大多数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家属都会混淆以下两个至关重要的诉讼程序:在侦查阶段过程中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的程序与在侦查阶段终结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程序。接下来,陆律师会用最通俗易懂的说法帮助大家去正确地区分以上两个程序概念。 首先大家要清楚自己之所以对以上两个程序概念在认知上产生混淆
如果是雇佣合同关系,雇员工作期间发生脑溢血并不属于因为工作导致的人身伤害,不需要赔偿。 如果是劳动关系,劳动者工作中突发脑溢血,经过抢救无效48小时之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生前供养亲属每人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30%发个抚
“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已经写进了宪法。但是对于财富的争夺,绝不是写进法律,就安心无忧。未来五到十年,对财富属于谁的争夺,将是赤裸裸。恶战之后,有人重返赤贫,有人头颅落地,有人嘴角狞笑舔血,有人长舒一口气。在争夺中,财富传承一环具有改变财富归属的天然属性,显得尤为重要。财富传承中如何保护自己的财产,达到长治久安基业长青呢?保险作为最力的财富传承工具,有着突出的十大优势。优势1:三权统一财富
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审查的十大要点(一)全面排查被害人报案资料,顺藤摸瓜网络诈骗类案件虽区分不同种类,但一般情况均系因被害人报案而案发,且犯罪行为人多采用虚假身份作案。故在被害人报案后,应及时收集、提取被害人处的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及时调取被害人资金转移情况,将聊天记录中对应的人员、资金接受账户对应的人员落地,包括是用谁的身份信息注册的账户,使用人的IP地址,使用人的实际地址等。再由这些关联信息进一步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市场前景也越来越好。今天,通过专利申请的十大误区,你中招了吗这个问题带来了以下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读者朋友有所帮助。 专利申请的十大误区,你中招了吗 一些技术人员认为只要是自主创新,就有了自主知识产权。其实不然,专利是一种垄断权,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如果不申请专利,就得不到法律确认和保护。 当他人盗用其研究成果时,因研发者对成果不具有专利权,得不到法律保
如有法律问题,可致电律师。证据新规中的十大申请期限TEN TIME01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法庭辩论终结前原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证据新规删除了该规定,仅在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97刑法颁布之前立案,97刑法颁布之后作出拘留决定但未能执行,二十四年后到案的,是否应当适用追诉时效本文共4000字,预计阅读时间为10分钟引言:本案系真实案件,本案于1993年7月19日案发,公安机关与当日进行了“刑事立案”,于1999年9月30日对被告人“决定拘留”,但由于被告人逃匿,未能执行该拘留决定。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提出了“案件已经经过二十年的追诉时效”的辩护观点,受诉法院将该观点成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深检刑不诉〔2020〕51号 一、基本案情:被不起诉单位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自2012年5月28日至2015年5月27日期间从深圳关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集成电路等商品,存在低报价格的犯罪事实。经海关计核,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330698.19元。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作为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低报价格的违法行为,应对本案承担相应